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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村建筑工匠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X政办(2021)X号)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X建村(2019)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持有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建设活动以及对其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房屋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带地下室的农村住房
2、)施工的个体工匠(以下简称工匠)。本办法所称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工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农村建筑工匠作出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工匠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第三条XX市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首次在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前,可以通过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异地培训信息。第四条外省农村建筑工匠需参加XX市住建局组织的农村建筑工匠专业培训并通过“新证”考试,取得XX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在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等施工业务。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村建房施工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技能:(一)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二)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未发生过建房质量安全事故;(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同一施工期内,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接两处以下(含两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第六条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工程所在地村委(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检查。第七条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1)交由建房户本人填写(签名或盖章)后,交市住建局留存备案。第八条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分,并根据XX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2)动态调整。据积分情况自动确
4、定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四星”,80分到89分为“三星”,70分到79分为“二星”,60-69分为“一星”。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分值低于60分的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包农村建房施工。第九条市住建局应当及时提醒信用星级为“一星”的农村建筑工匠参与教育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委(社区)要加强“二星”以下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第十条积分制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市住建局(详见附件3)o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由各村级组织负责按月将考核结果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第十一条各乡镇在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减分须有书面材料佐证。第十二条各乡镇需由专人负责积分制工作。市住建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综合考评。若乡镇工作人员在积分制推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X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