《青海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海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平安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至2013年前全面完成我省饮水平安的目标任务,依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农村饮水平安项目建设管理方法(发改农经20071752号)、关于改进中心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平安问题的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乡镇、村庄、学校、国营农(牧)场和林场等饮水担心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列入全省农村牧区饮水平安总体规
2、划的水源、水量、水质不达达标地区的人畜饮水平安工程项目。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改变、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以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平安问题为原则。优先支配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项目,保障供水水质,主动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供水系统一般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不包括入户部分),水处理设施等,不包括农村牧区学校校内供水设施建设。第四条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平安问题由各地政府负总责,在中心赐予投资支持的基础上,省、州、地、市予以配套投资。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支配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
3、作。水利部门组织做好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等工作,以及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碑病等须要解决饮水平安问题的范围。第六条农村牧区饮水平安工程建设标准参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和农村饮水平安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其次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支配申报下达第七条完善农村牧区饮水平安工程规划。农村牧区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规划由省、州(地、市)、县依次依次由各级政府审批,主要明确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布局、范围等,要健全规划体系,完善协调连接机制,着力提高规划质量。经过批准的规划要严格执行。
4、第八条各地要依据经批准的农村牧区饮水平安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探讨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必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省水利部门提出审查看法,省发改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投资低于100万元以内的农村牧区饮水平安工程实施方案确需单独编制实施方案的由各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看法、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并报省级发改和水利部门备案。第九条州、地、市级发改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年度投资状况限制规模,联合向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支配,由省发改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支配,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各地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1、本
5、地区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平安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议支配;2、所列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审批文件;3、地方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状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心补助资金的运用状况。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依据国家下达的支配和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建设投资支配。经审批后下达的项目建设投资支配必需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一条各地在编制饮水平安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时要优化设计,核实单位投资,原则上不得超出全省规划内各县的平均规划投资,超过对应县规划平均投资的部分,由对应县筹措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平安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心
6、、省和州、地、市多层次筹集。农村牧区饮水平安工程省级配套资金按国家下达地方配套投资的50%支配;各地可在省级建设投资中提取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项目前期费和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州、地、市另行支配。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工程建设内容运用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各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建设资金的挤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预算、竣工财务决(结)算应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评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十三条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平安问题、以及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解决农村牧区平安饮水平安规划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
7、投资由各州(地、市)政府筹集解决。中心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平安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四条国家支配的农村饮水平安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州、地、市、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同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实施方案要将项目支配落实到村和户,逐乡、逐村建立卡片,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
8、成时间等,并按卡实施。要求项目与须要解决饮水平安的总体规划相连接,建成一村,“销号”一村,今后不再重复支配。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均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负责全省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和水务(水利)局负责对本地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方法、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运用、合同执行状况以及工程建成后的效益和管理等。第十八条项目完成
9、后,项目所在州(地、市)发改委和水务(水利)局在法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省发改委、水利厅提出省级竣工验收申请,省水利厅商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马上整改,并通报指责。同时,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支配水利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第五章建后管理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刚好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修理、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爱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第六章监督检查其次十条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加。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方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运用、合同执行状况等。第七章附则其次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负责说明。其次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