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484236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6.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1997年12月7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用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生活饮用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

2、供水进行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位水池(箱)及其加压设施的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满足用水要求;(二)高位水箱应设置专用房间;(三)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蚊虫、异物进入池(箱)的装置;(四)池(箱)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并且应有防污染设施;(五)供水系统中,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六)建筑材

3、料、管材、阀门等符合质量要求,所用原材料涂料应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七)泵组、电器等安装合理,运转正常;(八)地下式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己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尚未移交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第六条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制度。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发出清洗消毒通知书,责令供水企业

4、、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限期组织清洗消毒。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依法设立的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消毒。第九条专业清洗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清洗消毒人员;(二)清洗消毒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第十条从事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的专业清洗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十一条清洗消毒人员经供排水行业组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二条专业清洗机构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与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签订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中可约定清洗消毒费用,但不得高于市物价主管部门制

5、定的标准。第十四条专业清洗机构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清洗消毒人员的管理,保证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合格。专业清洗机构应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登记,并接受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剂、消毒剂应符合卫生要求。第十六条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市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可以依法抽检。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合格。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专业清洗机构重洗,并不得再行收取清洗消毒费用。第十八条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检验水质应现场同时提取二次

6、供水设施的进水水样及出水水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出具水质检验报告。水质检验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九条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应按季度向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检验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清洗消毒并取得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通水手续。第二十一条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质的,应现场取样。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同时告知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发现水质污染事故的,应会同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第二十二条检验水质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市物价主

7、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协助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应做好相关记录,以备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拒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罚款;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第二十五条专业清洗机构使用未经供排水行业组织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使用无健康合格证的人员清洗消毒的,由市、区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第二十六条卫生防疫机构或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的,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第二十七条损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水质污染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八条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于本规定生效之日废止。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