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筑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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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建筑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阳光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阳光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和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发展阳光建筑市场,促进区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发挥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第四条本会坚持中

2、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光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阳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阳光区境内。本会办公地址:第一街。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参与政府对建筑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协助阳光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制定和实施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组织制定和督促检查行规行约的执行。二、推动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和方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三、贯彻质量兴业方针,推动行业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组织全区建筑工

3、程质量评定;组织行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的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四、实现建设行业安全发展示范行业创建目标,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进一步提高全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水平,推进阳光区智慧工地建设,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五、组织全区建筑行业推广新技术应用、绿色施工,组织行业技术人员开展各项科技活动。六、协助和参与主管部门开展对建筑业的资质年检,等级评定等工作。组织开展先进企业、先进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等先进的评定、表彰和颁奖活动。七、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八、组织信息、经验的交流,编写会讯,整理

4、行业有关资料文献。九、发展与各区市县及全国各地建筑业协会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十、承办阳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和交办的事项,积极行使转变职能中安排的工作。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咨询服务和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组织开展专业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十二、承接政府职能。十三、其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办理的工作。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线路管道铺设、建筑装饰、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建筑机械化施工企业。二、建筑机械产品制造、建筑物

5、资供应、建筑制品生产企业。三、建筑业管理业务部门。四、与建筑业相关的单位和团体。五、热心建筑业,在建筑界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第十条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权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并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二、承担本

6、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三条对于完成任务好,事业发展快,社会信誉高,参加协会活动有显著成绩或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协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对于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会议的会员单位给予警告;(二)对于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会议的会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三)对于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对于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给予除名;第十五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六条会员有下

7、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1年(最多不能超过2年)不缴纳会费;(二)2年(最多不能超过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七条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平等、民主协商的原则。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会员大会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责是:(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

8、法;(三)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七)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会员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五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

9、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月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份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上同】,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月1/2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若无事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0、、理事组成。本会的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行业行为,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所在单位必须是阳光区建筑业协会会员;(五)自觉遵守阳光区建筑业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

11、、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十)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十一)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

12、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会长、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第三节负责人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13、)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特殊情况除外)。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第三十条会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

14、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一)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第三十一条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四

15、)提名内设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五)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三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

16、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第四节监事会第三十五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17、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第三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四十条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五节常设办事机构第四十一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正副秘书长及专(兼)职人员组成。在理事

18、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第四十二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五章党建工作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第四十五条本会成立(换届

19、)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第四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政府资助;三、捐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

20、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IooOO元;(四)一般会员总承包企业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专业承包和劳务企业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第四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五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21、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三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22、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五十四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第五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七章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第五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

23、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决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决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第五十九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第六十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2022年5月18日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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