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488338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3.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2020年XX自治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3306306.3分类名称轻工产品其他日用消费品电动自行车2.2 产品种类电动自行车3术语和定义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4企业产品规模划分

2、根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动自行车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也年销售额/万元1000021000且VloooO1000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1.1 抽样范围和类型电动自行车样品按符合2.2的产品种类进行抽取。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

3、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的电动自行车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样品数量为2辆,其中1辆为检验样品,1辆为备样。备样封存于受检企业。1.3 样品处置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辆电动自行车应附有完整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标签等,并有独立完整的包装。每辆电动自行车应配有充电器和电池。在样品的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6. 3.2应当对抽查样品进行签封。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此类产品的实际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

4、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当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7检验要求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见表3o表3电动自行车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A类aB类,1整车标志GB17761/5GB17761/72车速限值GB17761/6.1.1GB17761/3制动性能(干态)GB17761/GB17761/4整车质量GB17761/GB17761/5尺寸限值GB17761/GB17761/6结构GB17761/GB17761/7车速提示音GB17761/GB17761/8淋水涉水性能GB17761/GB17761/9鞍管

5、安全线GB17761/GB17761/10鸣号装置GB17761/GB17761/11电气装置GB17761/GB17761/12控制系统(不测电机功率)GB17761/GB17761/13充电器与蓄电池GB17761/GB17761/14使用说明GB17761/6.7GB17761/7.8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 2.1若被

6、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检验后的样品应妥善保管,不合格样品根据需要可作必要的影像记录。8判定规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

7、被抽查产品合格,判定用语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标准,依据XXX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判定用语为“经抽样检验,XXX项目不符合XXX标准,依据XXX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采用原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10附则本细则编写单位:XX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细则主要起草人:陈永忠本细则由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发布时间:2020-8-2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