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节水控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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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东营市节水控水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8日经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1日东营市节水控水管理办法(2022年12月8日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节水控水管理,促进黄河水等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和城市等节水控水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黄河水等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节水控水管理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科学配置黄河水等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非常规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第四条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有关综合性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

3、承载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节约用水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

4、以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控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城市节水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农业、工业、城市节水控水相关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控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节水控水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目标体系,实行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区域年度用水量达到控制指标百分之七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区域用水情况,适时给予预警提示。第八条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应当执行国家、省关于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

5、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变化监测制度,每月对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进行通报,对水位降幅超过国家、省规定标准的给予警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第九条鼓励开展政府主导下的区域水权交易,具备调水条件的不同区域之间,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可以进行市场化交易。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省级骨干水网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现代水网。第十一条市、县

6、(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各类水资源的计量监控设施体系,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保护相统一的水资源智慧化管理平台。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健全水量调度、用水管理.、水污染物排放、地下水位监测等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动态管理。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年用水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具有专业管理机构的所有大型灌区和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中型灌区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其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年用水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

7、次水平衡测试。因调整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引起用水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鼓励年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报行业节水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第十四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前款规定的一定规模,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节水控水工作需要确定。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第

8、十五条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按国家、省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用水量超过计划的部分应当缴纳超计划水资源税。第十六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且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量超过计划的部分应当缴纳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用于节水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农业产业布局,优化农业种养结构,引导适水种植、节水养殖、量水生产。逐步调减水稻、莲藕等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推广低耗水、耐旱耐盐碱作物种植,发展设施农业,推广循环水种养模式,提高水

9、利用率。在引黄灌区推进灌溉体系现代化改造,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提升黄河水灌溉利用效率。支持开展盐碱地农业技术研究,推广盐碱地改良节水技术。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统筹规划建设工业集聚区、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收利用等节水技术,逐步提高中水利用率。石油化工、橡胶轮胎、火电、造纸等产业应当开展节水技术升级改造,提升用水效率。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城市公共领域节水,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老旧居民小区应当逐步进行供水管网、节水配套设

10、施改造。推进实施管道分质供水,统筹规划建设再生水设施和再生水输配管网。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或者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园林绿化、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建筑施工、环境卫生、农田灌溉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优先使用再生水。经营洗车、洗浴、游泳、人工滑雪场和宾馆等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措施。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科学制定海水淡化综合利用计划,扩大海水利用规模,推广海水淡化综合利用技术,可以对淡化海水与公共供水水价差额进行补贴或者购买。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化拓展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海水淡化企业与供水企业合作运营

11、,推动海水淡化相关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河湖拦蓄设施、蓄滞洪工程、水库库容空间作用,提升雨洪水收集和利用能力。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水技术创新研发,加快节水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节水示范基地和海水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型城市、企业、社区、公共机构等节水载体建设,引导重点用水领域和行业培育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示范引领高标准节水型社会建设。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节水控水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控水资金保障,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在循环用水、中水回收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等节水控水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将节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法治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护水资源及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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