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长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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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长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

2、装修工程:(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六)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八)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

3、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除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由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参照本细则实施监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小散工程施工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五条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应当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第六条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

4、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第七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主体责任笫八条建设单位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第九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

5、接受安全生产指导;(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三)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管理。笫十条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一)施工或者作业前,明确告知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

6、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四)严格落实对隧道、油气管线、电力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六)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

7、条区住建、工信、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商务、市场监管、城管、应急、电力、通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第十二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照各自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各乡镇(场、区、办事处)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信息登记指引,并在全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第十四条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

8、管;(二)建立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闭环工作流程;(三)充实辖区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可以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四)完善辖区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工作,办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并收集汇总上报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五)建立辖区村(居)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督促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违法

9、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查处要求;(六)按规定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七)依法查处属于授权范围内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村(居)接受乡镇(场、区、办事处)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一)具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为建设单位信息登记提供指导;(二)开展日常安

10、全巡查;(三)负责收集汇总本村(居)登记信息和本村(居)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居)小散工程台账;(四)乡镇(场、区、办事处)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一)根据所在乡镇(场、区、办事处)委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乡镇(场、区、办事处)及其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所在乡镇(场、区、办事处);(二)将小散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安全生产指引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三)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四)配合有关部门、所在

11、乡镇(场、区、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四章纳管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由建设单位在信息登记系统上进行信息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辖区村(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交项目信息,由其代为登记:(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办理或者采取信息化方式办理信息登记,并加强相关培训和指导;(二)物业管理区域外、无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所在村(居)代为办理或者采取信息化方式办理信息登记。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

12、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第十八条乡镇(场、区、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村(居)、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办理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信息登记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并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人按照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第十九条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乡镇(场、区、办事处)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二)属于依法应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告知信

13、息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送乡镇(场、区、办事处)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三)属于依法应当持证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对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留存;(四)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由村(居)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的,村(居)组织属地专职安全监管员或者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二)由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所在乡镇(场、区、办事处)可以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第二十一条专职安全监管员、乡镇(场、区、办事处)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检查指引,对巡查发现

14、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其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并向本单位报告;(一)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三)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应当立即上报乡镇(场、区、办事处),由乡镇(场、区、办事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七项处理。笫二十二条区直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对乡镇(场、区、办事处)、村(居)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

15、二十三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以及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实行差异化监管:(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二)被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拒不执行的;(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第二十五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及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农民自建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适用本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文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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