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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推进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周口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办(202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推进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周口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4月7日周口市推进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省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河南省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2)29号)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一批产业研究院,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
2、,助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创新引领发展,统筹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聚焦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求,以产业研究院为载体和引领,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协同,打通科技成果产业转化“最后一公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构建完善的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生态体系,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二)建设目标2023年,在我市生物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终端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特色产业等优势产业细分领域,建设1一2家省级产业研究院,建设5家以上市级产业研究院。到2025年,
3、全市建设省级产业研究院23家,市级产业研究院2530家,梳理一批研究课题,实施一批攻关项目,突破行业关键核心技术30项以上,实现重点产业集群产业研究院全覆盖,形成较完善的产业创新体系。(三)组织形式产业研究院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等参与,集研发、中试、产业化、工程化于一体。积极探索以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纽带的多样化组建模式,打造“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联合体。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关键技术攻关行动。支持产业研究院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突出应用技术研发,梳理关键共性技术清单,凝练一批重大课题,实施一批科技攻关项目,突破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供
4、给瓶颈。支持产业研究院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省市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项目等。支持现有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积极参与产业研究院建设。(一)实施创新成果转化行动。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中试基地,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创新成果纳入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目录。鼓励产业研究院成立由科研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科研人员通过转化成果创新创业。(三)实施高端人才引育行动。支持产业研究院与高校、研发机构和企业的对接合作,建立柔性引才引智机制,加大“靶向引才“柔性引才力度,加快引进
5、一批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市、县之间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产业研究院的支持保障力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属地主体责任,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市、县两级共同协调解决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创新体制机制。探索产业研究院组建模式,建立与产业研究院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赋予产业研究院创新方向选择、科研立项管理、技术路线调整、人才引进培养、科研成果处置和经费使用等方面自主权。支持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申报各种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在符合条件
6、的情况下,优先推荐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各种试点示范。(三)强化资金扶持。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对省级产业研究院,按省支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市与区5:5分级负担,县级自行负担。对认定的市级产业研究院,次年经专家评审被认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市与区5:5分级负担,县级自行负担。(四)强化绩效考核。建立产业研究院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有序进出动态管
7、理周口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决策部署,引导和规范产业研究院建设,打通“产学研用通道,推动创新成果商业化、产业化,更好地统筹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为周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动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业研究院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集研发、中试、产业化、工程化于一体,积极探索以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纽带的多样化组建模式,打造“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联合体。第三条产业研究院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实现应用研究“从1到100
8、的跨越,搭建科技与产业、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的桥梁,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统筹产业研究院体系总体规划和布局,批准组建产业研究院。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下统称为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产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产业研究院的过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牵头制定产业研究院管理制度,搭建服务和规范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的工作架构。(二)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研究制定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政策落实。(三)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提出拟组建的产业研究院名单。(四)对已组建的产业研究院进行过程管理,会同
9、市直有关单位协调解决产业研究院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牵头组织开展产业研究院绩效考核等工作。(五)根据市政府授权对产业研究院重大变革调整事项进行研究和批复。第六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和本部门产业研究院的推荐和建设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一)组织产业研究院申报方案初审、推荐等工作。(二)制定本地、本部门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政策落实。(三)指导本地、本部门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统筹资源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四)协助市直有关单位做好产业研究院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第七条产业研究院牵头企业负责产业研究院的建设任务落实和日常运行管理,主要包
10、括:(一)积极探索多样化产业研究院组建模式,按照建设方案完成组建工作,并根据产业研究院组建类型完成相应的注册登记。(二)按照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与产业研究院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建立完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咨询机构及服务支撑机构,保障产业研究院科学决策、高质量发展。(三)多元化筹措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各产业研究院负责对本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招商链进行摸排研究,向市政府提出发展意见。第三章条件与程序第八条产业研究院牵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须在我市,原则上为相关行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包括但不限于
11、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河南省头雁企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二)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突出成绩,近3年内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市级及以上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或牵头完成的项目获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三)近3年内应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研发投入,拥有拟建产业研究院方向领域的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具有开展研发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仪器装备和人员队伍。(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申报时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第九条组建程序(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牵头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
12、料,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择优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推荐。(二)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共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政府提交拟组建产业研究院名单。(三)批准建设。市政府批准后由牵头企业负责按照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经费,开展各项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工作。第十条建设运行(一)产业研究院从批准组建次年开始,每年年初应形成上年度工作总结、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经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
13、门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二)产业研究院面向所在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开展前沿及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和成果转化、孵化,面向所在行业、领域提供科技创新相关公共服务。(三)产业研究院应充分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创新成果,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建设方案和技术路线图,按计划积极推进实施。(四)产业研究院应坚持市场化运营机制,探索创新商业模式。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一条产业研究院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研究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产业研究院享受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14、,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产业研究院优先给予财政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在次年不给予相应财政支持,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予以摘牌。第十三条产业研究院获得的各级财政支持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十四条已批准组建的产业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一)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四)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五)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摘牌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研究院。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