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第三次同步检测试卷含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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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第三次同步检测试卷含答案和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参考答案】:A【考点】规章对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

2、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而立法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据此,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享有规章制定权,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因此,A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一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例外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规章无权规定行政许可免费实施的例外。B项错误。行政

3、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据此,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规定对授权组织的处罚权限,规章无权作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授权,C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只有法律才能对处置时效作出例外规定,规章并无此权限,D项错误。2、甲公司于4月11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IOO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问:该承诺何时生效

4、?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A、 5月1日4月11日B、 5月8日4月11日C、 5月9日4月14日D、 5月10日4月14日【参考答案】:B【解析】:(1)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生效的时间。因此,5月8日送达是指受送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送达到相对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因此,该承诺应于5月8日生效。(2)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

5、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因此,承诺期限应以4月11日开始。(3)综上所述,B项正确。3、下列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OOA、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判决B、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决定C、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并且必须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D、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参考答案】:D【解析】高法解释第27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

6、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4、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一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参考答案】:D【解析】:评析:本题涉及自助行为问题。住店客人未付房费即离开旅馆的情况下,旅馆工作人员为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有权采取自助行为,该行为只要不违反法

7、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容忍的程度,即具有合法性。故本题选项为D。5、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1998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参考答案】:D【解析】:虽然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鳌记,发生效力”,

8、且题目中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已经发生了效力,所以丙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本题为单选,根据排除法,本题只有D选项为最佳。6、某合资企业的投资双方在合资协议中约定,成立合资企业时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国法律的约束:在合资企业成立后发生的对原法律的修订或新的立法不适用于该合资企业.关于该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B、该条款只有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C、该条款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D、该条款不违反中国法律,有效【参考答案】:C【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

9、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双方不能协议排除中国法律对企业的适用,其排除条款违背了中国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无效.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7、下列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因为是国家机关,所以不能从事市场活动B、因为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应在各级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C、各地分行是总行的派出机构,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工作,独立行使权力D、因为也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也存在盈亏问题【参考答案】:D【解析】: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于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贵的

10、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享有独立的权力。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8、下列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工业产权”的理解正确的是哪项?A、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B、适用于工商业和采掘工业C、不适用于农业及一切天然产品D、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参考答案】:D【解析】: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三)项。该条第(三)项规定:“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

11、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犷产品、犷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9、下列哪种情形不得假释?OA、甲某在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13年有徒刑,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B、甲某于1997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和9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C、甲某在1992年3月18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199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1999年2月2日犯抢劫罪被从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D、甲某在1992年1月15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199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以后,在1998年2月8日又犯抢劫罪【参考答案】:

12、C【考点】假释【解析】不得假释的对象包括累犯、杀人犯、抢劫、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人。A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本案属于暴力抢劫判了13年有期徒刑,按照新刑法的规定是不能假释的,但是行为人是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并且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新刑法因为是重法对此没有溯及力,因而本案的行为人按照旧法是能够假释的。B是可以假释的,因为行为人虽然是暴力犯罪但是没有一个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对象。C是不得假释的,因为行为人在因非法行医罪(故意罪)199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在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的,构成累犯,而累犯是不得假释的。另外,在前罪发生在刑法生效前、

13、后罪发生在刑法生效后的情况下判断累犯的标准适用新刑法。D中的行为人由于已经过了5年所以不构成累犯。如果行为人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是不能假释的。如果行为人的判刑不够10年的,行为人是可以适用假释的。10、王某因犯盗窃罪被甲市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关押在乙市B区,其住于丙市C区的妻子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此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A、甲市A区B、乙市B区C、丙市C区D、以上各区【参考答案】:C【解析】:考查地域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对

14、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居住于丙市C区,因此选C项。甲市A区为被告被宣判地,B区为被告被监禁地均不正确。对被监禁的人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合适,情况特殊,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Ik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参考答案】:C12、一个住所在甲国的乙国公民,在丙国去世并在丁国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国丙国的国际私法规定,继承适

15、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而乙国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若丙国法院认为其适用的外国法律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则丙国法院审理本案件应适用:OA、甲国法B、乙国法C、丙国法D、丁国法【参考答案】:A【解析】: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审理中,如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又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此指引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甲国乙国丙国)本题中,若丙国法院承认转致,则丙国乙国甲国,因此,最终应适用甲国法。13、王某投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困难,2003年6月1日王某解散了该公司,并发出公告,乙公司是

16、甲企业的债权人,由于没有看到公告所以未申报债权,2003年9月1日清算结束,2003年9月5日王某到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了企业登记,关于乙公司的债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企业清算结束,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B、乙公司如在2008年6月13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C、乙公司如在2008年9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D、乙公司如在2008年9月5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参考答案】:D【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

17、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企业的解散实际上是一个包含诸多法定程序的过程,因此5年期限应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程序终结之13起算,所以D选项正确。14、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OO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B、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C、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D、只能由被害人亲自告诉【参考答案】:B15、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万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Ik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

18、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参考答案】:C【解析】:物权法颁布以前的解析:本题涉及先抵后卖问题。依据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故本题选项为A。此解析现在已经不适应了,考虑到为了便于大家司法考试复习,所以现在仍然做保留物权法颁布以后的解析:本题涉及先抵后卖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才能转让,这是对以往规定的一个新突破。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也重复规定了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的第三人涤除权制度,规定简单了很多。故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正确答案应该选C。附

19、法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再说明一下:过去的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只要求抵押人履行两个通知义务,即可转让抵押物,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但是在行使了告知义务但没有提存价款或未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抵押的效力仍未确定。而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虽然首次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涤除权制度,但也仍然不要求抵押权人的同意为转让的要件。16、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20、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在此期间,对被拘留人,应当:OOA、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时立即释放B、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后立即释放C、如不提请复核立即释放D、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核决定后,决定是否释放【参考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17

21、、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A、卖方交货时B、买方收取货物时C、双方约定的时间D、合同成立时【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在运输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合同成立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18、关于举证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由被告对其没有过错进行证明;B、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钟中,应当由受害人对其遭受损害事实进行证明;C、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中,应当由被告对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行证明;D、患者称医院保管的病例能够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医院拒不提供该病例,法院可以推定患者的主张成立。【

22、参考答案】:A【解析】:A中,环境污染是无过错贵任,所以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不需要证明的,既不需要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也不能免责;B是正确的,动物致人损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对法定兔贪事由,即受害人故意才能免责,应该由主张该免责事由的加害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除过错外)均由原告证明;D项正确,有证据证明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古道瘦马”编讲试题)19、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

23、何地法律?A、中国B、新加坡C、中国或者新加坡D、香港【参考答案】:B【解析】:票据法第95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本题中,由于付款银行为新加坡某根行,而票据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本题中的票据付款行为在新加坡,应属于涉外票据。票据法第102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付款地新加坡法。20、下列哪个选项组合对第三人的特征表述是准确

24、的?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一般均具原告资格,只是未起诉而已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时间一般为法院一审受理后至终审判决作出前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两种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限于直接的利害关系OA、B、C、D、【参考答案】:D【解析】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其特点可以概括为:(1)与本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3)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错在第三人也可有被告资格。错在并不是一定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可以

25、是间接的。利害关系包括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和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21、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OO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参考答案】:B22、下列哪个单位只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可以为保证人?A、学校、幼儿园、医院B、社会团体C国家机关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参考答案】:C【解析】:见担保法第8条。23、甲某丢失一辆摩托车,一日,突然见到乙某骑一辆与自己所失车辆相同的摩托车,

26、甲误以为是乙某所偷,遂向前与之扭打,乙打不过甲,落荒而逃,待甲将车骑回家,细看,方知该车并非自己所丢的那辆,则甲某:()A、不构成犯罪B、构成抢劫罪C、构成抢夺罪I)、构成侵占罪【参考答案】:A【考点】犯罪的构成【解析】甲误认为乙的车是自己的而“抢车”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故不是犯罪行为,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自救”行为。24、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参考答案】:D【解析】:主物与从物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进行

27、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互相结合才能发生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据此,选项D应选。2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是()A、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B、陕西省人民政府C、深圳市人大常委会D、珠海市人大【参考答案】:A【考点】行政许可设定的主体【解析】可以创设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8、、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第63条)。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地方规章包括省级政府规章和较大市政府(立法法第71-73条)。只有省级政府规章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A选项中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制定部委规章,不属于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主体。B选项中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C选项中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D选项中的珠海市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权通过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26、甲出资15万元,分别从乙、丙等处购买材料,并雇用

29、丁建筑公司,盖成了一栋楼房,经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是哪种?A、原始取得B、继受取得C、加工D、附合【参考答案】:A【解析】:评析: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问题。依民法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习惯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加工与附会均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据此,本题选项为A。27、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

30、项是正确的?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

31、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考答案】:B28、法国人彼得在上海购一套公寓,3年后因到德国工作,遂将该公寓出售给法国人苔丽,后因付款发生纠纷在我国涉诉,我国法院应适用()A、法国法或德国法B、法国法或中国法C、只能适用中国法D、德国法或中国法【参考答案】:C【解析】: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本题中的不动产在我国,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货、抵押、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9、甲某开车将骑自行车并随身携带一台笔记本电脑的乙某撞伤。乙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在本案诉讼中,

32、乙某提出以下证据:(1)乙某拍摄的反映身上伤痕的照片;(2)被撞坏的电脑一台;(3)邻居何某证明乙某与甲某关系一直不和;(4)医院证明乙某因治疗花费5000元。下列对于证据理论上的界定哪个是正确的?A、证据(1)属于派生证据B、证据属于本证C、证据属于直接证据D、证据(4)属于间接证据【参考答案】:B【解析】: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与举证责任的分担有关系,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支持自己主张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

33、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所谓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A选项的照片是乙对自己伤痕的证明,通过一定手段把原始的客观伤口记录下来,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并不是对于该事实的派生,所以,是原始证据,A选项错误。B选项中,被撞坏的电脑是乙用来证明自己的损失的,属于本证。B选项正确。C选项中,邻居的证言根本直接反映不出案件事实,是间接证据。C选项

34、错误。D选项中,医院证明的治疗费用5000元,能单独直接证明其受到的损失,属于直接证据。D选项错误。30、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参考答案】:B31、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

35、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 8月7日B、 8月8日C、 8月9日D、 8月15日【参考答案】:C【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此题属于简易交付的情况,也即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了货物,则从合同成立当时,货物所有权、风险负担、孳息归属都发生转移。需要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某宾馆基于租借的意思获得了摄像机的占有,但电视台的该交付行为是基于租借的意思进行的交付,而不发生买卖合同项下的转移所有权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第140条

36、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所以本题应当选择C选项。32、下列事项中不适用裁定的是:()A、移送或指定管辖B、准许或不准许撤诉C、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D、对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对裁定和决定的区分。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就有关特殊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所以,D项是决定的内容。33、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下列哪些案件时,无须先行调解?A、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宅基地纠纷B、徐某、沈某和秦某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C、甲商场和乙公司之间的玩具买卖合同D、

37、赵某因工伤向公司要求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该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参考答案】:C【解析】:参考答案c测试点简易程序中的调解。【解析】:最高人民法除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由此可知,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案件时,只有C项中的情形无须先行调解,故为正确答案。3

38、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下列案件中哪一种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OA、涉税案件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C、非法拘禁案件D、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参考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I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注意刑法第163条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罪名已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5、DES术语适用于。A、铁路运输B、公路运输C、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D、多式联运【参考答案】:C【解析】:DES术语全称DeliVeredEXShip,意思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因此,适用于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即使不知道全称,如果能记住DE

39、S中的“S”是ShiP的简写,也能轻易做对这道题。在D组术语中,除了DES和DEQ适用于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外,其他术语均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36、关于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李四主张该合同无效,应由张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构成反诉;B、张三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李四的婚姻无效,系确认之诉;C、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返还借款5万元,李四称没有向张三借过钱,要求法院驳回张三诉讼请求,该诉系确认之诉,且为消极的确认之诉;D、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其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系给付之诉Q【参考答案】:C【解析】:A中构成反诉是正确的,B中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确认

40、之诉,问,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诉讼,是什么诉,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消灭既存的婚姻关系;C判断诉的种类,只看原告诉讼请求,不看被告答辩理由;D还是说,给付之诉给付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给付之诉包括积极给付之诉和消极给付之诉。“古道瘦马”戴鹏37、国际私法规范中最基本的规范是。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是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国际私法由四类规范所组成: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涉外仲裁程序规范。其中,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41、故选B。38、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B、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应当予以重新鉴定C、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D、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于所有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均应阐明【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第3款:”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根据证据规定第27条第2款:“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所以,只有当无法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才能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重新

42、鉴定。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所以,并非所有视听资料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C选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79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所以,并非所有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均应阐明,而是存在例外情形,故D选项错误。39、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提出先予拙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B、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不

43、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C、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D、如法院作出先于产执行裁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参考答案】:C【考点】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形式、范围【解析】行政诉讼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根据被告或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先给予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诉解释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由此可见,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先予执行申请属

44、于行诉解释规定的先予执行的范围,B项不应选。同时,裁定先予执行应与依法采用书面形式,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用口头方式,D项不应选。另外.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并未要求原告应当提供担保,故选项A错误。不以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为先予执行的前置条件,A项不应选。根据行诉解释第4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民政局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C项为正确答案。陷阱点拨本题的陷阱在于申请先予执行是否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分为需要提供担保和不需要提供担保两种。(1)需要提供担保的先予执行,根据行诉解释第94条。需要满足下

45、列条件: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提出申请:如果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2)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先予执行,根据行诉解释第48条,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不以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为先予执行的前置条件。40、胡某写了一篇长篇小说,题为爱火难消。某地方电视台未经胡某许可,也未向胡某支付报酬,将该作品改编成题为干柴烈火的情景喜剧。那么该电视台未侵犯胡某的哪种权利?A、发表权B、著作权C、改编权I)、获得报酬权【参考答案】:A【解析】:见著作权

46、法第10条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符合题意)。2、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参考答案】:A,B,C【解析】: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

47、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王某持有已到期的汇票到银行兑付时被拒绝付款,此时王某可以向以下哪些人行使追索权()A、该汇票的出票人李某B、王某的前手张某C、贾某(在该汇票到期前,王某曾将该汇票背书给贾某,其后因业务关系贾某又将该汇票背书给王某)D、C项中贾某的保证人【参考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票据被拒付时被迫索人的范围。票据法第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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