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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西南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级各有关单位:黔西南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0日黔西南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
2、本规定。第二条本州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企业)主体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3、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运行,组织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指导、考核等工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实体化运行,相关运行机制另行规定。第五条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第六条新、改、扩建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
4、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考核,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和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经费;(三)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工作机制,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统筹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治理“马路市场;(四)建立健全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五)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计划,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积极履行宣传、劝导责任;(六)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参照城市公交优惠条件鼓励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和农村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问题。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主贝:(一)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乡村振兴、“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重要内容,鼓励将交通安全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长(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农村公路路长)建设;(二)依托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人、车、路等要素开展摸底排查,加强
6、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整治措施;(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文明交通村寨、企业、学校创建活动;(四)对发生在辖区内或者涉及本乡镇(街道)群众的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协调做好处置工作;(五)严格落实红白喜事打招呼“七必讲、跟场管理“八必管任务措施,组织开展交通违法劝导及交通安全整治。第三章部门监管责任第九条公安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建议;(一)对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复盘,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开展排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恶劣天气条件
7、下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协作机制;(四)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监管;(五)配齐配强农村派出所交通管理执法力量;(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定期通报本辖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第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牵头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整治挂靠经营行为,将道路运输企业交通事故情况纳入质量信誉考核体系进行考核;(一)组织开展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多发路段实施治理,及时制止各种侵占公路用地、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三)督促指导公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交通组织和施工作业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工作
8、,依法查处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四)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运行监管,依法查处整治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做好农村学生上下学、农村群众出行运输组织工作,创新思路,积极探索试点、推广切合农村实际的运营模式参与营运,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覆盖范围,为农村群众出行和农村学生上下学安全乘车提供运力保障。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本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二)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道路运输事故进行调
9、查处理;(三)配合相关部门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快速救援机制;(四)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信息;(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第十二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组织、监督学校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落实交通安全宣传课制度、构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阵地;(二)对辖区学校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开展深入摸底排查,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出行需求;(三)监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四)组织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配合做好校园周边
10、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五)牵头构建学校、村(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监管格局,督促指导学校制定严禁学生违法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离(返)校交通安全等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及时注销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收缴牌证,告知并督促车主予以报废;(二)督促农业园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三)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等源头安全监管,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驾驶报废拖拉机以及违规销售、非法拼装改装拖拉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配合有
11、关部门排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负责组织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明确整治责任单位进行整治,督促整改、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二)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行为,对在城区内不按规定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企业开展源头治理。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对销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零配件进行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电动汽车、老年代步车、非机动车、非法改(拼)装车行为;(一)对危险化学品承压类罐车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三)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四)配合相关部门对“马路市场开展排查治
12、理。第十六条文化体育广电旅游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督促景区落实对自建道路的管养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活动;(三)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及对从业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第十七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120急救与“110报警平台信息沟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救治机制、绿色通道,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急救、转运工作。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一致性进行指导管理;督促指导相关生产企业规范货物装载管理,建立完善禁止超载、
13、超限车辆进出企业相关制度,严把货运源头关。第十九条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行为。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工作规划,指导相关执法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普法工作;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气预报,并推送至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天气预警协作机制,提高恶劣天气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快递行业
14、实施监管,督促指导快递企业建立从业人员交通安全管理及准入、退出等相关制度,对配送车辆统一外观标识。第二十三条银保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定损、理赔和参保车辆交通事故垫付伤员医疗抢救费用、死者丧葬费用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贯彻落实相关财税政策。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道路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调查评估,协助做好农村道路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避险撤离。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进行监测、评估,指导对有关污
15、染物的处置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第二十八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客货运输、外卖快递、客货运站(场)、机动车检测维修、驾驶人培训、校车服务、货运源头企业等机构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第四章单位(企业)主体责任第二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对本单位(企业)人员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第三十条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企业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及准入退出制度、动
16、态监控管理等制度。禁止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第三十一条快递、外卖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交通安全管理及准入退出等相关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加强车辆安全监管,确保使用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从事配送服务;科学合理规定配送时限、路线,防止规定不当导致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管理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修复缺失、损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非机动车销售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建立进、销货台账,履行产品属性告知义务,不得误导诱导
17、消费者购买非法非标车辆,不得销售报废、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第三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气象预警信息。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上、下学期间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警保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驾驶培训业务,加强教练员交通安
18、全教育管理和学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工作。第五章监督落实和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等年度考核。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对本区域、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要进行提示、约谈、挂牌督办。第四十条辖区发生致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属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接报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及时到达现场,做好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一)发生致1人以上死亡或受伤(有危及生命情形,下同)道路交通事
19、故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应当到现场;(一)发生致2人以上死亡或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应当到现场;(三)发生致3人以上死亡或受伤道路交通事故,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应当到现场。上述事故涉及学生运输、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的道路运输事故,教育、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与公安部门相同级别的领导到现场。第四十一条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调查发现有明显安全隐患或管理漏洞以及其他需要开展深度调查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20、应当配合深度调查。深度调查发现确有安全隐患或者管理漏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深度调查,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及个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责任制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的,转至具有处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一)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乡镇(街道)行政辖区每年度内发生5起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道路交通事故的;(三)县级行政辖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大幅上升的。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奖励机制,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黔西南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