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月底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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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月底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吊销B、撤销C、撤回D、注销【参考答案】:B2、胡某乃一赌徒,嗜赌如命,某日赌博输钱之后,来到其叔父家里,向其叔父提出要借钱1万元,但是,由于其叔父知道胡某的为人,于是不同意借给他,就在此时,一个5岁的小女孩进屋,向胡某叔父说:“外公,我要一块钱买雪糕吃。”胡某随即抱起小女孩,并且从口袋里掏出匕首,然后将匕首顶在小女

2、孩的脖子上,威胁其叔父说:“你今天如果不给钱,我就把她给杀了。”其叔父被迫无奈,给了胡某1万元钱,胡某得赃款后离开。问胡某的行为构成O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考点】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解析】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前者是当场劫取财物,后者是事后取财。二者的区分在于:抢劫罪的暴力所针对的对象和劫财的对象应当是同一个人,而勒索型的绑架罪是利用人质以外的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因此,绑架罪中控制的对象和勒索的对象不是同一人。3、申诉控告权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张某受到本单位的降职处分,现欲行使申诉控告权,以下说法正确

3、的是?()A、只能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不能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提出申诉B、张某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应在十五日以内提出申请C、若张某直接向作出降职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该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延长D、张某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考答案】:D【解析】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4、;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双边磋商B、成立专家组C、上诉机构的审查D、上诉机构的调解【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

5、组织争端解决方式,故ABC选项是可采取的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D选项不是可采取的解决方式.本题应选项为D.5、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A、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的乙、丙共同拥有的一辆载货卡车撞毁,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请求其赔偿损失B、某贸易公司借用一机械厂的合同专用章与某商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贸易公司因未能履约而被商场诉至人民法院C、因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D、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生产家具的工厂,因与广大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工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广大公司【参考答案】

6、:C【解析】: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A选项中,乙丙的共同财产受到侵害,一人起诉的,法院应当追加另一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A选项情形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当选。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B选项中,贸易公司是借用机械厂的公章与商场签订的合同,贸易公司和机械厂应当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所以,B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

7、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在一般保证费任关系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仅起诉被保证人。所以,C选项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应当选。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D选项中,三人合伙成立的企业,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三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D选项也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当选。6、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而双方又无法达成补

8、充协议的,其风险责任由。A、委托方承担B、研究开发方承担C、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D、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依合同法第338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双方无约定,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故本题选项为C。7、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的判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B、人民法院对汽车进行财产保全,可以扣押机动车行驶证,也可以查封汽车C、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认为该

9、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前,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参考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的制度与程序(1)民诉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所以选项A不符合要求。(2)民诉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

10、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所以选项B不符合要求。(3)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所以选项C不符合要求。(4)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所以选项D正确。8、下列有关保障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OA、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坏的原因必须是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引起的,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

11、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B、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而临时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C、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并区分产品的来源国D、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参考答案】:A【解析】:考点保障措施【解析】: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是正确的,(保障措施条例第19条),但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这一点与反倾销措施不同,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所以B错误。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障措施不得具有歧视性,所以C错误。D项

12、关于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而D项表述为8年,所以错误。9、中国公民王某加入英国国籍后与美国公民苔丝结婚,并在美国有住所。1993年,王某夫妇定居中国。1996年3月,王某夫妇外出途中遇车祸,苔丝当场死亡,王某成为植物人。王某的父母称年纪已大,自身尚需别人照顾,主张由王某的哥哥王甲作王某的监护人。王甲称其正在做出国准备,在国内不会待很长时间。主张由王某的弟弟王乙作为王某的监护人。王乙称其经济收入在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线以下,养家糊口都是个问题,主张应由经济条件最好的王甲作监护人。王某父母诉诸当地法院请法院裁决。法院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关于设定监护

13、人的争议,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A、英国或中国,由法院选择对王某最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B、美国C、美国或英国,法院有权选择适用对王某最有利的法律D、中国【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本案王某已定居中国。10、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2010年试卷二第34题)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

14、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参考答案】:A【考点】一审审理期限饵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据此。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这就意味着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选项C错误。同理。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

15、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因此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也不计入审理期限Q选项D错溪。根据前述刑诉解释第156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选项13错误。刑诉解释第109条规定:“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

16、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据此,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要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因此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是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的。选项A正确。11、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

17、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参考答案】:C【解析】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中止是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和实施行为防止危害结果的产生,犯罪未遂,是指因为行为人一直意外的原因不能实现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终止,指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了。12、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

18、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考答案】:B【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来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指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偶然的因果关系仅仅对量刑有一定的意义。此外,在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往往

19、会出现其他因素的介入,从而打破原先的因果关系链。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且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被切断而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未被切断而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关于A,甲为抢劫而殴打并追赶章某致其钱包跌落,被甲取得,甲的暴力行为和拾得钱包、取得财物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认为是偶然的因果关系,故A选项不正确。关于B,虽然乙砍伤了程某,但由于医生的重大失误最终导致程桌死亡,该事件的介入是异常的、独立于乙的行为的,因此乙的行为与程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阻断,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关于C,丙的行为与危

20、害结果之间只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在于铁路工作人员项某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因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黄死亡,应当是项某而不是丙的行为与黄某之死存在因果关系,故选项C错误。关于D,丁虽然给李造成了致命伤,但是李是2小时后才会必死无,如果丁及时将李送往医院救治,李并不必然死亡Q李之所以死亡是因为高某违章驾驶撞向丁采的汽车所致,这一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于丁的行为的,因此丁的行为和李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13、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中的独任审判的说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OA、独任审判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独任审判只适用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C、独任审判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21、D、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适用独任审判制度【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由此可以看出,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人民法院都不适用。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其他程序都不适用。即使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也不是一律实行独任审判。14、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

22、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如何处理?OOA、应当判决维持原判B、应当改判并可以根据情况加重或者减轻被告人的刑罚C、应当改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D、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只有被告人上诉,应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综上,本题正确

23、答案为C。15、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两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本案应如何处理?A、失主无权要回山羊B、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C、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D、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配种费但不付饲养费【参考答案】:C【解析】: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1)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慈息。”所以选项A、B是错的。(2)甲捡到乙的山羊饲养起来并为其配种的行为构成不真正的无因管

24、理。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物并非为他人而为的管理,包括误信管理和为自己管理。由于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故无此意思时,即不成立无因管理,当然也不会发生无因管理的效力。但在个别情形下,从保护管理人的利益考虑,可适当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本案甲的行为构成为自己管理,可谁用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3)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

25、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16、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Q在李某哀求下,丁

26、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考答案】:B17、甲将一个音响抵押给了乙,办理登记手续,后又质押给丙。丙发现音响有质量问题,拿到戊处修理,后由于丙没有支付修理费,被戊留置,戊又将此质押给不知情的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如果仅仅有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押权:存在,丙的权利优先B、庚不能取得质押权C、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乙由于是登记的权利,仍然优先实现D、在仅仅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时,乙的抵押权优先实现【参考答案】:D【解析】:分析: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

27、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本题的音响不属于担保法的42条规定的法定登记的范围,所以即使登记了也不能属于这样规定。但是抵押权成立在先,所以可以对抗质押权。18、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它意味着什么?A、物的消耗B、所有权客体的消灭C、权利的变动D、权利义务的消失【参考答案】:C【解析】:评析:详见民法原理中物权的规定。19、破产财产应当按的顺序支付。A、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B、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28、破产债权C、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债权D、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债权【参考答案】:A【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7条20、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追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Co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

29、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参考答案】:C【考点】贪污罪的认定【解析】很多考生认为,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是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甲显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财物,因此应该认定为盗窃的手段。但是对于侵吞形式的贪污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因此,国有公司的出纳,即使并未使用所保管的保险柜朗匙与密码,而是利用作案工具打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而不是认定为盗窃罪(参见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3版),第860页)。认定贪污罪的成立,不能仅看行为方式,重要的是是否监守自盗,使用钥匙、

30、密码,还是自行撬开,并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注意:如果这个保险柜不归该出纳保管,他并没有钥匙与密码,仅仅是由于工作上的便利,知道里面有饯而用铁棍拉开取钱的,该出纳仍构成盗窃罪。【重点点拨】本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利用职务士的便利“。贪污罪利用的是“权力”而非“一般的便利”。21、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O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C22、行政机

31、关在行政合同中有哪些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权利?OA、不可预见的困难补偿权B、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C、可以要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D、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权及相对人违约时的制裁权【参考答案】:D【解析】行政机关只有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B项错误。C项在民事合同中也具有。A项是相对人的权利。因此,本题应选D。23、在一起强奸案中,王某是被告人杨某的辩护律师,孙某是被害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经生效后,则关于本案,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孙某可以提出申诉B、王某可以提出申诉C、李某可以提出申诉D、有关人员提出申诉后,该案的判决暂停执行【参考答案】:C【

32、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再审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申诉后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4、关于共同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必要的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B、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一人的诉讼行为对他人不发生效力;C、在代表人诉讼中,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另行起诉,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其自己参加诉讼;D、代表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需要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参考答案】:A【解析】:A中如果改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标

33、的,是对的;C项中我们先把概念理清,代表人诉讼是指为了方便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举出代表代表其利益进行的诉讼,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如果为必要共同诉讼,推举不出代表人,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推举不出代表人,当事人另行起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推举不出代表人,当事人另行起诉。D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没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但是虽然大家可以这么记忆,但是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本质的区别,最大的区别是,诉讼代表人本身就是案件的当事人,每个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

34、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25、陈某到一饭店就餐,饭店服务人韩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煤气炉突然爆炸,陈某、韩某及邻座顾客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厂生产,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列有关表述中正确的是:A、陈某既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B、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C、杜某不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D、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参考答案】:A【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

35、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知,陈某作为消费者,既可以向饭店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甲厂请求赔偿,所以A选项正确,当选。韩某和杜某作为其他受害人,均既可以向饭店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甲厂请求赔偿,所以BC选项错误,不当选。I学法网I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狭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不当选。26、下列各选项中,哪一选项所列内容均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A、关于一种新化学元素的发现;一种新型高分子材料的聚合方法B、一种速算方法;一种演示新计算方法的教学

36、用具C、一种减肥新药;一种新型减肥食品I)、一种诊断早期肝癌的新方法;一种新的放射疗法【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27、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销【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效力待定合同。合同

37、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获得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称为效力待定。28、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A、由B公司承担债务B、由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C、由A公司承担债务D、由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债务承担。合

38、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政府主管部门无权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29、()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这种证书的机构所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的书面文件。A、拒绝证书B、公证文书.C、债权证书D、股权证书【参考答案】:A【解析】:拒绝证明书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律根据之一,没有拒绝证书就不能向除承兑人或付款人以外的其他汇票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的金

39、额。30、下列行为不属于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招标者向某投标者透露标底的行为B、某投标者在其投标之前通过招标者私下获得其他投标者的报价的行为C、投标者甲鱼其他投标者串通投标,压低标价的行为D、投标者直接报出成本价【参考答案】: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

40、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31、以下行为中哪个不属于不可诉的国家行为?()A、边检机关在认为是伪造的护照上加盖“无效”字样的行为B、国务院宣布某省市进入戒严状态*C、中国政府驱逐某国使领馆人员出境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动员状态的行为【参考答案】:A【解析】国家行为主要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41、,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所以,BCD三项均为国家行为。A项属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应特别注意题干中的双重否定“不属于不可诉”表示肯定“属于可诉”。3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甲带着邻居乙家的小孩去游乐园,但甲却谎称其绑架乙的小孩,让乙交付赎金3万元。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B、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你要干吗?”。乙见状,一边恶语威胁,一边用力向外拽钱。甲拼命护住钱包,乙用拳头猛击甲的头部。后由于甲仍拼命护住钱包,乙见难以得逞,在车到站时下车逃走。甲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C、甲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

42、乘他人不备,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中的财物。甲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D、甲某日深夜潜入距离市区5公里的郊区农民某乙家,盗窃狼狗一只,之后逃回市区。不料遇到正在值勤的警察丙某,丙某对甲进行盘问,甲做贼心虚,竟丢下狗就跑,丙某立即追赶,甲拿出身藏的尖刀将丙刺伤。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参考答案】:C【考点】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转化型抢劫【解析】A中甲的行为的性质认定比较混淆的有这三种。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区别的要点不在于有无欺骗行为,在敲诈的场合,也可能虚构加害的事实恐吓他人。要点在于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还是通过恐吓迫使他人违心交付财物,即交付财物的自愿和非自愿。

4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有无实际的绑架行为。所以A项应该是敲诈勒索。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理论上也称这一规定为准抢劫罪的规定。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这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定抢劫罪。这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人发现或者发现现场有人或者遇到了反抗等阻力,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而是出于临时转变的强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当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手段来非法夺取财物的,就是典型的抢劫罪。二

44、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伤害罪。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是出于灭口、报复等其他动机杀害、伤害他人的情况。所以,B中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抢劫罪。刑法第269条的另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即使行为人在被抓捕过程中乘机藏匿于一隐蔽处或者混入人群,暂时脱离了追捕人的视线,但是,追捕人立即进行搜索,并发现行为人的,仍应视为当场。只有行为人在被追捕中藏匿或者拦截汽车迅速逃跑,追捕人无法发现行为人,不得不停止追捕行动,在事后(包括在通缉过程中)被发

45、现进行抓捕的,才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也就是说本条中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时间上是前后连续而未间断的,地点上可以是同一场所,也可以是前行为场所的延展。如果当时追捕已经中断或者结束,或者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以后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当对其抓捕时,犯罪分子行凶抗拒,不适用本条Q其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所以,D是不正确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两种情况,都必须是行为人在抢夺时没有显示、使用所携带的器械才成立。如33、下列有关被害人陈述的有关表述中错误的是:OoA、被害人陈述有两种: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

46、陈述,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B、在单位成为刑事被害人的时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部门负责人的陈述即属于被害人陈述C、被害人陈述必须经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质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D、被害人陈述收集的程序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基本相同【参考答案】:C【解析】作为定罪根据的被害人陈述。必须经过法庭审理中的审查核实,接受当庭质证,必要时也可以在有充分准备的前提下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对质。可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对质并不是认定被害人陈述的必要条件。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34、张某是某工商局局长,涉嫌收受贿赂被立案调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企图自杀、

47、逃跑,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对张某拘留B、本案应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对张某的拘留C、拘留张某后由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和单位D、对于张某的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参考答案】:B【考点】拘留【解析】B。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贫污航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项错误,B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0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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