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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核运行流程图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受理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
2、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五)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公安部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外管科民警受理各市州区公安机关上报材料,副局长审核,分管副厅长签发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狂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贵州省公安厅分管厅长签发。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法定、承诺期限:6个月(不含听证、补材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