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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关键词】小化工企业;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一案双罚”【基本案情】2021年3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七项违法行为:一、该公司年产10000吨聚合硫酸铁及罐区工程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二、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三、该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储存在厂区南侧杂物仓库内,未设置专用仓库;四、公司未对外包方付某刚及其外包队伍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审核外包人员从业资格;五、公司与付某刚签订的设备安装承包协议书中涉及的安全条款规定如因乙方(付某刚方)
2、管理方面的原因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六、公司作业人员刘某详和外包人员谢某红、唐某、刘某在车间内从事动火、电焊或高处作业,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七、谢某红、唐某、刘某在从事特殊作业时,未制定具体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某强、车间主任刘某祥进行了现场询问,固定相关证据,并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处理结果】2021年5月31日,莒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
3、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七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2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某强作出罚款7.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近年来“,小化工”企业发展迅速,但有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造成极大安全风险。本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与外包队伍签订“生死合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未审核外包人员的从业资格,也未对外包队伍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给企业生
4、产经营埋下了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门不仅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通过“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发展。湖北省仙桃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构成危险作业罪案【关键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基本案情】2021年3月15日,湖北省仙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处于暂时停产状态,但存在二十二项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两项)。仙桃市应急管理局随即下
5、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在后期巡查过程中,仙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有恢复生产迹象,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从危险作业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后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仍在进行生产。经调查发现,该公司销售主管刘某因急于完成订单,在明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已作出暂时停产停业,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指令的情况下,未对两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违反停产指令,擅自组织4名工人在2号车间对丙烯酸涂料半成品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车间内存放了大量危险物质200号溶剂
6、油。3月27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如企业拒不整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火灾爆炸及人员伤亡事故。【处理结果】4月1日,仙桃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结合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意见,综合认定该公司拒不执行执法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刘某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涉嫌危险作业罪。4月2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向仙桃市公安局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7月13日,刘某因犯危险作
7、业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典型意义】本案中,涉事公司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活动,构成危险作业罪。仙桃市应急管理局邀请专家对涉事企业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出具安全事故隐患风险分析报告,同时报请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席会议研判,充分发挥部门合力,综合认定涉事企业生产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确保案件证据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仙桃市应急管理局还组织辖区30余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全程旁听庭审,现场接受法治教育,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
8、理局移送彭某辉.袁某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作业罪案【关键词】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基本案情】2021年4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工业园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共有两个集装箱改造房。其中一个集装箱改造房内设有办公区域,现场留有销售单据、支付二维码,并储存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另一个集装箱改造房为仓库,储存大量外包装标有易燃等标志的稀释剂、固化剂、清漆等疑似危险化学品。经调查,两个集装箱改造房均为彭某辉、袁某欢所有。两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生产调漆成品,并将调漆成品与稀释剂等其他危险化学品售卖
9、给汽车维修企业。行政执法人员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停止在集装箱改造房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对现场10种疑似危险化学品(共计2.089吨)进行抽样取证后依法扣押,并依法查封涉案场所。经鉴定,所有涉案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处理结果】经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两个集装箱改造房紧邻工厂和居民楼,彭某辉、袁某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彭某辉、袁某欢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涉嫌危险作业罪。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进行沟通,取得司法机关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相关建议。5
10、月28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此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8月4日,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彭某辉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8个月,判处袁某欢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5个月。【典型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上述违法行为列入危险作业罪的适用情形之一,目的就是要加大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如何准确理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成为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案办理过程中,应急管理部门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取得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移送等方面的专业指导意见,理顺移送衔接等程序。同时,本
11、案中龙华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委托有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进行了认定,既遵从安全生产专业意见,又充分吸收司法建议,确保案件移送证据充分有力。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竹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关键词】粉尘涉爆企业“;粉尘六条”“;有限空间四条”【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6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竹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六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粉尘涉爆企业六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简称粉尘六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简称有限空间四条)的违法行为共有三项:一、
12、板材车间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使用了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二、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三、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部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不标志。上述三项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涉及粉尘六条的第三条、第六条和有限空间四条的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板材车间的沉降室除尘系统。【处理结果】2021年12月17日,纳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
13、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竹业有限公司的六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本案中,某竹业有限公司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管理严重缺失,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极易造成事故发生。这些问题暴露出该公司对安全管理心存侥幸,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对自身的安全现状不清楚,隐患自查工作随意性强且浮于表面。通过行政处罚和教育引导,推动企业主动摸清自身重要作业
14、场所和关键环节固有风险源的安全风险,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完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措施,前置风险防控关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关键词】告知承诺;信用监管;撤销行政许可【基本案情】2021年6月29日,某俱乐部有限公司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申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当场下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时告知将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将该行政许可录入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7月15日,经申请人
15、预约,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五项问题隐患:一、部分窗户外墙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二、场所外墙与相邻建筑外墙防火间距为1.5米,且未设置防火墙,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三、场所二楼西侧安全出口直通一楼内部场所内,疏散楼梯到达一楼后,需穿过内部场所才能通往室外安全区域;四、现场测试场所内二楼室内消火栓内无水;五、现场测试场所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二楼的末端试水装置无水。以上问题隐患均不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的相关规定,与其法定代表人承诺内容不符,涉嫌违反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下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
16、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核查发现的该公司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8月17日,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并未对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处理结果】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某俱乐部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该场所,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该场所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形下进行承诺并取得了行政许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整改,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将该行政许可公示从双公示平台撤回。【典型意义】本案中,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承诺失实的违法行为在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纳入信用记录,实现“一
17、处失信,处处受限”,采取多种手段推动单位积极整改隐患问题,及时修复信用。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审慎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同时函告各相关职能部门,杜绝场所“带病运行”,从而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利于增强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本案办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事前热情服务、事中严格监管、事后严肃惩戒,严厉打击了虚假承诺、承诺失实行为,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强借鉴意义。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某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关键词】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基本案情】2021年8月30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某煤业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矿井存在超能
18、力、超定员生产等重大事故隐患。8月31日,检查组联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某煤业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认定某煤业有限公司存在五项违法行为:一、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二、安全费用提取不足,2021年1月至7月各月安全费用计提额度均少于实际应提取额度;三、一级质量标准化申报资料中,生产能力、安全费用造假;四、矿井主斜井胶带输送机电控变频器至驱动电机负荷电缆未做阻燃性能检测;五、井下使用国11防爆柴油铲运车。上述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
19、项、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随后,某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处理结果】2021年9月5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煤业有限公司的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并罚款34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上述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是导致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列明的
20、十五项重大隐患之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能不能得到有效预防,关键在于落实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行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了“一案双罚”,不仅要对煤矿企业严格处罚,还要对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本案中,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严格依法处罚,引导煤矿企业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守法律底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关键词】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主体责任【基本案情】2021年9月28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应急管
21、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此外,行政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高压低压电工(金某林、黄某英)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物品容器(盛装铁水包耳轴)
22、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冶金行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随后,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处理结果】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临夏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张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临夏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六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
23、意义】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临夏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将“第一责任人”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对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出5万元的从重处罚,旨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对某铝型材厂行政处罚案【关键词】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铝七条”;“一案双罚”【基本案情】2021年9月24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铝型材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四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铝加工(深井铸造)企
24、业七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简称铝七条)的违法行为共有三项:一、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二、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相关参数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三、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为麻芯钢丝绳。上述三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涉及铝七条的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存在问题的固定式熔炼炉和深井铸造系统。【处理结果】2021年11月26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
25、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铝型材厂的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某兴(董事长)和陈某裕(总经理)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该起案件中所查事项均为“铝七条”中明确规定的重点检查事项,一旦管理不到位极有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深入排查企业现场作业环节,从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个层面开展执法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同时进行处罚,既警醒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也有助于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