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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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说明:本章中标注“*”(星号)的条款为关键项,对这些关键项中任一指标的负偏离(指劣于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废标。*一、质量要求:执行标准:QJ/GF03.114-2021,炼铁用萤石块订货技术要求。具体为:1CaF275.0%,SiO223.0%,S0.30%,粒度IOmm-80mm。2、粒度:粒度10mm-80mm,其中小于IOmm的粒级不得超过当批(车)总量的10%。日常采用目测,目测不合格时按QJ/GF04.047规定测定。SiO2、粒度80mm可不作为交货条件,但供方应按本标准规定控制。必要时,通过限制进料或暂停进货控制。3、不得混有杂物。4、加减价条款以CaFz=

2、75.0%的价格为基准,1、CaF270.0%,按1元/吨结算。2、70.0%CaF275.0%不加价。4、0.30%VSWO.50%,减价3元/吨。5、0.50%VS1.00%,减价20元/吨。6、1.00%VS近1.50%,减价70元/吨。7、L50%350%,按1元/吨结算。10、粒度:10.0%小于Iomm的部分W15.0%,减价100元/吨。IK粒度:15.0%V小于Iomm的部分20.0%,减价200元/吨。12、粒度:小于IOmm的部分20.0%,按1元/吨结算。二、交货时间:1、按买方要求交货。*三、其它详见“合同主要条款”中的相关要求。第二部分合同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但不

3、限于以下内容:买方: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钢有限公司卖方:合同签订地点:攀枝花市合同描述:矿产事业部合同编号:版本号:合同签订时间:本合同有效期限为: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二份,卖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材质、产地、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二、质量(一)质量要求1、执行标准:QJ/GF03.1142021,萤石订货技术要求。2、CaF2$=75.0%,SiO223.0%,S030%.3、粒度:1Omm-80mm,其中小于IOmm的粒级不得超过当批(车)总量的10%。Sio2、粒度80mm可不作为交货条件,但供方应按本标准规定控制。必要时,通过限制进料或暂停进货控制。4

4、、不得混有杂物。(二)质量加减价详见附页。三、供货要求(一)发货准备卖方发货前应向买方提供备料情况,卖方发货前应对当批矿石进行化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货,必要时买方可以对卖方备料情况(包括备料数量及质量水平等)进行核实。(二)按计划均衡发货卖方按月组织发货,应力求均衡、稳定供货,日进货量按买方计划控制。未经买方同意自行发货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卖方如需超计划发货,应事先征得买方同意,未经买方同意超计划发货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如买方生产使用情况发生变化,买方与卖方协商后对月进矿计划进行调整。(三)现场管理1、卖方应

5、加强承运车辆的管理,卖方运输车辆须遵守攀钢有关验收管理制度,配合买方完成验收及异议处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或对该车采取处罚措施(如拒绝验收该车承运的物料)。2、卖方送矿至买方料场(仓)经买方验收后方可交货,未经买方验收,卖方自行卸料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卖方全部承担。3、由于买方不具备单批单独堆放等待化验结果出来后再入买方料堆的条件以及入料堆后确认上的困难,买方对己卸车的货物一律不予退货。(四)安全环保要求矿石中不得混有钢材、雷管等物,如因此造成买方设备损坏及影响买方生产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卖方装运矿石时须加盖蓬布,确保无散漏、无污染。(五)发货违约认定及处理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视为卖方严

6、重违约:1、同批矿不同运矿车或同车不同部位的检验结果出现差异,CaF270%条件下,检测结果低值与高值差异超过5.0%的,要求卖方整改。2、明显的混品种装矿或同批矿车分别装入不同品种矿,且非合同品种所占的比例大于10.0%o合同内第一次出现的,除拒收外,同时要求卖方限期整改。第二次出现,除拒收外,暂停三个月至半年合同执行。第三次出现,除拒收外,并终止卖方供矿合同。3、发现进厂矿车夹带水箱或其它物资等计量作假。合同内第一次出现的,除拒收外,同时要求卖方限期整改。第二次出现,除拒收外,暂停三个月至半年合同执行。第三次出现,除拒收外,并终止卖方供矿合同。4、买方认定的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合同内第一次出

7、现的,除拒收外,同时要求卖方限期整改。第二次出现,除拒收外,暂停三个月至半年合同执行。第三次出现,除拒收外,并终止卖方供矿合同。5、属司机弄虚作假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卖方外,同时取消该车承运攀钢物资的资格。四、交(提)货地点及方式(包含收货单位)买方指定地点。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一)运输方式汽/火车运输(二)费用负担实行包到价,运杂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一切损耗均由卖方承担。七、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回收散装。八、验收及异议处理(一)质量检验方式买方进行化检验,以买方质量验收部门检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依据。买方按批检验,按批进行质量认定。批料的定义:同一品

8、种同一供货单位24小时内原则上至少组成一个检验批,必要时可分类或合并组批。检验数据买方核定后,由买方按批次向卖方传递,买方有权视质量波动情况临时确定开展质量预检0(二)质量检验方法买方质量验收部门按下述标准制定的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取制样和有关项目的化验、测定,并保留原样缩分底样(半个月)、制备样缩分底样(半个月)、分析样缩分底样(一个月)备查。1、CaF2的测定按方法GB/T5195.Io2、SiOz的测定按方法GB/T5195.8,3、S的测定按方法GB/T5195.5。4、粒度的测定方法:按QJ/GF04.047测定。5、杂物的检验采用目测。(三)水分明显过高的认定方法及处理运料车厢边缘出现

9、三处及以上连续滴水且出现稀料或车厢板上有明水(或粘料),买方对汽车按“单车实际载重量小于等于30吨减量0.5吨/车,单车实际载重量大于30吨减量1吨/车”、火车按1吨/车减量接收(雨季及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若水分比上述情况严重,买卖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四)杂质的认定方法及处理矿石混有杂物(杂物指混入或掺入非萤石物质)的认定方法及处理:1、杂质明显车:运料(单)车若含杂物2.5%,买方对汽车按“单车实际载重量小于等于30吨减量0.5吨/车,单车实际载重量大于30吨减量1吨/车”。火车萤石块按1.0吨/车减量接收。2、杂质严重车:运料(单)车若含杂物2.5乐买方有权拒收。(五)同批(车)装不同品

10、质矿的认定方法及处理1、当卸料时抽查发现同车不同部位(肉眼观察明显分层)的检验结果出现差异,若检验单值皆合格,按结果的加权平均值计发质量检验报告,若有不合格单值按不合格程度最大的单值发检验报告。检测指标可包括“质量要求”中的各项目。2、如抽查车数小于检验批总车数50%时,按抽查所涉及的车数数量处理;如抽查车数等于或大于检验批总车数50%时,则该批料按抽查不合格程度最大的单值发检验报告。(六)取样失败的认定及处理(按月认定)由于卖方(或司机)原因造成买方质量验收部门取样失败(车内剩料少于10%或不配合取样)的,当月第一车减价30元/吨,第二车减价60元/吨,第三车减价100元/吨,均比照当批(天

11、)质量确认计算后再减价;第四车以后按不付价款处理。(七)质量异议处理1、卖方对买方检验的矿石成份异议的处理卖方对买方检验的矿石成份有异议,卖方有权提出复验要求,但应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买方更查;属共同验收的,若卖方对买方的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将买卖双方共同封存的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仲裁,并以仲裁结果为判定依据。若仲裁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之间的差异符合国标允许差的规定,仲裁费用由卖方承担;若仲裁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之间的差异超过国标允许差的规定,仲裁费用由买方承担。2、买方在验收过程中的质量异议的处理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卖方矿石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由买方通知卖方,卖方接到买方

12、通知后应立即到场确认(攀枝花郊区8小时内,米易、盐边、会理、会东、元谋、牟定区县24小时内,省内其它地区48小时内,省外其它地区三日内到场),逾期不到视为同意买方认定结果(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在卖方未到场前,未卸部份买方负责整车保留或卸入异议堆场(单独堆放),已卸入料场(仓)但可保护现场的,由买方负责保护现场,经确认后由卖方负责清理。3、买卖双方共同验收卖方对买方在质量验收方面有异议的,可向买方提出买卖双方共同验收;买方也可根据卖方质量异议、供货质量等情况,要求卖方共同验收。在买卖双方共同验收前,卖方必须与买方质量管理部门签订“共同取样验收协议”,对现场安全、工作条件、验收内容

13、等作出具体约定,卖方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约定,否则买方有权拒绝卖方共同验收。(八)质量控制为维护买卖双方利益,买方有权根据卖方实物质量采取整改、暂停进矿、终止合同等措施。卖方所供原料质量不合格或质量波动,给买方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卖方应配合买方进行调查并进行整改,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的权利。九、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资料的提供无十、结算与支付(一)结算方式1、按买方质量验收部门的化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的结算依据(小数位数与质量要求一致),实行按批检验、按批结算。2、数量按干基(计价水份为0%)结算。3、卖方按买方的结算通知单开具发票,发票上应注明合同编号,发票按规定交买方结算部门。4、结算期限:

14、卖方发矿后,须在买方通知期限内办理有关结算手续,最迟不能超过合同有效期。5、判废部分按固值1元结算。(二)支付方式(二)支付方式非标准化支付:实行先货后款,以货币或承兑汇票滚动支付。标准化支付:1 .本合同标的物单价按13%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挂账后20天(按集团公司批复结果确定)支付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价格确定,结算价根据支付方式确定。2 .先货后款,以买方的计量和质量验收结果为结算依据,验收合格后(小数位数与质量要求一致),实行按批检验、按批干基结算。结算单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由买方通知卖方按买方出具的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结算),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合同号。2、结算期限:卖方发矿后

15、须及时办理有关结算手续,最迟不能超过合同有效期。标准化支付方式:预付款金额:无预付款条件:无付款条件:实行先货后款,按结算方式约定期限办理支付。支付与约定差异的贴息约定如下:1.90-180天票据年化贴现利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按定价时集团公司发布的贴现利率明确)2.贴息约定(1)贴息标准当实际支付票据种类(货币、银票、商票/惠信)、到期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按合同约定的贴息标准,结合票据种类和时间差异按天计算贴息加减价。(2)免贴息条款支付结构免贴息条款支付品种与合同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相同且在约定承兑期(18030天)范围内免贴息;应付账款清算时,对同一个支付申请单由于票据

16、结构问题,造成清账尾款支付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尾差在5万元(含5万元)范围内免贴息。支付时间免贴息条款支付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差异5个工作日免贴息。承兑期免贴息条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18030天免贴息,商票/惠信1805天免贴息。其他免贴息条款抵款及轧差免贴息。应付账款清算时尾差在1万元(含1万元)范围内免贴息。(3)贴息条款合同约定免贴息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支付品种与约定不符的,按合同约定贴息标准贴息。支付时间、承兑期超出免贴息条款的,全时段计算贴息。(4)贴息约定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出票行细分国股、非国股、财务公司等,按统一贴现率计算贴息。卖方按月根据支付日期、支付品种、合同标的类型等向供方合

17、并支付,优化支付产生的差额视为支付折扣,买方在应付款项中扣减,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劣化支付产生的差额,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结算,不再计算贴息。十一、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卖方未按约定执行的,买方有权不予结算。(二)若货物中混有易燃、易爆等物品造成买方设备损坏和影响买方生产,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三)若买方因生产用料或用料品种发生变化,买方可对合同交货时间和数量进行调整或对合同进行终止,并及时通知卖方;因卖方原因而未完成进货计划,影响买方生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卖方赔偿;若卖方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由此给买方造成的

18、直接损失由卖方赔偿。(四)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及包装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五)卖方采用棚车、高帮车以及其它买方不能翻卸的车型进行铁路运输交货的,由卖方自行组织卸车和交货,发生的损耗和费用由卖方承担。(六)按合同含税总金额的5%(向上取整至千元)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卖方以及根据攀钢物贸保证金管理办法:买方不向卖方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卖方,交货量按合同总量的100%10%控制,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执行率低于90%,扣除履约保证金(未收取保证金的从卖方的应付款中按合同含税总金额5%扣除),供货计划兑现率超出110%部分的处理:110%V兑现率W120%按合同基价降价10元/吨

19、办理结算,120%V兑现率130%按合同基价降价30元/吨办理结算,兑现率130%按合同基价降价50元/吨办理结算。供货计划兑现率在90T10%之间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买方因生产用料情况发生变化,造成卖方无法完成交货数量,买方全额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85%W合同执行率90%,以合同执行率90%为基准每降低1%扣合同履约保证金的2%;80%合同执行率V85%,以合同执行率90%为基准每降低1%扣合同履约保证金的4%;合同执行率V80%,以合同执行率90%为基准每降低1%扣合同履约保证金的6%o因合同执行不力卖方合同保证金已被全部扣除,卖方后期出现消极供货,

20、由此影响买方生产,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七)本合同交货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2023年6月5日,对于采用火车供货的:1、若卖方货物在6月2日零点前已发出,但因铁路调运或卸货不及时等原因未能按期到货验收的,视为如期到货,不予考核,超期量纳入合同总量统计。2、若卖方货物在6月2日零点后至截止日期24点前发出,超过交货期到货的,价格参照当期最新价格,按遇涨不涨、遇跌随跌执行,并较到货期价格降价10元/吨办理结算。3、若卖方货物超过交货截止日期发出,不办理结算。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其他约定事项其他约定:(一)基于产品本身特性,对不合格品买方不予退货。(二)本合同为直付料合同,合同数量及金额为预计消耗量,若买方因生产用料或用料品种发生变化,买方与卖方协商可对合同交货时间和数量进行调整或对合同进行终止。因卖方原因而未完成的进货计划或合同量逾期不补。(三)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卖方所供产品在包装、运输、装卸、现场服务等各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攀钢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四)因自身原因或意外导致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由卖方自行负责。(五)卖方所供产品若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后果和经济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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