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薪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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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薪酬管理体系,形成有效的薪酬激励和分配机制,遵照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薪酬理念(一)公司以“价值创造、价值评价、价值分配”为薪酬理念。(二)以贡献决定收入为分配原则,以岗位价值为分配依据,以绩效和能力为分配导向,构建薪酬体系。(三)以薪酬分配机制为牵引,将收入分配与企业目标和员工职业发展结合起来,在员工中树立正确的贡献观和收入观,引导和激励员工提升工作绩效和知识技能,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第三条本制度制订和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薪酬总体分配向关键岗位及核心人才倾斜,适度拉大管理层级间的薪酬

2、差距;(二)薪酬分配向生产一线倾斜,岗位等级相同时,生产岗位薪酬高于职能部门岗位薪酬;(三)职能系统内,生产管理、专业管理和技术管理相同等级岗位薪酬尽量保持一致,减少因相互比较而产生的矛盾;(四)生产系统内,薪酬分配向生产厂、重点车间和关键工序倾斜;(五)以绩效和知识技能为导向实行动态调薪;(六)薪酬总额增长率和员工平均薪酬增长率应不超过公司利润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七)遵守国家与地方劳动人事政策法规要求,合法纳税。第四条适用范围适用于矿业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生产厂及所有下属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司的薪酬政策、薪酬预算、薪酬方案和制度。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

3、负责审议公司的薪酬政策、薪酬预算、薪酬方案及制度等,并提出书面意见。第七条组织人力资源部(一)设计和优化公司薪酬体系;(二)拟订公司薪酬总额预算方案;(三)制订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四)制订和修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五)负责薪酬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薪酬的确定、发放等。第八条财务部(一)全面负责员工薪酬的财务核算管理;(二)配合组织人力资源部进行薪酬的具体发放;(三)配合组织人力资源部完成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金的代扣代缴。第九条各单位、部门(一)执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二)负责本单位、部门日常绩效考核和考勤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四章薪酬总额第十条薪酬总额确定原则(一)根据当期经济效益、

4、劳动生产率水平、地区人均人工成本决定薪酬水平,并在同行业内保持一定竞争力;(二)薪酬总额与公司生产经营效益挂钩;(三)薪酬总额预算方案,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十一条公司薪酬总额公司薪酬总额包括工资、福利及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工成本。(一)工资:(一)岗位薪点工资:包括固定薪点工资和绩效薪点工资。固定薪点工资体现保障性,绩效薪点工资是公司支付的浮动薪酬,按照绩效考核、计件、提成等形式发放。(二)加班加点工资:对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额外劳动支付的工资。(三)津贴:包括职务津贴,中、夜班津贴,工龄津贴、保健津贴等。(四)奖金:公司因达到或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及经济指标所支付的奖励性薪酬。(二)福利:是指

5、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实际情况,向员工提供的各种延期支付和非货币形式的补充性报酬和服务,主要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疾病救济金、伤残津贴、生活费等。(三)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工成本,主要指公司因承包、劳务派遣等形式产生的人工成本。第十二条工资的定义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岗位薪点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员工劳动收入主要组成部分。员工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一)公司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

6、用,如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第十三条福利福利指员工因其为组织的成员及其在组织中的岗位而获得的非工资性报酬。福利可以是货币性的,也可以是非货币性的。第十四条其他形式的用工成本公司因承包、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产生的人工成本。第四章工资体系第十五条公司实行以岗位薪点工资为基础,其它工资形式为补充的工资体系:(一)岗位薪点工资:依据岗位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劳动环境以及任职所需的知识、经

7、验和能力所确定的工资水平;(二)计件工资:在制定计件定额的基础上,对已做工作按计件价格和数量支付的劳动报酬;(三)年薪制:根据任职者在特定岗位上产生的业绩水平和价值大小确定工资水平。第十六条岗位薪点工资员工工资二固定薪点工资+绩效薪点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第十七条计件工资员工工资二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第十八条年薪(一)根据公司需要执行;(二)年薪水平与公司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第五章岗位价值评估及薪点第十九条岗位价值评估岗位评估的基本原则是对岗不对人,通过评估确定岗位价值,进而确定岗位在薪点表中的薪点层级薪级,实现以岗定薪。第二十条岗位评估工具的选定原则(一)全面性:

8、岗位价值是对岗位全面性、多维度评估所得到的综合价值。(二)公正性:相同或相近职类的岗位均采用统一的价值评估工具。第二十一条岗位价值评估工具()三要素评估法:适用于管理、技术、市场及专业类岗位,从知识能力水平、解决问题能力、职务承担的责任三个维度进行评价。评估分=知识能力评价分X(1+解决问题能力评价所得百分比)+风险责任评价分(二)因素评估法适用操作、辅助类岗位,从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环境、人心流向五个维度进行评价。评估分=劳动技能评价分X30%+劳动责任评价分X20%+劳动强度评价分X20%+劳动环境评价分X25%+人心流向评价分X5%各维度的权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由组织人力资

9、源部组织评估,报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审定。第二十二条岗位价值评估条件公司或部门的组织架构比较稳定,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比较明确时,适于进行岗位价值评估。第二十三条岗位评估的组织工作(一)当公司需要进行大范围岗位价值评估时,应组建专门的岗位价值评估小组。由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组建,总经理批准。(二)小组成员应熟知该岗位工作状况,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相对合理性。一般情况下,小组成员包括:a)外部人力资源管理专家;b)内部中高层管理人员,管辖范围涉及所有评估对象UUd冈位;C)内部各职类专家代表;d)组织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三)组织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三定”方案,划分职类职种。(四)组织岗位价值评估小组的内

10、部培训,熟悉岗位说明书及各评估尺度的具体含义等。(五)岗位评估及结果整理汇总岗位评估结果是所有岗位的具体得分。依据评估结果,制订薪点及薪点层级。(六)薪点测算根据岗位价值评估结果和薪点层级,对照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套入员工岗位薪点,测算岗位价值评估结果与薪点层级的合理性。根据测算结果拟订修订方案。(七)岗位薪点方案的评审与修订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核岗位价值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薪点、薪点层级及修订方案,对各岗位薪点的合理性进行最终评审并进行必要修订。(八)薪点的审批与颁布将现有工资预算下的岗位薪点报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批,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正式颁布。第二十四条薪点与薪点值(一)薪点表示某岗位的相对

11、价值大小,无实际货币意义;(二)薪点值是工资预算下的实际薪点货币值,即1薪点值多少元,薪点值与公司整体效益挂钩;(三)薪点与薪点值乘积为薪点工资。第二十五条薪点的管理与更新(一)新增岗位应进行岗位价值评估,确定薪点层级和岗位标准薪点;(二)岗位工作内容调整较大的,应重新评估岗位价值,确定薪点层级和岗位标准薪点;(三)公司30%以上岗位调整,应重新确定岗位价值和薪点;(四)薪点层级及薪点发生重大调整(调整比例大于10%)时需经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批。第二十六条岗位、薪点层级、薪点的关系(一)每个岗位对应多个薪点层级,每个薪点层级对应一个薪点;(二)各岗位人员的薪点层级是动态的,可以根据员工经验和能力

12、的提升由低层级向高层级调整,也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高层级向低层级调整。第六章员工薪酬结构第二十七条员工薪酬包括工资和福利。(一)工资包括:薪点工资、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二)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疾病救济金、伤残津贴、生活费等。第二十八条岗位薪点工资第二条岗位薪点工资根据岗位任职资格、员工任职情况及标准薪点确定;第三条岗位薪点工资包括固定薪点工资和绩效薪点工资;第四条固定薪点工资是按规定支付给员工的保障性收入,主要与员工实际出勤挂钩;第五条每月应发工资二月岗位固定薪点工资X(1-缺勤天数/月平均工作天数)+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薪点工资+奖金;第六条绩效

13、薪点工资根据员工当月绩效考核结果核算支付。第二十九条计件工资(一)定额工资: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应支付的工资额;(二)超额工资: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应支付的工资额;(三)计量单价可实行累进制;(四)定额工资标准由组织人力资源部制订,经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批生效。第三十条奖金(一)奖金是指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二)奖金包括:超值奖金、项目奖金、特殊表彰激励奖金等。第三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支付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二)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三)实行计

14、件工资的,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公司安排延长时间工作的,按上款执行;(四)在部分公民放假的非法定假日期间,由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已安排工作但请假的人员按缺勤处理,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视同为正常出勤,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日工资标准150%的工资;(六)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除法定节日外不执行基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工时的加班加点工资制度;(七)员工加班加点日工资标准按当月员工岗位固定薪点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日固定薪点工资=固定薪点工资/月制度工作天数第三十二

15、条津贴(一)津贴是指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原因支付给员工的货币性收入;(二)津贴包括:职务津贴、中、夜班津贴、工龄津贴、保健津贴等。第三十三条职务津贴(一) 职务津贴包括班长、工序长津贴、兼职津贴等;(二) 班组长津贴标准:主体生产大班组:班长一一每月200元/月,副班长一160元/月;主体生产小班组:班长-每月160元/月,生产辅助班组:班长一一每月120元;后勤辅助班组:班长一一每月100元;对于仍处于试用期的班长,其津贴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可适当调低;(三)工序长津贴标准:关键工序:工序长一一每月400元,副工序长320元/月;一般工序:工序长一一每月300元;对于仍处于试

16、用期的工序长,其津贴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可适当调低;(一)兼职津贴机关、车间级党支部书记一一400元/月;机关、车间级工会主席一一300元/月;机关、车间级团支部书记200元/月。对于仍处于试用期的兼职管理人员,其津贴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可适当调低。第三十四条中夜班津贴1、为了体现工作时间差别,肯定中夜班工作的难度,设置中、夜班津贴;2、具体标准如下:中班:1元/天;夜班:3元/天。中、夜班津贴按日考勤,按月计发,工作时间按8小时每班折算。第三十五条工龄津贴员工工龄不同,工龄津贴标准不同;工龄津贴(一)工龄10年及以下:1元/年;(二)工龄11年至20年(含20年):2元/年;(三)工龄21年至3

17、0年(含30年):3元/年;(四)工龄31年以上:4元/年。第三十六条保健津贴标准:3元/天。第三十七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工伤、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陪同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缺勤的按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一)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陪同假等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休假期间固定工资照发,绩效薪点工资按考核结果、实际出勤天数发放;(二)女员工生育期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停发固定薪点工资和绩效薪点工资,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三)工伤期间工资: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

18、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四)病假工资:固定薪点工资按出勤发放,绩效薪点工资按考核结果和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处于规定医疗期的另发放疾病救济金;(五)事假工资:员工事假期间按缺勤扣减固定工资,绩效薪点工资按考核结果和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六)停工学习期间工资:正常生产期间,公司安排连续脱产培训的,在培训期间,该员工的固定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绩效部分按实际培训考核情况发放,其他津贴、补贴按实际情况发放;(七)女工休工假:停发所有待遇,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非正常生产期间,放假休息的员工,其工资为基本生活费,标准由组织人力资源部核定

19、。非正常生产期间,正常出勤的员工,其工资由组织人力资源部参照当地当年平均工资指导线核定发放。第三十九条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疾病救济金、伤残津贴、生活费等。第四十条社会保险(一)一般员工按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第四十一条住房公积金(一)一般员工按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二)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第四十二条疾病救济金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发所有工资,按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给疾病救济金,具体标准为:(一

20、)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十年以下工龄的:按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疾病救济金;十年及以上工龄的:按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发放疾病救济金;(二)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经批准延长医疗期的,按上款执行;(三)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疾病救济金;(四)医疗期的规定详见公司员工手册。第四十三条伤残津贴(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21、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2、。第四十四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按

23、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三)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七章薪酬确定及调整第四十五条岗位定薪的原则(一)以职定薪:通过岗位价值评估确定岗位的薪点层级,

24、进而确定该岗位对应的标准薪点;(二)动态定薪:按照员工现有的职称、学历确定员工的薪占八、,(三)员工如降职或调职,按规定执行新岗位薪点。第四十六条岗位薪点工资的调整截止发文之日起已在岗员工,视为符合岗位入职条件,发文之日后进入岗位员工,不符合入职条件的按规定扣减相应薪点。具体标准如下:(一)符合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员工,在岗位标准薪点基础上,全日制专科学历(公司主体或岗位对口专业)加50元,全日制本科(公司主体或岗位对口专业)加100元,硕士研究生(公司主体或岗位对口专业)加200元,博士研究生(公司主体或岗位对口专业)加400元;除硕士、博士研究生外,其他非全日制学历按照全日制学历的70%发放

25、相应的学历工资。(二)符合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员工,在岗位标准薪点基础上,初级(员)职称加50元,初级(助)加100元,中级职称加200元、副高级职称加300元,正高级职称加400元,专业不对口减半加薪点;(三)符合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员工,在岗位标准薪点基础上,初级工加50元,中级工加100元,高级工加150元,助理技师加200元,中级技师加300元,高级技师加400元,专业不对口减半加薪点;(四)发文之日后进入岗位的员工,不符合入职条件,学历每低一档减100薪点;职称每低一档减100薪点。第四十七条试用期、学徒期员工工资(一)组织人力资源部将制定员工试用期、学徒期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另发文通知;

26、(二)实习期、学徒期工资均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和住房公积金部分。第四十八条高管人员工资公司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第四十九条其他员工工资(一)留用察看人员: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停发岗位薪点工资、奖金及相关慰问金等,工资按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二)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停发岗位薪点工资、奖金及相关慰问金等,工资按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五十条其他情况员工工资对于被提拔到管理类岗位但达不到职位标准级别的员工,按照现有行政级别所对应的工资水平确定岗位薪点工资。第五十一条根据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地区物价上涨状况等因素,公司将适时调整薪酬。第五十二条危机降薪当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时,可启动危机降薪,降

27、低员工的薪酬标准;危机降薪方案由组织人力资源部拟定,经薪酬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五十三条调薪管理(一)员工在职期间取得学历的,经组织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进行薪点调整;(二)一般荣誉加薪:自发文之日起,获得集团内部荣誉,如公司“十优”、集团先进人物等相同性质荣誉的,经薪酬委员会批准,发放一次性奖金,连续三年评为公司“十优”的,薪点工资加100薪点;(三)特殊荣誉加薪:获得省级及以上重大荣誉,如员工取得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等相同性质特殊荣誉的,经薪酬委员会批准,发放一次性奖金,薪点工资加200薪点;(四)竞赛优胜加薪:员工在公司、行业及全国技能竞赛中取得优胜的,经组织人力资源部审议,薪酬管

28、理委员会批准,薪点工资加50-200薪点;(五)处分降薪:员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党纪处分的,经组织人力资源部审议,薪酬管理委员会批准,警告一次薪点工资下调50薪点,严重警告一次,薪点工资下调100薪点,记过一次薪点工资下调150薪点,记大过一次薪点工资下调200薪点(以上降薪均指处分期内执行);(六)岗位变动调整:薪随岗变;(七)岗位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岗位价值重新评估的,岗位薪点调整;(八)员工因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党纪处分的,取消2-4项加薪奖励;(九)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发生变化,相应的福利待遇随之调整。第五十四条新设岗位的薪点确定程序公司新增岗位需

29、要确定薪点的,由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参照相近岗位薪点确定,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第八章薪酬发放第五十五条固定工资的发放由公司按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发放。第五十六条绩效薪点工资的发放根据单位、部门对员工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第五十七条员工应发工资员工应发工资二岗位薪点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奖金第五十八条员工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员工当期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应承担部分在税前由公司代扣代缴;(二)员工应纳税所得额=岗位薪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三)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0、=员工应纳税所得额X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五十九条员工实际发放工资员工实际发放工资二员工应发工资一代扣代缴金额;第六十条下列部分属于代扣代缴部分,公司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六十一条工资发放(一)公司按月以人民币支付员工工资,存入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二)员工岗位发生变动,薪点变化的每月15日前变动的当月调整,15日及以后的次月调整;(三)员工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有变动的,自登记备案次月起执行;(四)因员工原因给公

31、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o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五)员工与公司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调离等)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办完离职手续后,公司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第六十二条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第六十三条每年1月份,除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新进员工外,所有员工都按规定同时增加工龄。第六十四条每月工资由组织人力资源部依据考

32、核、出勤等结果造册,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发放。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新进员工是指公司招聘的处于试用期、学徒期的人员。(一)试用期是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考察期;(二)学徒期是指员工入职不满一年的学习期,包括为从事技术操作较为复杂的操作人员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而设置的,由专门熟练人员、师傅传授技艺至定岗定级以前的培训、考核期;高等学校本(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专科、技校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而设置的业务适应及考核期;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不实行学徒期,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

33、务,在录用之后未正式聘任明确岗位前的时期;(五)试用期从报到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最低工资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第六十七条“本人工资”本制度所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六十八条工伤职

34、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六十九条员工在停工医疗期间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若有违反者公司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停发其工资和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对弄虚作假者追回已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费用。第七十条薪酬市场状况调查组织人力资源部每年对地区物价上涨状况以及同类企业的薪酬水平等进行调查,结合下年度预算工资总额,拟定下年度初步的调薪方案,向薪酬管理委员会提交薪酬调查与公司下年度工资预算报告。第七十一条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1.75天,员工日工资按此进行计算。第七十二条员工任职资

35、格确定(一)操作、辅助类岗位员工,取得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应在公司指定机构取得;(二)学徒期视为相关专业工作年限;(三)转换岗位的,政工工作年限只视为本专业工作年限,经济、统计、会计专业工作年限可视为经济、统计、会计、政工专业工作年限,工程工作年限可视为非工程专业相关工作年限;(四)新进员工,公司认可其以前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第七十三条职称级别及技能等级职称级别:正高、副高、中级、助级、员级、无;技能等级:高级技师、技师、助理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无。职称技能等级以岗位专业对口,并获得公司聘用,视为认可。第七十四条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

36、工应保证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七十五条不定时工作制按员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公司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管理岗位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二)汽车运输人员、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员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第七十六条公司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

37、本相同。(一)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员工;(二)地质、测量、资源勘探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工种的部分员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第七十七条执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作息时间由公司另行规定。第七十八条经公司批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工作为加班,工作日内延长劳动时间为加点。加班加点由公司安排和员工申请,按公司员工加班、考勤管理制度要求审批执行,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加班安排。各单位、部门须精心组织、周密计划、合理安排好员工的工作。原则上,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发放加班工资外,其他加班加点时间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第七十九条考核(一)公司实行分级考核。(二)公司制定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案,对各单位、部门进行组织绩效考核。(三)由各单位、部门制定考核细则,经组织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实施,对员工进行个人绩效考核。第八十条公司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劳动人事制度,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标准随国家政策、法律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第八十一条公司关于薪酬政策、薪酬水平和薪酬结构等信息,未经允许不得泄漏。第八十二条在法律的范围内,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于组织人力资源部。修改、废止权属于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第八十五条自生效之日起,以前相关薪酬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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