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考试卷二同步训练含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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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考试卷二同步训练含答案和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参考答案】:B【知识点】留置送达。【解析】:在民事诉讼中,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

2、场,作为见证人,送达人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在本题中,法院是判决而非调解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书记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而不是让他们转交,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后,可以把判决书留在李某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中的邻居王某、所在地居委会和所在地派

3、出所均只能作为见证人而不能成为转交单位,因此三选项均是错误的。2、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27题)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来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参考答案】:D【考点】证据的审查判断【解析】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收集、保全后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辨别其真伪,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

4、明力的诉讼活动。本题考查了根据证据的不同种类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审查判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和要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作出了明文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挟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根据上述条文第1项规定,被害人即使有生理战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

5、。但若其在自身判断和表达能力范国内对案件作出了准确陈述,并且有其他证据印证,则可以被采信。选项A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同理,根据上述条文第2项规定,“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形下,也可以被采纳。选项B说法也过于绝对,错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据此,在勘验、检查笔录没有地证人

6、签名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并决定是否予以采纳,而非,一律不予采纳,选项C说法错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搜查获得的杀人凶器,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其来源的情况下,不能予以采信,选项D为应选项Q本题是对于2011年司法考试新增法条办理死刑案件证据靓定的考查。2010年颁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我国刑事证据立法进程中意义突出,这两个规定在2011年司法考试中多次被考查,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7、。3、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B、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D、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参考答案】:C4、某研究所与某工厂于1995年6月8日签订了“节能热水器”技术转让合同,由研究所向工厂转让“节能热水器”的全部图纸及一个样品。合同未约定后续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一年以后,研究所又对“节能热水器”进行了改造,研制成“高效节能热水器”。对于该改进后的

8、热水器技术,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工厂有权与某研究所分享该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B、该工厂有权无偿使用该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C、该工厂在某研究所转让该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D、该工厂无权分享该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参考答案】:D【解析】: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因此本题选D。5、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

9、可以写简称或代码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参考答案】:C【解析】: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票据又是要式证券,其格式由法律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

10、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因此,D项的记载违反了法律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规定,该票据无效;A项称收款人可以写简称或者代码,不符合法律关于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要求,故也不正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B不正确。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签章后,应对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的签章时,构成

11、民法上的“多数人之债”,按民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为多数人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连带债务外,否则即为不连带。那么,票据法是否遵循民法的基本原理呢?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都表现于票据上,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应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责任,据此,C项正确。6、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O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B、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C、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已经发表的汉字作品翻译藏族语言在国内出版发行D、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

12、的图书【参考答案】:C【考点】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解析】一般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四种,除上述选项列举的外,还包括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从而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包括上述的将汉字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在国内出版的.以及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7、甲与乙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甲为果农,乙为果商,在苹果生产季节,一场冰雹将甲的果园砸毁,导致甲无力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甲灰心丧气,准备通知乙解除合同,而乙知道此事后,考虑到甲将无力履行合同,也通知甲解除合同。对于甲、乙所受的损失,乙主张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

13、偿。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乙享有合同解除权,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B、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不享有合同解除权C、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I)、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参考答案】:D【解析】: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都有解除权,A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甲乙的合同尚未履行,解除合同就能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产生的损失各

14、自分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8、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B、裁定不予受理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参考答案】:C【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选C.9、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

15、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二第38题)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参考答案】:D【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16、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这一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本题中,生效判决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按照

17、审判监督程序向其同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选项ABC正确。选项D中的“省检察院”是作出生效判决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选项D错误。10、以下哪一项关于执行的说法是错误的?()A、对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考查B、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C、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D、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参考答案】:A【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7、218、220条。对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11、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

18、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参考答案】:A【解析】:在本案中,艺术照片存在几种权利,一是摄影者的著作权,二是模特的肖像权,三是模特的著作权,四是模特的隐私权。鉴于裸体涉个人隐私问题,乙同意担当甲的裸体模特,不等于同意将其照片对外公布,在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乙没有同意甲对外公布其裸体照。12、

19、甲公司委托乙海运公司运送一批食品和一台大型设备到欧洲,并约定设备可装载于舱面。甲公司要求乙海运公司即日启航,乙海运公司告知:可以启航,但来不及进行适航检查。随即便启航出海。乙海运公司应对本次航行中产生的哪一项损失承担责任?A、因遭受暴风雨致使装载于舱面的大型设备跌落大海B、因途中救助人命耽误了航行,迟延交货致使甲公司受损C、海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卸载货物时因操作不慎,使两箱食品落水D、因船舱螺丝松动,在遭遇暴风雨时货舱进水淹没了2/3的食品【参考答案】:D【解析】:A属于自然灾害B属于救助行为,都属于免责情况,C是装卸工作中造成的损失,不是本题中的航行过程中的损失。适航性是航行必备的条件,“乙海

20、运公司告知:可以启航,但来不及进行适航检查。”不构成免责的理由。13、针对以下案例,说法正确的是O(1)某区教育局为整顿全区中小学教育设施混乱的状态,经局党委讨论同意设立一个综合设备处,授权该处以该处的名义独立负责各学校的教育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日常维护,某学校认为该处行为其实是以管理之名义行索贿之便利,遂将该处告上法庭。(2)某乡镇企业在县政府的企业规划整改中,被县政府勒令与另一企业合并,由乡政府署名下发文件并负责实施,企业职工们不服,联名将县政府告上法庭。(3)某沿海开放城市市政府依据商务部下发的部门规章内设外资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越权实施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被诉。A、(1)中被告应该是教育局

21、和该综合处B、(2)中被告应该是县政府C、 (3)中被告应该是外资管理办公室D、 (3)中如果该办公室设立的依据不是部门规章而是市政府的决议,则被告应该是市政府【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见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20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

22、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21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本题中,(1)适用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适用第19条的规定,(3)适用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至于答案D适用第20条第2款和第21条的规定。1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

23、误的?A、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明确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B、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D、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参考答案】:A【解析】: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

24、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所以,A选项中,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25、应当选。BC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正确,不应当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所以D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当选。15、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效力。合同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

26、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在但书规范之外。16、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逆境内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其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多大比例?A、40%B、50%C、60%D、70%【参考答案】:C【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17、赵晓明(15周岁)为了勒索财物,将邻居6岁的小孩绑架,然后以匿名信的方式索取10万元赎金。由于邻居

27、报警,赵晓明遂将小孩杀害。赵晓明的行为构成?OA、绑架罪B、故意杀人罪C、非法拘禁罪D、无罪【参考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I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I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18、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

28、、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甲应退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回返还及3000元利润【参考答案】:C【解析】:不当得利中恶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不同。本案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则多付给某甲1万元,在银行与某甲之间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可以排除A项。某甲明知多收了1万元,没有积极返还给银行,而是用该款经商,这说明某甲是恶意不当得

29、利人,因为他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某甲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返还义务并不免除,同时包括慈息。结合本案,某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1个月的利息作为孳息也应返还。3000元利泗如何处理?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注意若甲是善意不当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19、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屑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

30、,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参考答案】:D【解析】:D0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本题应选D0同时,在实践中,保险合同都是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签订的,属于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1、本题中,由于两种理解各有道理,故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0、某日,王某和李某串通抢劫路人周某的钱财(价值1万元),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情节相同。但法院审理此案时,考虑到王某是县政府副秘书长的儿子,因此判王某抢劫罪,执行3年有期徒刑,而判李某抢劫罪,执行5年有期徒刑。该法院的做法违背了下列哪项原则O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

32、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本题中王某和李某共同故意抢劫,具有相同的犯罪情节,法院应当同罪同罚。该法院在定罪时遵循了平等原则,而在量刑上依身份地位不同实施了不平等原则。这一做法是明显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21、清风杂志社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一审法院判令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决发生效力后,该杂志社既不上诉,又不履行生效判决。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该杂志社负担B、法院可以对该杂志社社长或直接责任人员予

33、以罚款、拘留C、法院应当直接强制杂志社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保护当事人权利D、杂志社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参考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鳌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除可以根据情节轻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

34、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选项的说法不符合题干要求,不当选。执行规定第6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第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某些行为的执行,法院不是必须应当直接强制义务人直接执行,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执行,所支出的费用由责任人负担,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

35、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清风杂志社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2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单独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但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通知乙公司应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且对甲公司的请求进行了答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时,乙出示了仲裁协议书并指出法院无管辖权的问题,对此,法院应

36、当如何处理A、中止诉讼B、终结诉讼C、继续审理D、驳回起诉【参考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3、在土地承包期内,某集体经济组织欲调整本组织成员甲、乙两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则需要。A、经村民会议1/2的以上同意B、经村民会议1/2的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C、经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D、经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

37、.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考答案】:D【解析】:参见土地管理法第14条。24、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Oo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参考答案】:D25、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准备的,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A、不得继续制造、使用B、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应当同专利权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C、可以在原有范

38、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D、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不得许可他人制造、使用【参考答案】:D【解析】: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26、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某日,甲在抢劫赌徒乙的赌资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对甲的处理,下列哪r选项是正确的?A、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B、应以抢

39、劫罪从重处罚C、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I)、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参考答案】:D【考点】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解析】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显然符合赌博罪”以赌博为业的”规定,因此构成赌博罪。甲抢劫赌资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甲是在抢劫行为完成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乙的,这属于“另起犯意”,因此应该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点点拨】很多考生认为题目没

40、说“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构成赌博罪。这是太僵化了。以赌博为主要生活来源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O27、下列关于票据丧失后挂失止付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任何票据丧失,失票人均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B、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C、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D、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4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A选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当选。BCD选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28、人民法院对财务保全申请和先予执行的申请表示接受并同意采取相应措施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是A、决定书B、通知书C、裁定书D、判决书【参考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第140条第4项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适用裁定.29、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2007年试卷

42、二第27题)A、省监狱管理机关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C、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D、作出生劳判决的法院【参考答案】:D【考点】暂予监外执行【解析】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倒了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舔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

43、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4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

44、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见,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前,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陷阱点拨在不同阶段,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决定机关是不同的。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而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如果罪犯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则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见监狱法第26条)。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见公安部规定第291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

45、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30、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该条文属于?O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参考答案】:B【解析】参见课堂笔记刑法分则罪刑各论概说部分。31、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A、人用药品B、酒精制品C、烟草制品D、儿童食品【参考答案】:C【解析】:完善并修改了此题答案的解析,如下: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改时,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

46、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规定将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此条规定,原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83年商标法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并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自然废止。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992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至今仍有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烟草制品仍然应当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也没有对有

47、关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定,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人用药品不应当采用强制注册商标制度。也就是说,从2002年9月15日起,即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药品不再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因此,答案选C32、1997年7月200,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知识。题中甲公司虽然向乙公司发出了要约,但乙公司的还盘并不具备有效承诺的条件,即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因乙公司提出要“订立合同”,这是一种反要约,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但甲公司并没有回复,因此,合同实际上没有成立。3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D、虐待案自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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