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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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慈善组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本组织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对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第三条本组织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建立信

2、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责任,本组织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章公开内容【基金会参考第四条至第七条;慈善组织参考第八条至第十八条,应根据组织性质选择适用性条款。】第四条本组织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一)年度工作报告;(二)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三)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组织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的信息】第五条公募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一)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二)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三)募捐活动结束后,公布募

3、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第六条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同时公布评估结果。第七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组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组织将会公开说明或者澄清。第八条本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情况;(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

4、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九条本组织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

5、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增加以下两项公开信息】(七)按年度公开在本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八)本会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第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第十一条本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第十二条本组织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确保

6、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如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本组织募捐活动中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第十三条本组织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募得款物情况;(二)己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第十四条本组织设立的慈

7、善项目,须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结束的,须公开有关情况。若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须公开慈善信托的名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须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第十五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须每三个月一次公开项目实施情况。第十六条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每年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次【至少二次L信托事务处理

8、情况及财务状况。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一)重大资产变动;(二)重大投资;(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第十八条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将会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第十九条本组织登记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的展板,在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9、开。第二十条本组织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适用于双重管理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二十一条本组织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本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要求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

10、业秘密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四)公开信息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五)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第三章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本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布: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刊物、主管部门指定媒体、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短视频平台、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根据组织实际情况填写】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渠道等。法律法规对信息公

11、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指定_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行选择适用】。第二十六条本组织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第二十七条本组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第二十八条本组织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一

12、)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及合规性审查并签字;(三)理事长(会长)/理事长(会长)授权人签发;OO社会组织因管理需要自行增加的内容】第二十九条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第三十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组织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组织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组织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组织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组织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组织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

13、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本组织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应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第三十三条本组织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第三十四条由于本组织有关人员的失职造成影响时,将对其给予惩戒。第三十五条本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此条款适用于慈善组织】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第X届第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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