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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企业,是指从XX高新区域外整体迁移至XX高新区,完成工商、税务等手续且通过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迁入高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育企业,是指在XX高新区注册成立,工商和税务关系均在XX高新区的本土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荐机构,是指对“新迁入高企”高企认定有直接引荐贡献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机构,是指
2、具有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管理服务,帮助辅导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公司。第三章引进企业奖励办法第六条对新迁入高企给予3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迁入当年、参加重新认定当年、重新认定通过当年三次拨付,分别拨付15万元、5万元、15万元。第七条为新迁入高企提供办公场所,并给予相应房租政策;符合入驻加速器、产业园条件的,优先提供生产场地;符合我区重大项目招商条件的,可享受“一事一议”相关政策。第四章培育企业奖励办法第八条对培育企业认定为高企的,给予1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再给予15万元奖励。第五章引荐机构奖励办法第九条对引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落户至XX高新区并提前向
3、XX高新区科经局备案的,给予引荐机构奖励。奖励标准: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2年的,给予引荐机构3万元/家奖励;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1年的,给予引荐机构L5万元/家奖励。奖励资金分迁入当年、参加重新认定当年两次拨付,拨付比例为50%、50%o第六章咨询服务机构奖励办法第十条对年服务区内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认定超过30家的咨询服务机构,按照5000元/家给予奖励;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认定超过50家的咨询服务机构,按照6000元/家给予奖励,单个咨询服务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七章附则第八条引进的企业需在我区注册经营满3年。若不足3年则取消引进企业及引荐机构后续奖励,并随时有权追回已奖励金额。第九条本办法从2023年9月1日起试行,由XX高新区科经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