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考试卷(一)甄题精选考试押试卷含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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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考试卷(一)甄题精选考试押试卷含答案和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O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C、诋毁行为只能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参考答案】:B【解析】:诋锻.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

2、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该条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应是经营者,A项的主体新闻单位不是经营者,只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主观上具有削弱对手竞争力的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行为,且其散布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如果该信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该行为,故D项错误,B项正确。经营者诋毁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但也有例外,如不实的对比性广告,对不特定的竞争对手形成诋毁,故C项错误。2、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

3、何罪?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I)、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参考答案】:D【知识点】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和转化的抢劫罪。【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因此甲乙都构成盗窃罪。在逃跑过程中,乙使用暴力将追赶自己的丙打伤,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因此可以排除A、C两项。问题的关键是作为共犯的甲是否也构成抢劫罪。甲乙在盗窃犯罪中属于共同犯罪,因为他们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甲和乙的共同犯罪的故意只限于盗窃Q

4、在逃跑过程中,乙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盗窃的犯罪意图,而甲并没有抢劫的故意。因此,只有乙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甲只构成盗窃罪,故本题选D项。3、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干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参考答案】:A【解析】:港、澳基本

5、法的修改本题较为简单,主要是对法条的考查,但是因为条文繁杂,提醒考生多多总结。A、B、C、D四个选项涉及的内容,在港、澳基本法中有同样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兰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

6、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从

7、上述法条来看,有权对港、澳基本法的修改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修改的权力,A项错误。B、C、D三项的说法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是正确的。陷阱点拨本题的陷阱出现在A选项中。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权力,这是原则性规定。但是在港、澳基本法中作了特别规定,即有权对港、澳基本法的修改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生容易忽视该特别规定导致误选。难度系数*4、中国人甲在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工作,一日与美方经理美国人乙发生争执,乙一气之下,趁甲经过其办公楼下时,对准甲掷下一砖块,致使甲头部受重伤住

8、进医院。甲出院后,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医药费等费用。该案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是()A、中国法和美国法都可能适用B、中国法或美国法都不适用C、只能适用美国法D、只能适用中国法【参考答案】:D【解析】:参见民法通则第146条。5、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制度在哪一朝代的哪种制度A、西周的狱讼制度B、西汉的上请制度C、魏的八议制度D、唐代的保辜制度【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保辜制度。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

9、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6、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哪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回避()A、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均熟识的B、上诉案件中二审法官与一审法官私人关系密切的C、法官对一方当事人有反感情绪的D、法官本人感觉对案件有关法律问题把握不准的【参考答案】:C【解析】: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的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的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A、B、D三种情况通常并不会引起公众对案件的公正裁决的怀疑。7、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10、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这表明法具有:A、规范性B、国家性C、概括性D、效率性【参考答案】:B【解析】: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无论从形成方式、实施方式或表现形式来看,法都是正式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所以ACD选项错误,不选。B选项正确,当选。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A、宪法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11、C、基本法律D、国际条约【参考答案】:C【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法律权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因此正确答案为C。依宪法第62条的规定,惟有全国人大经过特别程序才能修改宪法,选项A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之修改权在全国人大.选项B错误。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协议的产物,任何一缔约方均无权进行单方修改,选项D错误。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F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OA、一

12、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宪法规定1广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术加以规定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参考答案】:D【解析】:考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

13、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所以ABC都是错误姆。D正确。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0、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办理?A、该赔偿义务机关仅就自己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赔偿B、该赔偿义务机关有权拒绝赔偿C、该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就赔偿总额先予赔偿D、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就赔偿总额先予赔偿【参考答案】:D【解析】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

14、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取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行政赔偿责任11、下列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第三次重大创新B.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C.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立法工作,就是要科学、民主立法,建立统一、完备的法治体系D.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就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参考答案】:A【解析】:口考点:社会主

15、义法治理念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现的第四次重大创新。第一次创新的成果是毛泽东思想中的“民主建国”和“五四宪法”;第二次创新的成果是邓小平理论中的法治思想,如十六字方针;第三次创新的成果是“依法治国”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第四次创新的产物。因此,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具体而言,就是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就是要科学、民主立法,建立统一、完备的法治体系;在司法中,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做到法律效

16、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法中,要做到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执法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B、C、D的表述均是正确的。12、赵某是甲市居民,2006年国庆节假期期间前往乙市探访亲友,被该市丙区公安分局和丁区公安分局以检查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由扣押,扣押期间被前来进行检查工作的乙市公安局警察殴打至重伤,若赵某提起国家赔偿,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赵某可以就被丙区和丁区公安分局无故扣押这一行为要求行政赔偿B、赵某可以就乙市公安局警察殴打至重伤这一行为请求国家赔偿C、赵某可以要求丙区和丁区公安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若赵某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为2年,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违法行

17、政行为时起算【参考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A选项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拘留行为,B选项属于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均可请求国家赔偿。根据该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8、因此赵某可以要求丙区和丁区公安分局共同承担赔偿费任,C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翦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因此,起算时间是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赔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之日,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D。13、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使到甲国境内时,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发生争吵,A将B打成重伤。则A的犯罪行为A、不能适用我国刑法B、可能适用我国刑法C、应当适用我国

19、刑法D、只能适用甲国或乙国刑法【参考答案】:B【解析】: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如果是在国际列车上犯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按照双边协议协商解决。因此,国际列车上发生的案件也可能适用我国刑法。14、下列哪项不属于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情况?()A、条约本身规定可以加入B、条约无规定,但受到缔约国之一邀请即可加入C、条约无规定,经谈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加入,则这些国家可加入D、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这种同意【参考答案】:B【解析】:条约的加入加入是指未对条约进行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

20、的拘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可以加入的条约由条约本身规定或相关国家约定。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可以有以下3种情况:(1)条约规定一国可以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谈判国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因此,ACD项均属于可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情况。所以本题选B项。15、蒋某,男,36岁,某市锅炉厂工人,1995年6月蒋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其患有甲型肝炎,暂予监外执行。蒋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执行通知后,几次通知他报到接受监督改造,蒋某均不理睬,擅自到外地

21、打工。1996年10月。蒋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又强奸了一名女青年,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对蒋某前后两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什么时候起算?A、应从第二次犯罪被抓获时起算B、从蒋某擅自外出时起算C、从决定其被监外执行时起算D、从判决生效时起算【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忱、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5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因此蒋某逃避监督改造的时间不应计入其刑期的执行期,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他擅自离开居所地时起算。16、甲法官

22、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参考答案】:C【解析】:暂无17、某大学对学生李某的学位申请问题作出处理意见。1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李某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李某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李某。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

23、同意该校对李某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李某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李某,已经涉及到李某的权益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李某发生法律效力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行为I)、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只有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能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李某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即

24、该报告应当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未侵犯李某的任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国,故选项A错误,B选项正确。选项C和D的结论,即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正确的,但原因均表述错误。内部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本案市教委的报告是关于对李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因而不属于内部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本题中市教委并没有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其报告并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18、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检察官的有。A、李XX,女,22岁,某重点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B、王XX,男,30岁,工程学博士,

25、5年前,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在XX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4年C、赵XX,男,24岁,法学学士,在XX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D、丁XX,男,26岁,某大学法律系专科毕业生,担任上海市XX公司法律顾问3年【参考答案】:B【解析】:参见检察官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第6项和第3款。19、有关法律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以下哪个同学的观点是正确的()A、甲同学认为,法律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应用,以防法官任意判案B、乙同学认为,审判实践离不开法律解释的应用,否则法官无法判案C、丙同学认为,每次审判实践只能选择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加以应用D、丁同学认为,每次审判实践可以有多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应用,且无顺序限制【参考答案

26、】:B【解析】:法律解释是一定的人或者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解释的主体不同,导致解释法律效力的有无以及效力的大小也不同。其中,法律解释对正确进行审判活动的作用很大。法官进行的审判活动,其实质就是通过法律解释,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的法律事实中,从而得出法律上的结论。如果不进行法律解释,就不可能正确地判案。A项错误,B项正确。法官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判案的过程也是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官可以在审判实践活动中,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一种或者多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当然,法官在法律解释中,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在通常情况下,法官应当最先适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若不能,达到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可以运用历史解释、体

27、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进行法律解释。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C、D两项错误。20、王某,15周岁,绑架他人后将人质残忍杀害。王某的行为A、构成绑架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C、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D、不负刑事责任【参考答案】:B【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这八种罪没有包括绑架罪,虽然绑架罪是重罪。但是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答案是B项。21、对海洋环境污染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是A、港口国B、缔约国C、群岛国D

28、、内陆国【参考答案】:A【解析】:国际法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理论认为,为了及时和有效的治理海洋环境污染,对海洋环境污染享有管辖权的为港口国。所以应选A。22、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OOA、死刑B、迁刑C、城旦舂D、笞一百【参考答案】:A【解析】: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本题案例中甲被乙诬告被定为死罪,根据秦代诬告反坐

29、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乙应以甲被判处的刑罚加以制裁,即乙应当被判处死刑。故选A23、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参考答案】:A【解析】:解析;国家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第25余:“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国家赔偿制度的

30、功能之一是通过国家赔偿恢复相对人权利。因此,虽然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但在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首先仍应以恢复原状的方式实现。故四选项中A较C更有益于恢复相对人权利。B错,因相对人对此没有过错,不应受到行政处罚;D错,因工商局存在工作失误,不适用以合法行政行为为前提的行政补偿24、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涉及下列哪个方面的内容?A、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B、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修改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D、修改规定:国家

31、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参考答案】:D【解析】:A选项是1988年修宪的内容:BC选项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涉及的内容。25、某县工商局与物价局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对甲企业共同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若甲企业不服,向县工商局申请国家赔偿,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县工商局有权拒绝赔偿,要求甲企业先向县物价局申请赔偿B、县工商局有权要求县物价局同时赔偿C、县工商局应当先予赔偿D、甲企业应当同时向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县工商局和物价局要求赔偿【参考答案】:C【解析】: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32、,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26、请问下列行为中,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OA、在甲某组织的卖淫活动中,乙某被其聘请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B、乙某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某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工具。C、某市鸿运建筑公司和法达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格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定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D、王某明知张某崇某组织了旨在推翻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了大量物质帮助的行为。【参考答案】:C【知识点】共同犯罪【解析】刑法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对于A项,乙某应以协助

33、其组织卖淫罪单独处罚对于B项,老乡甲某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单独处罚对于C项,鸿运建筑公司和法达建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单位一样可以成为共犯的主体。只有C正确。对于D项,王某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单独处罚27、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采取如下哪些办法?OA、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B、向人民法院起诉C、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D、请求原处理机关复议【参考答案】:A,B【解析】: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

34、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不服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复议不服的,可以起诉。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A、B正确。而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并不包括行政处罚。故C错。原处理机关也无权受理复议。故D错。28、李某因实施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在押往服刑地点的过程中,趁看守人员不备,将看守人员于某打成重伤,并将驾驶员丁某打晕,然后挣脱械具跳车准备逃走,但被苏醒后的丁某立即抓住,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脱逃罪与故意伤害罪B、脱逃罪C、脱逃罪未遂D、故意伤害罪【

35、参考答案】:D【解析】: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9、下列关于法的作用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研活动的权利。这属于法的指引作用。B、小王认为,小李故意将路灯打破的行为并没为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这属于法的评价作用。C、张洪犯诈骗罪被判刑三年,出狱后,非常悔恨,表示以后要遵纪守法,好好做人。这属于法的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D、马经理认为,将来直销法出台后,传销行业将成为合法,因此加紧发展传销组织。这属于法的预测作用。【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的考察点是法的作用。法的作用这一知识点考的频率很高,主要考察法的作用的对象,因此考生一定要牢记。法的指引作用的

36、对象是本人,并且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A答案属于不确定的指引,但没有指明指引的对象。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不管评价的好坏,正确与否,都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故B正确。法的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法的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所以C属于强制作用而非教育作用。法的预测作用的前提是已然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未然的法律。所以D不对30、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发布了很多司法解释,近年来司法解释不断增多,地方人民法院出现很大程度上依赖司法解释断案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几乎凡是遇到稍微疑难复杂一点的案件,地方法院即逐级上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给予解释或批复等,最终地方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37、的指示进行审判。对此,下列说法哪项正确?()。A、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先行介入,可能会形成法院系统的“一体化”,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二审终审以及再审程序的虚置B、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助于地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心理追求,在审判业务上给予指导,有助于地方法院排除其他势力的干扰C、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构成了实质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D、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代行了地方人民法院本身独立断案进行法律推理判断的能力,地方人民法院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地方上的业务机关【参考答案】:A【解析】:考点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解析法律需要解释才能被进一步实践应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应对社会生活的灵活

38、性反映,有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实践操作,并给予地方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但是最高院与地方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院并没有完全代行地方法院的职能,地方法院也不是其在地方上的业务机关。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能力和心理追求。故BCD都不正确。31、行政机关采用招聘的形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考试,择优录用,同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于下列哪类合同?A、行政合同B、民事合同C、集体合同D、经济合同【参考答案】:A【解析】: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

39、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32、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OOA、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B、律援助机构既包括四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也包括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组织C、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仲裁代理、刑事辩护、调解和公证等方式I)、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法律援助人员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参考答案】:A【解析】:考点法律援助制度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

40、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的贵任主体是政府,故A错误。第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乓徘。第5条第1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故B正确。法律援助的方式很多,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的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等等,故C正确。第23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遏有下列

41、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故D正确。本题答案为A、33、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本单位经营第三产业公司,从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进大量不合格商品、致使该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破产,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玩忽职守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玩忽职守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参考答案】:B【解析】:见刑法第166条。国有事业单位

42、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34、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菜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右营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参考答案】:B【解析】: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最高人

43、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本题中简称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也属于近两年的新法之一,考查可能性很大。根据安排第1条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题中,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可执行财产主要在澳门,依据本安排的规定,如果李某在澳门申请执行,则适用澳门的法律,D项错误。安排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

44、,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本题中,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在内地与澳门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按安排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是同时向两地法院提1出执行申请,故A项错误。依据安排第5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故B项正确。如果澳门法院对王某在澳门的财产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满

45、足判决的财产数额,李某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所以C项错误。35、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优势是因为法律具有特定的属性,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这些属性?OA、明确性和一致性B、阶级意志性C、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D、普遍有效性【参考答案】:B【解析】: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36、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正式形成了A、“观审”制度B、”最惠国待遇”制度C、“会审公廨”制度D、“势力范围”制度【参考答案】:C【解析】: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

46、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现审并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扩充和延伸。37、元代设置多重司法机构不相统摄,其中专门审理僧侣狱讼的机构是()A、大宗正府B、刑部C、宣政院D、枢密院【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元朝司法机构的记忆与调整。元朝设置多重司法机构,并且不相统摄,在历史上是很有名的。其中,刑部职掌死刑案件的复核、系囚的审录、冤讼疑罪的审辨等事宜,并且在其下设有监狱,开一代之先河,为明清所承袭。大宗正府是元朝专门审理蒙古王公贵族以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枢密院专门审理军官、官人的犯罪。而宣政院才是专门审

47、理僧侣狱讼的机构。因此此题当选C。元朝这种军、政、教兼理司法的现象,为古代司法制度史所仅见。同时,既是重点难点,又是易考点。38、下列关于国际法院判决的说法正确的有:A、国际法院法官在对法院判决表决时可以弃权B、国际法院法官同意判决的结论,但不同意判决的理由,这种意见称为反对意见C、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必须履行D、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国际法院申请对判决强制执行【参考答案】:C【解析】:国除法院法官进行秘密评议并起草判决书,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故A选项错误。法官的个人意见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同意判决的结论,但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称为“个别意见”;另一种是既不同意判决结果也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称为“反对意见”。故B选项中意见应称为“个别意见”,B选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故C选项正确。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故D选项错误。应当注意,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国际法的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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