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因素法测算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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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因素法测算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环办(2023)19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因素法测算细则(2023年修订)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因素法测算细则(2023年修订)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3年6月9日附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因素法测算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条为推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科学合理分配使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

2、资金”),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因素法测算评估方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奖补资金因素法测算评估工作,按照“公平公正、量化评价”的原则进行。第三条奖补资金因素法测算评估对象为17个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以及74个省财政直管县(市、区),共计91个。第四条测算因素具体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及改善情况、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改善情况、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量、农村污染防治任务量、生态省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成果、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成效、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资金绩效等八个方面。第五条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及改善情况因素权重为25机测算评估对象为市(州)的,该因素主要考量上年度PM

3、2.5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情况。测算评估对象为县(市、区)的,该因素主要考量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情况。(大气处负责)第六条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改善情况因素权重为25%。测算评估对象为市(州)的,该因素主要考量省控、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劣V类控制比例完成情况;测算评估对象为县(市、区)的,该因素主要考量县域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水处负责)第七条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量因素权重为7.5%。该因素主要考量各市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任务量、污染地块数量和历史遗留矿山排查工作完成情况等。(土处负责)第八条农村污染防治任务量因素权重为7.5%。该因素主要考量农村环境整治村庄完成

4、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国家监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完成数。(土处负责)第九条生态省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成果因素权重为15%o该因素主要考量上年度生态省建设考核结果和生态示范创建成果。(生态处负责)第十条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成效因素权重为10虬该因素主要考量上一年度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储备和重大项目谋划情况。(财务处负责)第十一条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因素权重为5%。测算评估对象为市(州)的,该因素主要考量辖区内、跨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测算评估对象为县(市、区)的,该因素主要考量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内和跨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流域处会同财务

5、处负责)第十二条资金绩效情况因素权重为5队该因素主要考量以前年度各地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综合情况。(财务处负责)第十三条财务处归口奖补资金的测算评估工作,各相关处依照上述职责划分对相应指标按满分100分进行测算,原则上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相关指标测算结果,监测处会同监测中心站负责提供相关监测数据。财务处根据各相关处提供的测算结果,按权重换算汇总后形成各地测算评估总分。测算评估总分按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应用。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因素法具体测算指标和测算方式作适当调整。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因素法各指标测算方法指标名称(权重)评分标准

6、(百分制)1.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及改善情况(25%)一、对17个市州,按照PM2.5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情况各占50%评分。其中:1.PM2.5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完成PM2.5年度目标任务得满分100分,未完成PM2.5年度目标任务的,按大于目标值的百分比值扣分(扣分值=实际值/年度目标值XIOoTO0)。2.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情况:按照同比变化幅度情况(60分)和当年值情况(40分)分别计算得分。其中,同比变化幅度情况以基准值40分加上变化情况分值(当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减去上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每降低0.02加1分,每增加0.02减1分,空气质量变好为正值,变差为负值);当年值

7、情况以基准值40减去与省内最好考评单位的差值得分(当年度考评单位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减去省内考评单位综合指数最低值,每差0.2减1分)。二、对其余74个县(市、区),按照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情况评分。评分标准同上一条第2点。评分完成后,根据各县PM2.5浓度在所在市州的排名,对第1名加25分,第2名加10分,加分后总分最高为100分;PM2.5浓度大于等于所在市考核目标的,不予加分。2.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改善情况(25%)一、对17个市州,按照省控、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劣V类控制比例完成情况评分,均完成得满分100分。省控断面优良比例、劣V类比例离任务量每差1个百分点,分别扣0.3分、0.5分;国控断

8、面离目标每减少1个优良断面(国家明确整体目标为HI类、另设置个别指标限值的断面,未达到要求且恶化的,参照扣分),扣0.3分;每新增1个劣V类断面,扣0.5分。二、对其余74个县(市、区),按照县域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评分,公式如下:得分=1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数)10,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数=(L5X改善断面数+稳定断面数-L5X恶化断面数)/辖区断面总数,其中水质类别为优(I类、II类)断面,均按照改善统计;恶化断面达到目标要求的,按稳定统计。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任务量,满分20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数量占全省比例210%,得满分

9、20分;5%W数量占比10%,得18分;3%W数量占比5%,得16分;KW数量占比3%,得14分;数量占比VI%,得12分。二、污染地块数量,满分20分,污染地块数量占全省比例210%,得满分20分;5%W数量占比10%,得18分;3%W数量占比5%,得3.土壤污染防治16分;1%W数量占比3%,得14分;数量占比VI%,得12分。任务量(7.5%)三、历史遗留矿山排查工作完成情况,满分60分,各地市按照年度工作任务,矿山排查完成率为40%(含)-50%(含)的,得基础分40分。完成率为50%-70%(含)的,得45分;完成率70%-80%(含)的,得50分;完成率80%-90%(含)的,得5

10、5分,完成率90%TO0%的,得满分60分;未完成40%任务量的,不得分。县市区得分以地市得分计。4.农村污染防治任务量(7. 5%)一、农村环境整治村庄完成数,满分70分:完成年度目标得65分,未完成按数量扣分,一个村扣1分,扣完为止;超额完成1个建制村整治任务加1分,最高加5分;有1个建制村未达到整治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满分15分: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国家当年度下达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目标时,得10分。当超额完成时,加分=(市县当年污水治理率-国家当年度下达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目标)100,最高加5分;当未完成时,扣分=(国家当年度下达湖北省农村生活污

11、水治理率目标-市县当年污水治理率)X100,最多扣5分。三、国家监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完成数,满分15分: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得10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已整治水体达到治理要求的得5分,有1条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扣2.5分,扣完为止;若完成任务率为0,此项得分为0分。5.生态省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成果(15%)按照生态省建设考核结果占60%,示范创建成果占40%计算得分。一、生态省建设考核结果:对17个市州,采用上一年度省对市州生态省考核分数;对其余74个县(市、区),采用其市州得分。二、示范创建成果:(一)对17个市州,按下述计算得分:1 .本级创建情况占30分,获得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

12、得30分;2 .市域县(市、区)创建情况,占30分,计算方式为30分X所辖县(市、区)命名比例。3 .市域省级生态乡镇创建情况,占20分,计算方式为20分X市域省级生态乡镇命名比例。4 .市域省级生态村创建情况,占20分,计算方式为20分X市域省级生态村命名比例。(二)对其余74个县(市、区),按下述计算得分:1 .本级创建情况占40分,获得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得40分;2 .县域省级生态乡镇创建情况,占30分,计算方式为30分X县域省级生态乡镇命名比例。3 .县域省级生态村创建情况,占30分,计算方式为30分X县域省级生态村命名比例。6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效(10%)

13、7 .流域横向生态 补偿机制建设和 运行情况(5%)一、2022年度申报情况,满分20分。根据各市县2021年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申报并通过省级审核的项目数评分,0个得0分,1个得15分,每多出1个加1分,上限为20分。二、2022年度储备情况,满分55分。根据各市县2021年及以前年度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储备库的项目数评分,其中2021年新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按2倍计算数量,0个得0分,1个得50分,每多出1个加1分,上限为55分。三、对17个市州,针对2022年度重大项目谋划情况给分,总分25分。计算方式为25分义(2022年市州生态环境局目标责任制考核中“8.生态环境

14、保护项目谋划”中的3-5项得分之和)一、对17个市(州),已建立区域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得80分。在此基础上,通过自主协商,与其他地区签订跨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的,每一个流域加10分,最高加满100分即止。二、对其余74个县(市区),按要求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得基础分40分;参与所在市(州)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得80分;与其他市(州)的县(市区)签订跨区域横向补偿协议,或对所在市(州)跨市机制建立有贡献的,得100分。根据上一年省厅对各地相关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评分,满分1008.资金绩效分。上年度结果未确定的,采用前年数据。对评价年度未安排相关奖(5%)补资金的地区,该指标不占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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