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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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摘要】法学与经济学本身存在许多的交叉领域,如产权、不正当竞争、合同、垄断、公司等等。作为社会科学中结合最紧密的两个学科,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窕存在着必然性和必要性。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需要两个领域的知识,如果只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窥探,本质上不过是制度经济学的一支,如果只是从法学的角度分析,本质上只不过是法理学或者法哲学的再现。【关键词】法学与经济学交叉学科必然性与必要性法学与经济学是两门古老的学科,在社会科学中居于最为显赫的地位,应该说其掌控着社会科学话语权。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被称为“法律经济学”(Economicsof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

2、wandEco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0法律经济学是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一、法学与经济学研究目的价值的共通性从法学上看,“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它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Kohler,IntroductiontoRoggesMethodologischeVor

3、studienzueinerKritikdesRechtsviiio从罗斯科庞德的这段法理学的论述中不难发现,法学的研究核心目的是追求公平。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一一自然法学派,也是以追求公平为研究目的的。波斯纳认为法的经济分析具有如下价值:“法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和改革能力都存在着宽泛但确定的边界。然而,通过向社会表明了或就非经济的正义理想,什么是必须放弃的,经济学总是能够提出明确的价值。正义的需求并不是没有代价的。”这个代价并不是无限的,这个代价必须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我们没有理由放弃效率。法律的作用在于使人们进行合作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并竭力降低合作不成带来的损失。从各个部门法来看

4、,刑法强调对犯罪分子的制裁与教育,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整个社会长治久安了,社会这座大机器的才能不分日夜高效率地运转。而民法则是典型的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强调意思自治,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但是民法中也不排除有一些强制性规范(比如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以保证公平。波斯纳认为,正义与效率本身就是一体的,正义本身具有不同词义,有时正义可以解释为分配正义,即一定程度的经济平等,此时,经济不平等将造成不正义的结果,这一结果同样也是非效率的。罗尔斯则认为,能够使社会中的贫困阶层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

5、善的措施,可以得到已构成社会和将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同意。“只有当没有任何其他可选择的分配方式可以使社会中最贫困者的生活得到改善时,那么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才是正义的”。因此正义(公平)与效率并不排斥,应该说,法学研究的目的与价值是在于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经济学上看,帕累托在1906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程一书中提出了检验一个社会生产资源是否达到了最优配置的判断标准,即如果某种优化的结果可以在不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得更坏的情况下,使一些人或至少一人的境况变得更好时,社会福利就会得到改善。这里也体现出经济学家们对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的追求。经济学者总是在考虑:如何能有“效率”地追求“公平”。“公平与

6、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同时也始终是经济学论争的主题,甚至被称作经济学说史上的“哥德巴赫猜想”。由此可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同样也是经济学家研究的目的与价值。二、法学和经济学有着共同的研究领域法律理论吸收了诸多经济学概念,如激励效应、机会成本、信息不对称、搭便车。经济学则意识到有效的产权与契约制度是经济增长发展的基础。这种意识让各种法律概念更为开放,如诉讼成本、严格责任、第三方执行等。比如不动产产权问题,在物权法正式出台之前,人们对于物权法(草案)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住宅房地产70年使用权问题。物权法第149条对此问题的最终规定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对于这

7、样一个只有18个字的规定背后涉及的内容并未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致使住宅这一普通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处于一种弱保护状态。住宅产权人拥有住宅所有权和住宅用地使用权两种权利,但这两种权利的期限是不一致的,住宅所有权是永久性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却只有70年。这就使一些购房者产生了70年后土地被国家收回、自己的房子何去何从的疑惑和担忧。对此房地产经济学家表示,房屋产权70年,“以房养老”难以推行。房屋产权的不确定性,方便了公权力“便宜行事”,却损害了民众的切身利益,牺牲了许多改革和进步的可能性。法学家们则可能强调法律严格的自足和规则主义。经济学家则更多看到法律过多的后果,害怕法律过多使政府干

8、预能力过大,会限制社会的自由、侵犯产权,故经济学家主张适度的法律才是好法。这两种角度的论争正说明法学和经济学有着共同的研究领域或者交集。法学与经济学还被广泛地应用于劳动合同中集体讨价还价问题、股东之间、官员与董事之间关系的分析。这样的应用也相应地扩展到了财产法等经济触角广为延伸的领域。其中,公司法、证券法对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性获得广泛认同,以效率作为价值取向来解决这些领域的立法和执法问题在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获得越来越多的接受。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案例分析和研究,纠结于法律的文字辨析、是否产生文字歧义等等,这样的研究很难跳出法条本身。而这些法律本身的载体公司、证券也是经济学家研究重点问题,是

9、否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会获得更好的效果呢?三、法学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学本身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并且其历史积淀之深,与包罗万象的现实联系紧密,因而法律需要专业精英来操作,且行业门槛较高。人们普遍认为法律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经验积累,法学家则坚信法律是一套完备的规则总称。学习法律,需要了解法律的历史、原理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分析。对法律的注释是法学家的主要工作,因此甚至出现了注释法学派。法学家认为法学有着自成一派的内在原理,对法条的解释是一个纯粹的文字研究和逻辑推理过程。然而,没有万能和完美的事物,法律本身也存在无法解释的灰色地带,因此社会对法学研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在美国,二十世纪初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引出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IegaIrealismmovement),其核心思想就在于把法律从所谓的“古典法律思维”(classicallegalthought)的真空中剥离出来,把法律更多地植根现实。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LegalAnalysisOfEconomy)开始流行。诚如哈耶克指出的,“学科专门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没有谁能比其在两门最古老的学科即法学和经济学中所造成的影响那样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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