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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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2022年第一批产品质量监:抽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产品质量全国联动抽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2)XX号)、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的通知(X市监质监函(2022)XX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相关产品监督抽查,根据计划安排,市局决定对学生校服、服务性公共纺织品、车用汽、柴油、商品煤、配装眼镜等12种产品开展2022年第一批监督抽查工作(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工作分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协助配合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并按照市局安排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后处理工作。XX市综合检验

2、检测中心承担对学生校服、服务性公共纺织品、车用汽、柴油、商品煤、配装眼镜等12种产品的监督抽检任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二)抽查范围XX市境内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三)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学生校服、服务性公共纺织品、商品煤、配装眼镜等1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四)进度要求2022年10月30日前.,完成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的送达工作;完成本次抽查所有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的送达工作,送达方式应当直接送达或

3、EMS送达。11月15日前,完成e-CQS系统录入和结果材料送达。二、工作重点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在生产领域抽查时,检验机构应当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结合监督抽检产品实际,还应当实行盲样检验,检验机构应当严密组织好样品的二次编号、交接和检验等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拟定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并报市局审核备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一)抽样工作承担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4、章以及标准等规定。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抽取样品。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

5、购买检验样品,并如实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采取一次性抽样、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备用样品因不易运输、价值昂贵等需要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经市局批准后,应当予以封存

6、,在包装箱、包装物开口处等重要部位加施封存标识,必要时,对易拆卸、易更换的部位加施封存标识,尽可能封存在企业摄像头可以覆盖并监控到的区域。封存后,应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状态,同时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为保证抽查覆盖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抽取样品时,原则上同一产品只抽查1个批次,1家企业抽取的样品不得多于2个批次。问题处置。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如实记录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问题报送单,立即报告市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样品

7、确认。后置样品确认环节,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应当通过抽查结果和检验报告进行样品确认。拒检认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及时报送市局,同时报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拒检不合格向社会公布。抽样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抽样人员应当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等留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二)检验工作承担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组织好样品的接收、登记、检查、保存、检验、处置等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科学、严谨。样

8、品接收。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书面报市局。样品检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如果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

9、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并书面报市局。结果报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一是将检验合格报告寄送至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二是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不合格报告和抽样单寄送至被抽样企业(在流通领域抽样的,不合格报告寄送销售企业的同时寄送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三是将检验不合格报告在报告出具后尽快寄送至市局质量监管科(包括检验报告一式3份和产品抽样单)。四是将质量分析报告和检验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于11月15日前报市局。样品处置。检验任务结束后,承担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样品,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市局。1

10、.未付费样品处置。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未付费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受检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未付费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交由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 .付费样品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参照省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样品处置规定(试行)要求执行。(三)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局将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后,应当责令生产者立即停止生产同类产品,销售者立即

11、停止销售同类产品,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的受检企业和拒检企业进行后处理,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追溯机制、案件查办机制、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质量分析会机制、结果反馈机制,不断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后处理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时限上报处理结果。本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由财政划拨,不得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任何费用。三、有关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局,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实际,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好抽样、检验和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二)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依规落实。相关工作人员要抓住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抽取样品覆盖性、代表性、真实性的同时,确保监督抽查结果公正、科学、严谨。结果处理工作效果明显,坚决防止以罚代改、不罚不改、以改代罚的现象发生。(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有序推进。在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结果处理等工作环节,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每项具体工作的负责人,确保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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