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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根据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其他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
2、、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各乡镇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第五条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督促新建房屋接入处理系统,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
3、行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一)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出户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及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污水管道、接户管、防渗暗渠、提升泵站等污水管网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养护维修。(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格栅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主处理设施以及单户或联户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设施的运行维护。(三)其他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标识牌、绿化、围栏等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维护。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
4、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出台适合本辖区的长效管理办法并有效实施,责任主体明确。(二)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已配套完善;无管网损坏、堵塞等问题;污水收集系统已连接、能够收集到户;污水可有效汇至污水处理终端。(三)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有累计流量计,或者近一年的累计用电记录,且用电量合理;调节池有水,设备正常运转,处理出水水质达标。(四)运行维护保障标准,包括运行维护主体明确,具备运行维护合同等证明材料;有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队伍或经过培训具备能力的自组建队伍;具备运行维护记录,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水质检测记录详实;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出具CMA认证
5、的检测报告;其他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完好;周边环境无“脏乱差”情况。第九条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具备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运行维护。第十条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规范程序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养护、巡检、应急维修、进出水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开展养护、巡检和应急维修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农村生
6、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达到设计年限、长期闲置、遭受不可抗力损坏等无法正常使用的,确需改建、拆迁、拆除的,在确保设施无各级资金方面重大问题、设施原覆盖村庄生活污
7、水能够得到有效治理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评估,由设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妥善处置和管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改建、拆迁、拆除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排污口,设置永久排污标志,并具备正常采样、监测条件。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当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要求,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以及对污水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县供电公
8、司协助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独立电表安装,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用电执行农村居民用电,帮助寻找有政策支持的更优惠电价。第四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应对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及防护设备,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械伤害、生物感染等事故的发生,做好停电、设备故障、极端天气影响等异常情况应对措施。第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养护、维修管理等工作,对处理设施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第五章资金保障第二十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9、设施的运维管理经费采取乡镇筹集、县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经费比例按照乡镇20%,县级奖补80%(暂由专项资金支出)组成,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资金支持。第二十一条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上年度运维管理考核结果提出本年度的资金奖补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拨付资金。第二十二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测执法监管。第二十五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
1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第二十六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县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省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系统平台及时更新报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水质监测等信息。第二十八条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第二十九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巡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在*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2日,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