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第三方服务机构与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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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第三方服务机构与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的(以下简称“基地(园区)”)建设与发展,聚集商业秘密保护资源,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同时保障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指经基地(园区)认定符合要求,具备相关资质,以及为企业或单位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服务的外部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分为法律服务类、技术服务类及其他中介类。专家指经基地(园区)认定符合要求,具备企业或单位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能力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三条第三方机构准入条件(一)法律服务类成立五年以上,累计

2、为至少3家企业或单位提供过5次或以上商业秘密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商业秘密案件、提供商业秘密咨询、建设商业秘密体系、开展商业秘密培训等。(二)技术服务类成立五年以上,有自行研发的商业秘密或信息安全相关产品,且能够提供完善服务的企业或机构。(三)其他中介类具备相关鉴定、评估、检测、证据固化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第四条保护专家准入条件精通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国际规则,具有丰富的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或保护实务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管理或保护服务,在商业秘密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员。第三章认定及退出流程第五条基地(园区)第三方机构及专家的认定(一)填写申请表并准备资质材料;(二)向

3、基地(园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三)基地(园区)组织内部评审;(四)评审通过后备案并签署相关材料;(五)颁发证书。第六条第三方机构及专家的退出(一)退出时应提前三十日向基地(园区)提交书面声明;(一)如各方签订有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内各方仍应履行合同的义务;(三)退出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对第三方机构及专家给予警告、劝退、除名或按规定提请有关单位追究其相关责任:(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或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录、剥夺相应资质的;(二)未按基地(园区)或基地(园区)企业单位签订合同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三)严重损害基地(园区)或基地

4、(园区)企业利益的。第八条被除名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四章职责第九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内容包括:(一)参与基地(园区)商业秘密项目的评审、评奖、验收,以及商业秘密软科学课题研究;(二)参与基地(园区)内企业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商业秘密论证和预警研究,为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三)参与基地(园区)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疑难商业秘密案件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关有效解决方案的专家建议;(四)参与基地(园区)商业秘密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服务和商业秘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业单位商业秘密管理提供服务;(五)参与基地(园区)商业秘密交流与合作活动;(六)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商业秘密工作。第十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的职责包括:(一)维护基地(园区)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基地(园区)名义从事有损声誉或利益的活动;(二)对基地(园区)内部讨论的问题、企业反馈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三)对基地(园区)的管理和发展提出建议;(四)对基地(园区)和企业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基地(园区)公告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地(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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