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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XX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XX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管理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系、部、处、室(下称部门)正职(副处级)、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正科级)和独立设置正科级建制的领导干
2、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监察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学校党委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学校领导和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XX省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
3、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审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研究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的汇报;研究审计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协调,推进、落实日常工作;做好审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涉密资料安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大事项需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第六条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XX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报告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三章审计计划第七条学
4、校组织人事处会同监察审计处,按照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重要程度等因素,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同责同审,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保证对每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轮审一遍。第八条学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学校年度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科研项目审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审计等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每年年底前,由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学校经济责任领导工作小组审定,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后,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第九条学校要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审
5、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等报送XX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条监察审计处根据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立足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由校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可持续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四)重
6、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部门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六)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七)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九)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业)规定情况;(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五章审计实施第十二条监察审计处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在校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分管校领导或监察审计处负责
7、人担任。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三条审计组需要调查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十四条监察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其本人。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需要召开审计进点会和进行审计公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并在审计进点会上口头述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人职责范围;(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三)任职期内所在部门财务收支情况、经
8、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管理情况;(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具体内容见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被审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审计协调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第十八条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加强审计质量
9、管理,防范审计风险。第六章审计报告第十九条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等。第二十条审计评价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并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做到报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的内部管理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要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界定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第二十二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交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前,要书面征求被审计的领
10、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并要求限期反馈书面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处要针对被审计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并报学校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正式稿)。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内部管理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报送学校主要领导,抄送学校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第二十五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对
11、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审计的监察审计处或分管校领导提出申诉。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制度。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严格问责追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要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第二十八条审计结果要作为内部管理干部考核、任免或者聘用、奖罚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存入被审计内部管理干部本人档案。第二十九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
12、改结果。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第八章审计工作纪律第三十条监察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工作。第三十一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全,监察审计处应责令其限期补齐,并暂停审计;对隐匿、拒绝、毁损或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者,学校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第九章经费保障第三十三条监察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四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费开支,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报请XX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组织审计。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XX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