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性用途】本办法所称的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宁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引导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二)根据中央下达的引导资金预算规模,结合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有关
2、政策,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宁波监管局。(三)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日常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审核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重点评价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协同市科技局制订引导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二)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支持重点,确定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三)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引导资金支出绩效实施财
3、政评价。(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五条【职责分工】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编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二)按照规定要求、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三)按照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履行引导资金使用相关职责。(四)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报告等材料。(五)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六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分配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15大战略领域,遵循“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原则,按照市
4、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优先支持预期能取得明显绩效的平台和项目,已获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第七条【支持范围】引导资金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有关规定,用于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第八条【支出范围】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九条【项目管理】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管理等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
5、8)61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计2019)9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公示要求】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第十一条【预算下达】市财政局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会同市科技局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宁波监管局。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三条【结余资金】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项目实施期间,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
6、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监督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第十六条【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十七条【管理人责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