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冲刺阶段冲刺检测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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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冲刺阶段冲刺检测卷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F列哪个主体的批准,可以延长多长时间?A、经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B、经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C、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D、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参考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2条。2、2004年7月2日,某甲轮(悬挂巴拿马国旗)与某乙轮(在巴拿马登记)在日本海上发生碰撞造成乙船船体严重受损,在日本某打捞公司的帮助下泊于日本某港进行修

2、理,甲轮继续航行至中国青岛港,乙轮随后也停靠在青岛港,并向青岛海事法院请求保全申请,申请扣押甲轮,青岛海事法院在依法予以审查后,将甲轮扣押,其后,乙轮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是:OA、中国海事法院B、巴拿马海事法院C、日本海事法院D、当事人可约定向某国法院管辖【参考答案】:D【解析】: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3、冯某出于复仇的目的,将受害人杀害后,又将其财物拿走,对冯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A、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并罚B、按抢劫罪定罪处罚C、以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D、

3、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参考答案】:A【解析】:冯某出于复仇的目的将受害人杀害是故意杀人罪,刚开始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来将其财物拿走时才有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消费者协会可以从事的行为具体为()A、从事商品经营B、从事营利性服务C、以牟利为目的推荐商品、服务D、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参考答案】:D【解析】: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故D项正确。5、2004年6月22日,某县第一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下列哪种措施是合法的?A、第一中学在事发后2小

4、时向县卫生局报告B、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C、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D、县政府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参考答案】:A【解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此,选项A的措施是合法,应选择。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

5、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因此,选项B不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可见,对食物和水源财权控制措施的权力归属于全国和地方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而非当地人民政府。故选项D错误。

6、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据此,就地隔离观察措施针对的是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而不是题目中的食物中毒学生。故选项C错误6、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哪些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A、高某1999年因贪污罪被提起公诉,但因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被免除处罚B、卢某,金融学博士,因为其子治疗白血病负债10万元C、杜某系某公司董事长,1999年因杜某决策

7、失误,投资失败,该公司被迫宣告破产D、兰某,某大学经济学教授,但年逾70,已退休【参考答案】:B,C【解析】: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A高某被免除处罚,不符合被判处刑罚的规定。D显然是正确的7、公民、法

8、人或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应予受理B、裁定不予受理C、依法判决D、裁定驳回起诉【参考答案】:B【解析】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8、对明代都察院司法执掌表述不正确的是:OA、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B、复核或审理京师职官犯罪案件C、不复核或审理京师斩、绞监候案件D、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斩、绞监候案件【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司法机构。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几

9、个方面:一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二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三是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人命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9、蔡某是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60余万元不入账,归个人用于经营汽车运输、赌博、炒股以及购买房子等。贷款期满后蔡某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归还了上述6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银行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6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蔡某找到李某,请李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60万元贷款合同,用以

10、冲抵该6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李某的6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蔡某收回该笔贷款案发OA、蔡某构成贪污罪,贪污金额120万元B、蔡某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犯罪金额各60万元C、蔡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120万元D、蔡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60万【参考答案】:D【解析】:贪污与挪用的区别,要点是“平赈”还是“挂账”O另挪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数额不重复计算.10、非法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电话等通讯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一项权利?OA、通信自由B、隐私权C、通信秘密D、人格权【参考答案】:C【解析】:略11、10.北洋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A、“天坛宪

11、草”B、“袁记约法”C、“贿选宪法”D、中华民国宪法(1947)【参考答案】:A【解析】:【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113条。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该题针对“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知识点进行考核】12、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磋商、仲裁、调解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B、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和变更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C、上诉机构既进行法律审查,也进行事实审查D、专家组是常设机构,上诉机构可以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参考答案】:B【解

12、析】:A错,磋商是必经程序,后两者不是。B正确。C错,上诉机构只进行法律审查。D错,专家组不是常设的,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但无权将案件发回重审。13、下列选项中属于违反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是:A、焦某超载运输被交管部门罚款200元后,又被查出其运输的物品是国家一级文物,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并处以罚款2000元,实际执行了1800元B、工商局和卫生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以无照经营为由对陈某罚款400元,卫生局以卫生不合格为由对陈某罚款300元C、章某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请检察院批捕,之前交通部门对他进行了行政拘留D、工商局发现陆某无照经

13、营罚款400元。一周后,工商局以处罚过轻,要求陆某再缴纳罚款300元【参考答案】:D【解析】: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适用的原则,是指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但如果依法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并处数种处罚的,依法在给予其中一种处罚后,再给予其他应并处的行政处罚,是允许的。(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处罚。选项A中法院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法院的处罚属于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交管部门和法院根据不

14、同的事由对焦某进行了两次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A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选项B中,工商局和卫生局是分别根据不同的违法事由对陈某进行了两次罚款,因此选项B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选项C中,交通部门对章某采取的是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是依据刑法的规定,提请逮捕,因此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选项D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故当选。14、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

15、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参考答案】:B【解析】:国除贸易综合知识本题是一道国际贸易的综合考查题,涵盖了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贸易支付等四个环节的知识点。本题中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全

16、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共同海损等。船舶碰撞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对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也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公司对这部分货物损失不必自行承担责任,而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A项错误。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援引“航行过失免责”。依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因此,“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B项正确。在信用证机制中,银行提供了独立的信用,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就承担独立于买方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一旦开出,独立于

17、买卖合同、独立于货物状况、独立于双方的履约状况,也不管单据的真伪。因此虽然已知货物受损,如果单证相符,银行无权拒付货歙,P项错误。陷阱点拨本题虽是一道综合性考查题目,但考查的知识点都是最基本的,难度不大。甲乙公司之间采用CFR价格条件的设置其实只是一个干扰,对于解答本题基本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因为本题已经告知考生,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故对于甲公司是否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也就随之演变为对平安险范围的一个判断。15、关于部门规章,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部门规章是执行性的行政规范B、就制定根据而言,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比地方政府规章要小一些C、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组织起草I)、部门规章

18、送审稿,由各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参考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因此,选项A正确。立法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格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

19、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比较上述规定,在缺乏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形下,国务院部门不得主动地制定和发布部门规章,而地方政府规章则可以。据此B项正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3条规定:“部门规章由国务忱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据此,C项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规定,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贡统一审查。据此,D项正确。16、2011年7月,某市公安机关模仿诗歌见与不见的语言和风格,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敦促在逃人

20、员投案自首:“你逃,或者不逃,事就在那,不改不变。你跑,或者不跑,网就在那,不撤不去。你想,或者不想,法就在那,不偏不倚。你自首,或者不自首,警察就在那,不舍不弃。早日去投案,或者,惶惶终日,潜逃无聊,了结真好。”关于某市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恰当的?A、公安机关有权减轻或免除对自首人员的处罚B、公安机关应以社会管理职能代替政治统治职能C、公安机关可以从实际工作出发,对法律予以行政解释I)、公安机关可以创新工作手段、利用有效宣传形式,促进全面充分履职【参考答案】:D17、在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对于“纸上的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样的说法,下列理解错误的是:A、法律要以社会为母体,以社会客

21、观规律为基础B、纸面上的法律终究要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为基础C、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D、活法是指统治者的意志,立法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参考答案】:D【解析】:“纸上的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句话谈的是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指法律以社会为母体,国家的制定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A项正确。社会是法的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B项正确。社会是法的基础,因此就决定了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选项C正确。选项D与题目没有关系。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18、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卖方应当

22、在目的港交货Ik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D.Do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参考答案】:C【解析】:国际贸易术语FOB【解析】:FoB术语卖方在装运港交货,A选项认为在目的港交货,是错误的。由于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转移,买方负责运输以及保险费用,卖方无义务自费取得货物保险,也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FoB术语适用于海上或者内河运输,D选项错误。19、对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表述错误的是哪项A、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国民大会、总统B、基本精神与临时约法和“五五宪章”有所不同C、其特点是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

23、”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立集权D、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这些条款都没有切实的实行【参考答案】:B【解析】: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中华民国宪法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

24、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当选。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任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中华民国宪法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20、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

25、。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患和

26、违约金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参考答案】:C【解析】:公平正义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见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变更协议的前提是:协议是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选项A中认为协议为双方

27、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可以让法院变更协议的内容本身就是矛盾的,不当选。本案中的协议是购房人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保险金的支付要求,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此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违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选项C中法院因显失公平而撤销协议的内容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的要求,当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

28、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知B项错误。选项D中认为“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是错误的。因为如果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本案中法院是应该撤销房产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协议;但不是因为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是因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难度系数*21、下列关于自首的判断,说法正确的是:A、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甲心生悔意主动到检察院承担了全部罪行,甲成立自首B、甲强奸邻居后,甲父将其捆绑并将其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犯罪的全部经过,甲成立自首C、甲和乙共同盗窃,当被公安机关讯问时,甲

29、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对盗窃一事未提及,甲成立自首D、甲公司从事走私汽车的活动,该公司总经理乙担心被发现判重刑,于是背着董事长、副总经理等人,独自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全部罪行,乙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不能单独成立自首【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A选项中,甲乙系共同犯罪,甲没有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同案犯乙,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成立自首。故A选项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一)项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

30、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B选项中,甲父将甲送到派出所,符合“视为自动投案”,此外甲还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故B选项当选。C选项中,甲只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没有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故C选项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因此乙可以单独成立自首,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B。22、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下列

31、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

32、编成册。这种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因此,它并不是制定法律而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因此,法典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制定法律的活动23、钟某是某市一位刑满释放人员,为了生计打算开一家商店,于是向该市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多次办理

33、时工商局均不予受理,理由是钟某有犯罪前科。于是钟某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事实,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若该市人民法院受理,在一审期间,该市工商局受理了钟某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钟某不撤诉,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市工商局原先行政不作为违法B、若该市人民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钟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C、若该市人民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钟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应当自行审理D、若钟某既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向上一级工商行政机关提起复议,该市人民法院和上一级工商行政机关同时受理,钟某可以自己选择管辖【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第3、4款规定

34、,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4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

35、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对于工商局的不作为并不属于必须经过复议程序的情形,因此可以使用本条规定。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2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从法律规范的分类看,其属于以下哪种情况:A、命令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C、委任性规范D、禁止性规范【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法律规范的分类。25、李某喜欢本单

36、位年轻漂亮的女同事姚某由来已久,曾多次向其求爱,但均未获得姚某的同意.于是,自2005年9月1日起,李某向姚某的手机发送含有淫秽内容的短信息五十余条,至2006年3月5日停止.李某的行为导致姚某不敢上班,对姚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2006年10月,姚某的家人才闻知此事,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李某的行为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请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2005年9月1日起算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C、李某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参考答案】:B【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

37、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李某于2006年3月5日终止其违法行为,对其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2006年3月5日起算,至2006年9月5日.因此,B选项正确,选项ACD错误.2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A、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B、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C、如改变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D、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参考答案】:D【解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最普

38、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它的强制性并不表现在有一个凌驾于各国的国际机有权以强制执行,而在于国际社会都普遍接受这些原则,因而相关的国标条约和国际惯例都以之为基础,从而贯彻其执行。27、关于我国司法机关的理解,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A、我国的司法机关只包括人民法院B、我国的司法机关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C、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D、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但仲裁机构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或准司法性,也应列入司法机关的范围【参考答案】:B28、国际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是下列哪一项?A、道歉B、赔偿损失C、限制主权D、恢复原状【参考答案

39、】:C【解析】: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恢复原状、道歉、赔偿、限制主权等,其中最严厉的形式是限制主权,主要适用于危害全人类利益或侵犯其他国家并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29、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家无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股票经营业务B、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C、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D、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参考答案】:C【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43条。30、根据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下列哪类人员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A、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B、与外交代

40、表共同生活的父母C、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D、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参考答案】:B【解析】: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亭有与外交代表基本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只在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方面仅限于公务行为、私人行李不免于查验、安家物品限于到任后半年内免于交纳关税和其他捐税等方面同于外交代表;使馆服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享有豁免,其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税;使馆的私人服务人员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本条规定外交代表和行政技术人员的“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别享有与外交代表和

41、行政技术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比公约规定的代表和行政技术人员的“同户家属”更为明确。第22条规定,途经我国的外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有我国外交签证或持有外交护照(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官员及其他来我国访问的外国人士,在我国过境或逗留期间享有必要的不受侵犯和豁免。第23条规定,来我国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外交代表同等的特权与豁免。按第24条规定,来我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我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我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

42、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31、权利能力与权利紧密相关,下列关于二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OOA、任何人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其享有具体的权利B、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C、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在内D、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要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参考答案】:A【解析】:考点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关系解析任何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享有具体的权利。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要享有具体的权利有一个实现的过程,要满足一定的条件。32、反人道罪就是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下列哪一类人进行的谋杀、灭绝等非人道行为?A

43、、战俘B、平民C、正规武装部队D、非正规武装部队【参考答案】:B【解析】:参考反人道罪的定义33、秦朝时期,有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张三某日到县令处告发李四,称李四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王五通奸(秦律规定,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李四定罪。经县令调查,张三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张三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OOA、张三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B、张三为泄私愤而诬告李四,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C、张三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D、张三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参考答案】:D【解析】:秦朝诬告反坐制

44、度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张三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李四与王五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张三应当受到他诬告李四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34、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法官应当遵守的司法礼仪A、认真听取当事人发表意见B、使用规范、文明、准确的语言C、着法官服,佩戴徽章D、开庭时与当事人洽谈房屋装修事宜【参考答案】: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

45、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第三十三条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35、关于F组贸易术语,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OA、FAS贸易术语与FOB术语均是在船上交货B、在FCA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船舷转移

46、C、在FOB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卸货港船舷转移D、FOB和FAS贸易术语主要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FCA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参考答案】:D【解析】: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错,FAS是船边交货条件,FOB是船上交货条件。B错,因为FCA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交货时转移。C错,FoB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而不是在“卸货港”船舷转移。D正确,F组中,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和FAS则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本题正确答案为D。36、下列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哪项?A、工商局对某企业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B、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命令C、行政机关拆迁和平大道旁建筑的

47、拆迁公告D、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参考答案】:B【解析】:其他三个选项都是具体行政行为37、根据澳门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法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地法院?OOA、高等法院B、行政法院C、区域法院D、裁判署法院【参考答案】:B【解析】:考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包括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ACD均是杳港特区设立的法院。38、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篇,下列哪篇置于律首?A、曹魏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参考答案】:D【解析】:北齐律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称名例,更加明确了其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并直接影响了后世的封建立法。39、甲国与乙国签订了关于农产品贸易的友好条约,在条约中规定了如下条款:(1)甲、乙两国农产品在丙国境内享有30%的关税优惠;(2)丙国农产品在甲乙两国境内享有30%的关税优惠;(3)甲乙两国相互给对方农产品30%的关税优惠。则有关这三项条款说法正确的是:OA、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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