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保证担保合同范文合集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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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担保合同范文合集六篇保证担保合同篇1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信外授字200第号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国际贸易中小企业融资授信额度协议的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大写)。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

2、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放。三、本合同的期限为200_年_月_日起至200_年_月_日止。四、在本合同约定的限期和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提款条件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只能转账支出,不得提现。第二条: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一、借款利率: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二、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贸易中小企业融资合

3、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三、借款人须按照每一笔借款的付息日当日付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也可以从借款人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四、如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五、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息万分之的利率计收罚息。六、对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第三条:借款的归还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还款方式为。二、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

4、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三、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的任何部分作调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在相应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同意调整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由贷款人最终决定。四、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扣收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到期本金。五、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第四条:保证一、担保范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

5、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二、担保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三、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根据本合同发放借款中以最后还款期限的借款所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四、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偿通知后日内清偿上述款项。五、保证人保证不因借款人或

6、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的改变或主管部门的任何指令等任何原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六、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七、本合同解除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因本合同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即使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款关系被确认为无效的,保证人仍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与借款人串通欺骗贷款人发放贷款。由于保证人与借款人串通造成贷款人损失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对贷款人的所有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7、任。九、保证期间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协议变更借款内容的有关条款,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内容明显加重借款人债务的,借款人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借款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借款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十、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第五条:借款人、保证人的承诺和义务一、借款人、保证人保证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

8、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二、借款人必须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1、与借款人、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件;2、未审结的诉讼、仲裁事件;3、借款人、保证人承担的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4、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辖下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保证人不能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5、借款人、保证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6、借款人、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等;7、借款人、保证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8、借款人、保证人

9、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9、借款人、保证人因停止项目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责令停业或被宣告破产,被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10、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的;11、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四、借款人、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2、保证人、借款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

10、保责任的。即使贷款人同意保证人、借款人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该担保也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五、借款人、保证人的声明与承诺1、借款人、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3、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贷款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贷款人披露。4、借款人未履行

11、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贷款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六、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七、借款人、保证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八、借款人、保证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九、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项目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十、与

12、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十一、本合同解除后,借款人和保证人对因本合同产生的债务及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3、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借款借据及相关债权凭证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4、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承诺、保证等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贷款

13、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二、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2、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3、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可从借款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4、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5、采取其它制裁措施。第七条: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一、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

14、决。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第八条:法律适用和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有效期内,各方如有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附件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借款申请书;2、3、4、5、6、7、8、第十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若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一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

15、执份,其余份送备案。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合同签订地点:保证担保合同篇2银借合同字第号经银行(下称贷款方)与(下称借款方)和(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自年月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写)元,用于,还款期限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计算。如

16、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I分期用款计划I分期还款计划II日期I金额I日期I金额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7、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第六条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帐户上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第七条在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

18、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第八条借、贷及保证人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第九条其他:。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借、贷、保证人各执份。借款方贷款方借款单位公章I贷款单位公章I(或合同专用章)II(或合同专用章)III法定代表人章I负责人II章III经办人章I经办人I章I开户银行及帐号借款方保证担保人I(1)(2)(3)保证担保人公章I(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I经办人开户银行及帐号保证担保合同篇3编号:

19、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证人(全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户:联系电话及传真:债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与债权人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结束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被担保的主

20、债权种类、数额1.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日起至年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括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分别约定。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第五条保证期间5.1主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

21、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5.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5.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5.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确定:5.1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6.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7. 3债权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

22、销;8. 4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7.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7. 2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7 .3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8 .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 5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

23、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7. 6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拨收。7. 7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7. 8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9. 8.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

24、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9.1 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7.8.3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在每月月末上报担保余额明细表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7. 9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7.9. 1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等;7.9.2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7.9

25、.3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7.9.4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7.9.5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7.10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7.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宅男人的利益。7.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7.8款和7.9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

26、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7. 14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7.1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8. 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9. 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九条合同的生肖、变更和解除9.1本合同自保证

27、人、债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9. 2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9.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10. 4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保证担保合同篇4出借方(甲方):_住所地:联系电话:借款方(乙方):住所地:联系电话:担保方(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保证担保合同篇5贷款人(全称):借款人(全称):担保人(全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

28、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借款利率按月利率,违约月利率。第二条先决条件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3、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第三条还款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

29、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2)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日)的20日。(3)分期还款的按/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季)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月/季末月)(20日/借款对应日)。如无借款对应日,以借款对应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4)其他还款方式:。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请的和使用借款。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借款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

30、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了解并价差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押物情况。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你借款。3、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5、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给抵/质押人。第六条借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担保。1、保证担保的:(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

31、保证。本合同项下有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3)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或保证人收回贷款本息。(4)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选择先执行物的担保或先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执行保证及物的担保。当本合同项下借款即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当贷款人未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顺位、变更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

32、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2、保证人抵押物情况:(1)保证人同意以做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抵押物的最终值以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为准。(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和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代位权、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5)抵押物用抵押人占管。抵

33、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6)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7)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征收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与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未恢

34、复或者未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8)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保管。(9)抵押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保险人协商中段、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为垫付或办理保险,带看人由此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并有权申请从抵押人收取上述费用。抵押物

35、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事故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IO)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处理抵押物,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或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贷款人未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顺位、变更担保物权时,

36、其他担保人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11)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时转让相应的抵押权。(12)当贷款人选择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权时,贷款人应当协助贷款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当贷款人选择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协助贷款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违约责任1、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

37、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4、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代理费按照借款人本息合计额5%收取,该费用不另行提供发票。5、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的10%计算;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与全额赔偿:(1)隐瞒抵押物

38、/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已经租等情况;(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担保物(权利);(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利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6、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权利)价值或提供补充担保的,抵押人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第八条争议的解决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第九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第十一条提示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主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

39、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面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贷款人(签章)借款人(签章)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担保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保证担保合同篇6()农信(银)高保字()第号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与保证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保证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贷款人(全称):保证人(全称):1.2.3.由于借款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第一条

40、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订立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各类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提供保证担保。第二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额内,债务人可以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用。每一笔业务的起止日、到期日、种类、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第三条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时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第四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

41、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仲裁)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五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保证期间(一)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第七条保证人承诺(一)

42、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四)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贷款人可以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五)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始发后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L保证人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2.保证人停业、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整顿,被吊销营

43、业执照、注销登记、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4.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六)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行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七)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第八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一)债权确定期间

44、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债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或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保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一)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

45、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二)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三)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四)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五)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六)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第十条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

46、.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情形,未立即通知债权人;4.实施本合同第七条第(六)项、(七)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十一条合同的独立性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一)由进行仲裁。(二)在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及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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