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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公司资质和发展的需求,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公司鼓励员工积极报考相关职称和资格证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所有在职在岗期间所取得的相关职称资格证书的员工。凡通过社会考试取得职称证书或申报、认定、评定等取得的资格证书,并在公司注册的员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3 .职称、资格证书类别3.1 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3.2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3.3 岗位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八大员证等;3.4
2、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焊工等。以上所包含的职称资格证书与公司资质申报及发展成正相关。4 .证书所有权及使用权4. 1员工自愿自行考取员工自愿自行报考相关职称资格证书,证书所有权归员工本人。员工可参照本办法与公司签订*证书聘用协议书,协议期间内将相关证书原件由公司统一保管,并授权给公司使用,同时享受本办法的相关奖励政策。学习及考试期间的学杂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个人自理。4.2 公司组织培训考取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培训考试,由公司承担所有培训考试费用(含报名费、培训费、考试费、交通费等),员工取得的相关职称资格证书后五年内使用权归公司
3、,期满公司将与员工重新签订使用协议并支付相关补贴;员工提前离职并要求带证离岗的,按培训协议书约定按比例赔偿相关费用;取得证书后半年内离职的,赔偿培训考试费用的200)4.3 参加与职称、资格考试培训相关的学习,需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因参加培训学习不能正常上班的按事假处理(由公司统一组织培训除外)。4.4 励办法5. 1备案人才库持有相关职称资格证书的员工,将在公司的人才库备案,在加薪、升职等情况优先考虑。5.2 带薪备考假及带薪继续教育假考取相关职称证书属全国统考性质的员工,为员工临考前复习创造条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靠前三天带薪备考假。5.3 相关费用报销员
4、工自行考取的证书,同意与公司签订*证书聘用协议书且聘用期23年,凭票可报销相关的报名费、资料费等。公司统一组织培训的相关费用包含因考试产生的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考试费、差旅费、保持证件有效性而参加的继续教育费、年检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一个证书的考试费用只能报销一次。对于通过多次考试才成功获得的证书,按照取证成功当年发生的费用报销。在成绩有效期内,经过多年取得的合格证书,仅报销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发生的相关费用。5.4奖励标准员工考取相关职称资格证书,给予同意与公司签订证书聘用协议的员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职称资格证书类别奖励标准执业资格证书二级机电工程建造师:800元/人/证;注册安全工程师:
5、800元/人/证;注册电气工程师:800元/人/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工程师:200元/人/证高级工程师:500元/人/证职业技能鉴定、特种作业证书、岗位证书300元/人/证5.5关于证书补贴员工自行考取的证书,符合公司资质要求的,且同意与公司签订证书聘用协议,按证书类别职称资格证书类别补贴标准(元/月)二级建造师800注册安全工程师800注册电气工程师800工程师200高级工程师500特种作业证(电工、焊工、叉车等)3006.补充说明1.1 本办法执行前已注册在公司且未享受到证书相关奖励的员工,自发文后正式实施日起,后续证书的再教育、培训及年审、印章等费用由公司承担。1.2 对于本办法
6、执行前未在公司注册的证书,变更到公司后,给予月度补贴,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1.3 对于一人持有多个不同类型证书的情况,以最高级别的证书享受本办法证书注册补贴,但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和月度补贴综合累加。1.4 各类职称资格证书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时间以证书正式注册到公司为准,本办法实施以前已成功注册到本公司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享受本奖励办法。1.5 员工自行获得注册类别证书的,与公司签订证书聘用协议日起,按本奖励办法进行奖励或补贴,注册期结束,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终止相关奖励。1.6 公司组织培训取得的相关职称资格证书,须满五年,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使用协议后方可按本奖励办法进行奖励或补贴。
7、1.7 部分资格证书有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内方可按本奖励办法进行奖励或补贴。1.8 凡弄虚作假的证书,经查实,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三天内须退回所有费用(奖励、补贴、报销费用等),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属严重违纪的,可做开除处理。7 .证书管理7.1 凡享受公司奖励政策的员工需将其证书原件提交安监部核实并统一保管;7.2 安监部安排专职人员妥善保管各类职称资格证书,并建立证书使用档案;7.3 员工职称资格证书使用权归公司的,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外借、不得影印、重复使用扫描件,经查实,凡持证人私自重复利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损失外,并处于聘用证书所取得的相关费用的3倍赔偿进行处罚。8 .附则8.1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公司安监部负责修订和完善,如员工对本奖励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公司安监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