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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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C20xx55号)精神,为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提高群众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清理规范收费行为(一)清理收费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与国家、省要求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纠

2、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相关收费的专项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二)规范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20xx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建立政府、行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供气供热方面的接入工程费用由供气供热企业承担,通过气热价格调整予以消化。供水接入工程费用,首先通过供

3、水价格调整予以消化,不足部分由属地政府统筹安排。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营造全国一流用电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传发C20xx45号)要求,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属地政府承担;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由属地政府负责完善,落实工程建设资金。随道路建设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市市政园林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三)理顺红线内工程建设费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热工程建设安装费,指为保障用户通水通电通气通热,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仅限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且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热工程由用户自主委托具备资质的建设安装企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安装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水电气热企业质量验收合格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当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不得要求用户接受指定服务或购买其指定商品。新建居住区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

5、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政府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热改造工程费用,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管线改造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房管L20xx6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C20xx23号)规定执行,政府改造老旧小区名单由住建部门编制公布。非政府改造老旧小区及其他老旧建筑红线内水电气热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

6、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四)规范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抄表到户的,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收取费用;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水电气热价格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公共服务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厉查处违规加价、违规收费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一)完善供排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

7、定价,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供排水价格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减排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供排水价格。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如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二)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并实行定期校核,原则上每3年校核一次,如遇重大成本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园林局)(三)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

8、指导价。严格核定供热成本,合理分摊热电联产企业电、热成本。完善煤热、气热价格联动机制,定期校核供热基准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一次,如遇重大成本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健全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园林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

9、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要求,对供水、供气企业定期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发展改革委)(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水电气热服务事项引入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平台集中办理,并与地方不动产交易平台实现对接,推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市

10、县、区政府和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一)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水电气热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落实水电气热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二)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

11、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等单位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工作全面落实到位。(责任单

12、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二)稳妥推进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兼顾各方利益,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实施。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气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与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

13、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开区管委会)(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地具体计划制定、政策调整和实施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指导企业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市场监管局)(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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