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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强首府战略强创新工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不断提升国家级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现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一、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一)鼓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 .当年规模以上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其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认定含新认定和重新认定)。2 .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2年内完成税务关系、工商注册地等变更到开发区的,以及变更到开发区的科技型企业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2、业的,经开发区审议通过后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变更到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开发区其他奖励政策。(二)鼓励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1.规模以上企业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亶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的奖励。3 .首次获得认定瞪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认定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二、加快建设创新平台(一)支持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获批筹建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出资金额支持建设。(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1.首次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市
3、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等次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开发区外已获认定的技术创新平台,在其资格有效期内迁移到开发区的,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等次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属于特别重大的科技创新载体引进和建设,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4 .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者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三)加强孵化体系建设1.支持孵化载体建设运营。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企业
4、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等次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市级众创空间的,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等次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星创天地的,按国家级、自治区级的等次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已获得一次补助资金,又再次获得更高层次孵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按照两级差额给予补助。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年度考核评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国家级、自治区级孵化器组万元、至万元的运营奖励,分别给予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过万元、嚏万元的运营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在孵企业认定为科技型中
5、小企业的,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服务补贴0.5万元/家。2,支持在蜉企业运营。自治区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在孵企业,经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当年知识产权申请2件(含)以上或授权量在1件(含)以上,正常运营期间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3,对筹建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建设。三、积极营造创新创业生态(一)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1 .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或科学技术向开发区企业转化并应用到企业生产和创新能力提升,且获得上级科技部门审
6、核认定的,对开发区企业每项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元。2鼓励产学研合作。当年规模以上企业与(南宁教育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联合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形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成果登记证书,行业标准、技术交易合同等)的,每达成一项产学研合作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二)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智力支撑鼓励企业当年引进全职或自主培养新高层次人才,企业与该人才签订5年及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聘用)合同,不间断工作满1年且研发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的,按以下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每引育1名自治区A至E类人才的,
7、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每引育1名南宁市A至D类人才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纳入统计研发投入经费统计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且当年实际研发经赛投入较上一年度正增长的,按照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超过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四)鼓励企业争创荣誉1.奖励获科学技术奖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五)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特等奖3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当年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三)的企业,
8、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特别贡献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2 .奖励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优秀奖奖励3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优胜奖奖励1万元;获得南宁市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3 .对科技创新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鼓励。四、支持服务机构服务企业(一)引育、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获认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引育或代理企业申报且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获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
9、化器、众创空间、科技服务机构L5万元奖励。(二)代理孵化载体获认定奖励科技服务机构代理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并获得认定的,每获认定1个国家、自治区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科技服务机构15万元、10万元奖励。(三)代理技术创新平台获认定奖励科技服务机构引育或代理开发区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并获得认定的,每获认定1个国家、自治区级技术创新平台分别给予科技服务机构15万元、10万元奖励。(四)代理促成科技成果转化获认定奖励科技服务机构促成开发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并获得上级科技
10、部门认定的,每获认定1个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科技服务机构0.5万元奖励,每个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奖励该项总额不超过5万元。(五)鼓励招商引资服务机构引进企业开发区内招商引资服务机构当年引进新创办企业200家以上,按300元/家奖励,引进的企业具有市场活力或创新性的,按500元/家奖励,每家机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五、支持对象及监督管理(一)本措施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税务、统计登记均在开发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且自愿承诺5年内不改变在开发区的注册地址、税务、统计关系的企业或相关机构(科技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除外),按规定纳税,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奖励对象经国家官方信用平台查询无严重
11、失信行为,奖补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并纳入研发经费支出,企业应对奖补资金使用涉及的研发项目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若违反应退回全部已获得的奖励资金,本措施支持2023年1月1日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应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从追究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不再予以开发区层面的资助和奖励,并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本措施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实施,开发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投资促进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六、附则(一)本
12、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南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为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同一对象可同时申请多项奖励类别,同一类别中按从高不重复、差额部分补差原则予以奖励。本措施奖励金均为税前奖励,相关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二)对连续5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400万每年且3年内成功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平台的重点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三)本措施由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南东盟经开区规(2022)2号)同时废止。备注:红色字体+下划线为新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