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50805-202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B_T50805-202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docx(6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UDC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T50805-202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floodcontrolproject(征求意见稿)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2023-XX-XX 实施2023XX-XX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floodcontrolprojectGBT50805-202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3年XX月XX日中国计划
2、出版社2023北京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3)4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总则,城市防洪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设计洪水、涝水和潮水位,防洪工程总体布局,江河堤防,海堤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治涝工程,防洪(潮)闸,山洪防治,泥石流防治,防洪工程管理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与水土保持设计、工程信息化等。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
3、洞庭路60号,邮政编码:300222)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正桥张秀松王永生果有娜张育德吕勋博赵志才孙天青高文军李志华郭龙申彦科王童李润伟李一川吴蕾闫少华陈剑刚赵万玉吕永鹏2城市防洪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32.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32.2 防洪建筑物级别43设计洪水、涝水和潮水位631632.733l*ei1446泥石流防冶144.7超标准洪、涝水安排146 )dlt1651165.2防洪堤防(墙)175 .3穿堤、跨堤建筑物196 4壬.217 I.23612362t23
4、63力268 /可道治理工程27712772pj1127737hl28742975297 .6板桩式及桩基承台式护岸308 11Z.32813282.13283排河道设3384海绵城市设vl.3385占349 IZj()1利.369.1闸址和闸线的选择3692.11zj3793.13994,V-399e5结构与地基V算3910LIJ/11,1010140102跌水和陡坡4010. 4撇洪沟及截流沟4211. 6山洪监测预警4412. ytZhLIZj1146111461.2 2拦挡坝1.3 3停淤场1.4 4排导槽. 5012防洪工程管理设计121501225012 3I=J.5113环境影响
5、评价、环境保护设计与水土保持设计5213 .1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计52132水La保持设*v*.5314 ZEl彳口J息、551415514.2,!.体感口体系5514e3通信网络系统5814.4数据资源管理58145IPl5814.6业务应用系统59147保P书体系59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2 Rankofprojectanddesigncriterionforurbanfloodcontrolproject2.1 Rankofprojectandfldcontrolstandardforurbanfloodcontrolproject2.2 Grade
6、Ofhydraulicstructure3 Designflood,waterloggingandtidallevel3.1 Designflood3.2 Designwaterlogging3.3 Designtidallevel3.4 Encounteringanalyseofflood,waterloggingandtidallevel4 Generallayoutofproject4.1 Generalrequirement4.2 Fldcontrol4.3 Waterloggingcontrol4.4 Tidecontrol4.5 Flashfloodcontrol4.6 Mudfl
7、owcontrol4.7 Dispositionforsuper-standardfld5 Riverembankment5.1 Generalrequirement5.2 Embankmentandfloodwall5.3 Structuresofcrossingembankment5.4 Treatmentoffoundation6 Seadike6.1 Generalrequirement6.2 Designofdike6.3 Treatmentofdikefoundation7 Riverregulationandbankprotectionworks7.1 Generalrequir
8、ement7.2 Riverregulation7.3 Dredging7.4 Bankprotectioninslope7.5 Bankprotectionwithwall7.6 Sheet-pilebulkheadandcapwallonapilefoundation7.7 Bankprotectionwithlongitudinaldikeandgroin8 Waterloggingcontrolworks8.1 Generalrequirement8.2 1.ayoutofworks8.3 Designofstormdrainagechannel8.4 Spongecitydesign
9、8.5 Pumpingstationofstormdrainage9 Floodsluice9.1 Selectionofsluicelocation9.2 Projectlayout9.3 Designofsluice9.4 Hydrauliccalculation9.5 Calculationofstructureandfoundation10 Falshfloodcontrol10.1 Generalrequirement10.2 Hydraulicdropandsteepslope10.3 Checkdam10.4 Ditchofflooddiversionandinterceptio
10、n10.5 Drainagecanal10.6 Flashfloodmonitoringandearlywarning11 Mudflowcontrol11.1 Generalrequirement11.2 Detentiondam11.3 Stagnantarea11.4 Guideditch12 Maintenanceoffldcontrolworks12.1 Generalrequirement12.2 Frameworkofmanagement12.3 Floodearlywarning13 Environmentalimpact,soilandwaterconservation13.
11、1 Environmentalimpactandpreservationofenvironment13.2 Design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14 EngineeringInformatization14.1 Generalprovisions14.2 Stereoperceptionsystem14.3 Communicationnetworksystem14.4 DataResourceManagement14.5 ApplicationSupportPlatform14.6 ServiceApplicationSystem14.7 Securitysyste
12、m.o.为防治洪水、涝水和潮水危害,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统一城市防洪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有防洪任务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1.0.3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应以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为依据,依托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系统治理。1.0.4城市防洪应在防治江河洪水的同时治理涝水,洪、涝兼治;位于山区的城市,还应防山洪、泥石流,防与治并重;位于海滨的城市,除防洪、治涝外,还应防风暴潮,洪、涝、潮兼治。1.0.5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调查收集气象、水文、
13、泥沙、地形、地质、生态与环境、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工程信息化等基础资料,选用的基础资料应准确可靠。1.0.6城市防洪范围内河、渠、沟道沿岸的土地利用应满足防洪、治涝要求,跨河建筑物和穿堤建筑物的设计标准应与城市的防洪、治涝标准相适应。1.0.7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特殊的地质条件或可能出现地面沉降等情况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1.0.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总结已有防洪工程的实践经验,积极慎重地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1.0.9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技术经济分析。1.0.10城市防洪工程设计,统筹考虑智慧城
14、市建设与智慧水利建设的城市防洪需求。1.0.11城市建设要考虑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及超标准洪、涝水的蓄、滞、排预留国土空间。1.0.12城市防洪工程布局要统筹考虑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文化等方面问题。1.0.13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城市防洪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2.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2.1.1 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工程的等别应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程度、保护区内人口数量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按表2.Ll的规定划分为四等。表2.Ll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城市防洪工程等别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当量经济规模(万人)防
15、洪保护区人口(万人)I特别重要23002150重要300,2100150,250III比较重要100,24050,220IV一般重要4020注:防洪保护区人口指城市防洪工程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当量经济规模为城市防洪保护区人均GDP指数与人口的乘积,人均GDP指数为城市防洪保护区人均GDP与同期全国人均GDP的比值。2.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防洪工程等别、灾害类型,按表2.1.2的规定选定。表2.1.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城市防洪工程等别设计标准(年)防洪防涝防潮防山洪I20020200250II20010020102001005030IIl100502010100503020IV5
16、0201050202010注:1根据受灾后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抢险难易程度以及资金筹措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2洪水、山洪的设计标准指洪水、山洪的重现期。3涝水的设计标准指相应暴雨的重现期。4海潮的设计标准指高潮位的重现期。2.1.3 对于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城市,或对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的城市,经论证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2.1.4 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防护区,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可在本标准范围内适当提高。2.1.5 位于滨海地区的防护等级为HI等及以上的城市防护区,当按本标准表2.1.2规
17、定中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2.1.6 6城市分区分段设防时,各分区分段应按本规范表2.1.1和表2.1. 2分别确定防洪工程等别和设计标准。2.1.7位于国境界河的城市,其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确定。2.1.8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时,可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期实施、逐步达到。2.1.9当建筑物有抗震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2.2防洪建筑物级别2.2.1防洪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城市防洪工程等别、防洪建筑物在防洪工程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按表2.2.1的规定划分。表2.2.1
18、防洪建筑物级别城市防洪工程等别永久性建筑物级别临时性建筑物级别堤防及穿堤建筑物其他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I1134II1234III2345IV3455注:1其他主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使城市遭受严重灾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防洪闸、挡潮闸等建筑物。2次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不致造成城市灾害或经济损失不大的丁坝、护坡、谷坊等建筑物。3临时性建筑物系指防洪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施工围堰等建筑物。4海堤级别,应按海堤工程设计规范(GB/T51015-2014)执行。2.2.2拦河建筑物和穿堤建筑物工程的级别,应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和与建筑物规模及重要性相应的级别中高者确定。2.2.3城市防洪工程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和
19、稳定安全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3设计洪水、涝水和潮水位3.1 设计洪水3.1.1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洪水,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洪峰流量、不同时段洪量和洪水过程线的全部或部分内容。3.1.2 计算依据应充分采用已有的实测暴雨、洪水资料和历史暴雨、洪水调查资料。所依据的主要暴雨、洪水资料和流域特征资料应可靠,必要时应进行重点复核。3.1.3 计算采用的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修建蓄水、引水、提水和分洪、滞洪、围垦等工程或发生决口、溃坝等情况,明显影响各年洪水形成条件的一致性时,应将系列资料统一到同一基础,并应进行合理性检查。3.2 .4设计断面的设计洪水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计算:1城
20、市防洪设计断面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洪水流量资料,并有历史调查洪水资料时,可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2城市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暴雨资料,并有暴雨与洪水对应关系资料时,可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暴雨,可由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3城市所在地区洪水和暴雨资料均短缺时,可利用自然条件相似的邻近地区实测或调查的暴雨、洪水资料进行地区综合分析、估算设计洪水,也可采用经审批的省(市、区)暴雨洪水查算图表计算设计洪水。4设计洪水计算宜研究集水区城市化的影响。3.1.5 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应科学合理,对主要计算环节、选用的有关参数和设计洪水计算成果,应进行多方面分
21、析,并应检查其合理性。3.1.6 当设计断面上游建有较大调蓄作用的水库等工程时,应分别计算调蓄工程以上和调蓄工程至设计断面区间的设计洪水。设计洪水地区组成可采用典型洪水组成法或同频率组成法。3.1.7 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线,可采用同一次洪水的流量过程作为典型,以分配到各分区的洪量控制放大。3.1.8 对拟定的设计洪水地区组成和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线,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必要时可适当调整。3.1.9 在经审批的流域防洪规划中已明确规定城市河段的控制性设计洪水位时,可直接引用作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水位。3.2设计涝水3. 2.1城市治涝工程设计涝水应根据设计要求分析计算设计涝水流量、涝水总量和涝水
22、过程线。4. 2.2城市治涝工程设计应按涝区下垫面条件和排水系统的组成情况进行分区,并应分别计算各分区的设计涝水。5. 2.3分区设计涝水应根据当地或自然条件相似的邻近地区的实测涝水资料分析确定。6. 2.4地势平坦、以农田为主分区的设计涝水,缺少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涝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等,分别选用下列公式或其他经过验证的公式计算排涝模数。需要时,可采用概化法推算设计涝水过程线。1经验公式法,可按下式计算:q=KRmAn(3.2.4-1)式中:Q设计排涝模数(m3/skm2);R设计暴雨产生的径流深(mm);A设计排涝区面积(km2);K-综合系数,反映降雨历时、涝水汇集区形状、排
23、涝沟网密度及沟底比降等因素;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实地测验确定;一一峰量指数,反映洪峰与洪量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实地测验确定;n一一递减指数,反映排涝模数与面积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实地测验确定。2平均排除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D旱地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3. 2.4-2)(3. 2.4-3)_R口。86.4T式中:4旱地设计排涝模数(IB?/skm2);R旱地设计涝水深(mm);T-排涝历时(d)。2)水田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_PfLET,-F“w-86.4T式中:Qw水田设计排涝模数(m3/skm2);P历时为T的设计暴雨量(mm);h水田滞蓄水深(mm);ET历时为T的水田蒸发
24、量(mm);F历时为T的水田渗漏量(mm)o3)旱地和水田综合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式中:Qp旱地、水田兼有的综合设计排涝模数(m3skm2);Ad旱地面积(km2);AW水田面积(km2)o3. 2.5城市排水管网控制区分区的设计涝水,缺少实测资料时,可采用下列方法或其他经过验证的方法计算:1选取暴雨典型,计算设计面暴雨时程分配,并根据排水分区建筑密集程度,按表3.2.5确定综合径流系数,进行产流过程计算。表3.2.5综合径流系数区域情况综合径流系数城镇建筑密集区0.60-0.70城镇建筑较密集区0.45-0.60城镇建筑稀疏区0.20-0.452汇流可采用等流时线等方法计算,以分区雨水管
25、设计流量为控制推算涝水过程线。当资料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流域模型法进行计算。3对于城市的低洼区,按本规范第3.2.4条的平均排除法进行涝水计算,排水过程应计入泵站的排水能力。3.2.6市政雨水管设计流量可用下列方法和公式计算。当汇水面积大于2kr112时,应考虑区域降雨和地面渗透性能的时空分布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等因素,采用数学模型法确定设计流量:1根据推理公式(3.2.6)计算:(3. 2. 6-1)(3. 2. 6-2)Q=qpF式中:Q雨水流量(Ls)或(m3s);q设汁暴雨强度L(shm2);ip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km2)o2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_167A16l+ClgP;
26、CJ.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hm2s);P设汁暴雨重现期年;t降雨历时(min);AbCfbfn一一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具有20年以上自记雨量记录的地区,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取样,并应按室外排水标准(GB50014-2021)附录B的规定编制。具有10年以上自记雨量记录但不足20年的地区,可选择年多个样法取样。雨水计算的重现期要与取样方法相统一。3综合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5确定。3.2.7对城市排涝和排污合用的排水河道,计算排涝河道的设计排涝流量时,应计算排涝期间的污水汇入量。3.2.8对利用河、湖、洼进行蓄水、滞洪的地区,计算排涝河道的设计排涝流量时,
27、应分析河、湖、洼的蓄水、滞洪作用。3.2.9计算的设计涝水应与实测调查资料以及相似地区计算成果进行比较分析,检查其合理性。3.3 设计潮水位3. 3.1设计潮水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分析计算设计高、低潮水位和设计潮水位过程线。4. 3.2当城市附近有潮水位站且有30年以上潮水位观测资料时,可以其作为设计依据站,设计潮位、风速、波浪所采用的基础资料系列应更新至该测站的23年份数据,并应调查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极端数值,并应根据设计依据站的系列资料分析计算设计潮水位。5. 3.3计算采用的潮水位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水尺零点、水尺位置、高程系统发生变化或因地面沉降等因素影响潮位系列一致性时,应将系列资料统一到
28、同一基础,并应进行合理性检查。6. 3.4设计依据站实测潮水位系列在5年以上但不足30年时,可用邻近地区有30年以上资料,潮汐性质相似、地理位置邻近、受河流径流(包括汛期)的影响相似、受增减水的影响相似时,且与设计依据站有同步系列的潮水位站作为参证站,可采用极值差比法按下式计算设计潮水位:式中:hsx.hsy分别为参证站和设计依据站设计高、低潮水位;R、Ry分别为参证站和设计依据站的同期各年年最高、年最低潮水位的平均值与平均海平面的差值;Tlnx、Any分别为参证站和设计依据站的年平均海平面。7. 3.5潮水位频率曲线线性可采用皮尔逊In型,在海岸地区可采用极值I型,经分析论证,也可采用其他线
29、型。8. 3.6设计潮水位过程线,可以实测潮水位作为典型或采用平均偏于不利的潮水位过程分析计算确定。9. 3.7挡潮闸(坝)的设计潮水位,应分析计算建闸(坝)后形成反射波对天然高潮位壅高和低潮位落低的影响。10. 3.8设计波浪和设计风速的重现期宜采用与设计高潮位相同的重现期。11. 3.9对设计潮水位计算成果,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其合理性。3.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3. 4.1兼受洪、涝、潮威胁的城市,应进行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并应研究其遭遇的规律。以防洪为主时,应重点分析洪水与相应涝水、潮水遭遇的规律;以排涝为主时,应重点分析涝水与相应洪水、潮水遭遇的规律;以防潮为
30、主时,应重点分析潮水与相应洪水、涝水遭遇的规律。4. 4.2进行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当同期资料系列不足30年时,应采用合理方法对资料系列进行插补延长。5. 4.3分析洪水与相应涝水、潮水遭遇情况时,应按年最大洪水(洪峰流量、时段洪量)、相应涝水、潮水位取样,也可按大(高)于某一量级的洪水、涝水或高潮位为基准。分析潮水与相应洪水、涝水或涝水与相应洪水、潮水遭遇情况时,可按相同的原则取样。6. 4.4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可采用建立遭遇统计量相关关系图方法,分析一般遭遇的规律,对特殊遭遇情况,应分析其成因和出现几率,不宜舍弃。7. 4.5对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成果,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综
31、合分析,检查其合理性。4防洪工程总体布局4.1 一般规定4.1.1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洪涝潮特性,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可应利用河流分隔、地形起伏采取分区分段防守。4.1.2 城市防洪应对洪、涝、潮灾害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并应形成完整的城市防洪减灾体系。4.1.3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市政工程相结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综合利用要求,发挥综合效益。4.1.4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保护生态与环境。城市的湖泊、水
32、塘、湿地等天然水域应保留,并应充分发挥其防洪滞涝作用。4.1.5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将城市防洪保护区内的主要交通干线、供电、电信和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等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防洪体系的保护范围。4.1.6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工程抢险和人员撤退转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防洪通道。4.1.7 防洪建筑物建设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建筑形式宜与城市景观相协调。4.1.8 城市防洪工程体系中各单项工程的规模、特征值和调度运行规则,应按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分析论证确定。4.1.9 9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的确定,应采用数值模拟进行初步分析,必要时可采取物理模型进行验证。4.2 江
33、河洪水防治4. 2.1江河洪水的防治应分析城市发展建设对河道行洪能力和洪水位的影响,应复核现状河道泄洪能力及防洪标准,并应研究保持及提高河道泄洪能力的措施。5. 2.2江河洪水防治工程设施建设应上下游、左右岸相协调,不同防洪标准的建筑物布置应平顺衔接。6. 2.3对行(泄)洪河道进行整治时,应上下游、左右岸兼顾,并应避免或减少对水流流态、泥沙运动、河岸稳定等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应防止在河道中产生不利于河势稳定的冲刷或淤积。7. 2.4位于河网地区的城市,可根据城市河网情况分区,采取分区防洪的方式。4.3 涝水防治4. 3.1城市涝水的防治,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并应洪涝兼治
34、、统筹安排。5. 3.2城市涝水治理,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结合已有排涝河道和蓄滞涝区等排涝工程布局,确定排涝分区、分区治理。6. 3.3城市排涝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排条件,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措施及作用,并据此进行排涝工程布置。自排条件受限制时,可设置排涝泵站机排。7. 3.4排涝河道出口受承泄区水位顶托时,宜在其出口处设置挡洪闸。4.4 海潮防治4. 4.1防潮堤防布置应与滨海市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滨海环境相协调,与滩涂开发利用相适应。5. 4.2滨海城市防潮工程,应根据防潮标准及天文潮、风暴潮或涌潮的特性,分析可能出现的不利组合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潮位。6. 4.3位于江河入海口的城市,应分析洪
35、潮遭遇规律,按设计洪水与设计潮位的不利遭遇组合,确定海堤工程设计水位。4.4.4海堤工程设计应分析风浪的破坏作用,合理确定设计浪高。4.4.5海堤工程设计应分析基础的地质情况,采用相应的加固处理技术措施。4.5山洪防治4.5.1山洪治理的标准和措施应根据山洪发生的规律,结合城市具体情况统筹安排。4.5.2山洪防治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治沟与治坡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坡面治理宜以生物措施为主,沟壑治理宜以工程措施为主。4.5.3排洪沟道平面布置宜避开主城区。当条件允许时,可开挖撇洪沟将山坡洪水导至其他水系。4.5.4山洪防治应利用城市上游水库或蓄洪区调蓄洪水削减洪峰。4.6
36、 泥石流防治4. 6.1泥石流防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避、治相结合的方针,应根据当地条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5. 6.2位于泥石流多发区的城市,应根据泥石流分布、形成特点和危害,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6. 6.3防治泥石流应开展山洪沟汇流区的水土保持,建立生物防护体系,改善自然环境。7. 6.4新建城市或城区、城市居民区应避开泥石流发育区。4.7 超标准洪、涝水安排4. 7.1城市防洪总体布局中,应对超标准洪水、涝水作出必要的、应急的安排。5. 7.2遇超标准洪水、涝水所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应符合流域防洪规划总体安排。6. 7.3对超标准洪水,应贯彻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针。应充
37、分利用已建防洪、排涝设施潜力进行安排。4. 7.4城市防洪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建设及规划发展为超标准洪、涝水的蓄、滞、排预留空间。5江河堤防5. 1一般规定5.1.1 堤线选择应充分利用现有堤防设施,结合地形、地质、洪水流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相协调。堤线宜顺直,转折处应用平缓曲线过渡。5.1.2 堤距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形、地质条件、设计洪水位、城市发展和水环境的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1.3 江河堤防沿程设计水位,应根据设计防洪标准和控制站的设计洪水流量及相应水位,分析计算设计洪水水面线后确定,并应计入跨河、拦河等建筑物的壅水影响。计
38、算水面线采用的河道糙率应根据堤防所在河段实测或调查的洪水位和流量资料分析确定。对水面线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5.1. 4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Z=Zp+Y(5.1.4-1)y=+e+(5.1.4-2)式中:Z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m);Y设计洪(潮)水位以上超高(m);Zp设计洪(潮)水位(m);R设计波浪爬高(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有关规定计算;e设计风壅增水高度(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有关规定计算;A安全加高(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5.1.5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墙后土堤堤
39、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潮)水位0.5m以上。5.1.6土堤应预留沉降量,预留沉降量值可根据堤基地质、堤身土质及填筑密度等因素分析确定。在区域年沉降大于0.02m的地区,应预留区域沉降量。5.2防洪堤防(墙)5.2.1防洪堤防(墙)可采用土堤、土石混合堤、生态挡墙、浆砌石墙、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墙等形式。堤型应根据当地土、石料的质量、数量、分布和运输条件,结合移民占地和城市建设、生态与环境和景观等要求,经综合比较选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隐形生态型堤防形式。当采用硬质堤防结构时,宜进行生态化处理。在充分考虑行洪能力不缩小、堤防结构安全有保障前提下,可在堤顶或迎水侧堤坡设置慢行步道,满足城区居民休憩、运
40、动健身、亲水需求,步道宽度不小于2m;背水坡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生物护坡、护堤地范围适当建设生态景观,保护生态环境。可在堤顶和慢行步道迎水侧设栏杆和照明设备,栏杆型式结合城市建筑、景观要求等综合确定。超出防洪标准尺寸以外的生态堤身断面内可设置管廊,埋设雨水收集、储存、利用等设施设备。5.2.2土堤填筑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黏性堤的填筑标准按压实度确定,1级堤防压实度不应小于0.95;2级和高度超过6m的3级堤防压实度不应小于0.93;低于6m的3级及3级以下堤防压实度不应小于0.91o2非黏性堤的填筑标准应按相对密度确定,1、2级和高度超过6m的3级堤防相对密度不应小于0.65;低于6m的3级及3级以下堤防相对密度不应小于0.60o5.2.3土堤和土石混合堤,堤顶宽度应满足堤身稳定和防洪抢险的要求,且不宜小于3mo堤顶兼作城市道路时,其宽度和路面结构应按城市道路标准确定。5.2.4当堤身高度大于6m时,宜在背水坡设置俄台(马道),其宽度不应小于2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