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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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序言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坚持,立以德行,树之表旗,的办学理念和熔铸红色师魂,培育幼教英才,的办学精神,立足三峡、面向西部、辐射全国,以学前教育、艺术教育为主要办学特色,改革创新、特色发展、服务地方、开放办学,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幼儿师范院校。”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重庆幼儿师专;英文译名为ChongqingPreschoolEducationCollege,英文缩写为CQPEC。”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育才路1号。学校设有万州塘坊校区、小湾校区和云阳梨园校区。学校网站。”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姓师、向农、为幼、服老,校训是无冥冥之志者,无昭昭之功。骐骥一跃,不能十步。弩马十驾,功在不舍,。校风是,明道、正心、赋能、弘艺、教风是”师爱、师真、师善、师美、学风是,修德、励志、笃学、敏行;”六、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

3、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学校章程依法自主办学,制定实施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4、和人员配备;“(二)遵循聚焦主业、规模适度、保证质量的原则,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基本形式,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依法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五)根据教学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合理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健全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七)自主开展对教职H干部任免、职务评聘、津贴调

5、整、工资分配、奖励或惩处等工作;“(八)自主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积极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九)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交流活动,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十)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八、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第三项修改为:“(三)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五项修

6、改为:“(五)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构建与学生专业成长相配套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体系;”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主要任务,致力于培养思想素质过硬,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较强,具有创新精神,能适应现代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老年康养、早教托育、文化艺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十、删去第十四条。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终身发展为一切工作

7、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和三全育人工作格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办学宗旨、人才培养目标及社会发展需要,围绕教育与体育、文化艺术、食品药品与粮食、电子与信息、医药卫生、公共管理与服务等专业大类,科学调整优化专业结构,面向一老一小服务体系,重点建设教师教育、早教托育、智慧康养、文化艺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专业群,形成专业集群化发展新格局。”十三、删去第十七条。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学校坚持,政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地合作,构建体系开放、机制灵活、

8、合作共赢的校地园(企)协同育人机制。”十五、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十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专业教学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强化教学资源建设,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创新学业评价机制,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十七、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十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学历证书发放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满足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十九、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把学术研究与应用开

9、发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二十、将第三章第二节修改为:“科学研究”。二十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管理、激励、考核、评价机制,支持和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提升科研成果总体规模、质量和效益。”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多方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产学研合作,积极搭建国家、市、校三级科研创新平台,增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能力。”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学校围绕学科专业建设方向,加强国家、市、校三级科研团队培育,提升教师科学研究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10、。”二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己任,立足三峡、面向西部、辐射全国,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更好服务于国家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二十五、删去第二十九条。二十六、土曾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二级单位、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学校积极搭建学前托育、老年康养、文化艺术、家庭教育等社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专业、人才等优势资源的积极作用。”二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社

11、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十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深入挖掘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巴蜀文化、三峡文化优秀成果,感悟三峡移民精神,深入开展系列文化育人主题活动,不断提升师生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共鸣,增强对国家、民族、文化的高度自信。”三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及社会服务,积极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学校红色文化、师范文化融合性创新性发展,探

12、索校史文化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途径,培育具有鲜明特色的校园文化品牌。”三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三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院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能。”三十三、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属重大决策、重

13、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会议议定事项应按照学校相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三十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三十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按照科学规范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自主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群团机构及其他机构,并合理确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各内设机构按照自

14、身职责职能依法履职尽责。”三十六、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体系。”三十七、删去第四十条。三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三十九、将第四十二条改为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招生委员会,适时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按照其运行、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四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

15、任务的完成。”四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

16、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

17、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四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18、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O“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党委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19、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把握、战略规划、组织领导、重点推动、统筹协调,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20、,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四十四、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与市监委驻重庆幼儿师专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检、监察职责。”四十五、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

21、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

22、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

23、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四十六、将五十一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四十七、将第四章第四节,修改为

24、:“学院”。四十八、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院是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基层组织,是提高育人质量、深化教学改革的直接载体。学院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提出教研室及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批。”四十九、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院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学校赋予学院履行职能所需的自主权。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二)组织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学术活动,管好意识形态阵地;“(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25、考核评价学院教职工;“(六)按学校相关规定聘任与管理学院人员,教育与管理学生;“(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全面负责并加强学院党的建设,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

26、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学院书记履行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履行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的双重责任。”五十一、删去第五十六条。五十二、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日常运行管理。院长的主要职权职责是:“(一)组织拟订与实施学院的整体发展规划,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二)组织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三)组织学院的行政管理活动,制定学院的内部行政

27、管理办法等;“(四)管理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等;“(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五十三、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独立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力。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和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二)对学院的设立、调整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三)评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评定学术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入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28、四)决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项等的学术评价规则;“(五)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七)对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八)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五十四、删去第五十九条。五十五、将六十条改为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人数、构成比例、选任程序、运行机制、决策程序等严格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担任特别委员。”五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

29、九条:“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研究的学术组织,是学校适时优化专业结构,指导专业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实验实训、产教融合等教学工作的机构。其职责是:“(一)指导各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建设;“(二)指导各学院建立产教融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三)负责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四)负责学校优化专业结构的论证;“(五)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六)负责各学院新申报专业的论证和报批;“(七)负责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八)负责学校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示范专业及其它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九)负责审议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各专业

30、教学计划和专业主干课程、技能训练课程教学大纲;审核专业技能考核的实施方案与方法;“(十)协助各专业选择实践教学场所,推荐兼职教师;“(十一)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五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学校设立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教科研人员、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人员组成。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教材规划、审核、选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二)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措施;“(三)审核教材编写与出版相关工作;“(四)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估工作;“(五)指导教材选用、

31、订购和发放工作;“(六)负责推荐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优秀教材。”五十八、删去第六十一条。五十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H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四项基本职能。学校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可联合或单独建立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六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六十一、将第

32、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共青团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通过其书记参加学校校务委员会或列席学校党委的有关会议及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六十二、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六十三、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专业技术人员分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师是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撑

33、和保障。”六十四、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按照岗位类别,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构建重师德师风、重真才实学、重质量贡献的评价体系,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度。”六十五、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六十六、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

34、相关规定和流程,先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答复不服者,可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十七、将第九十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六十八、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包含其前身和各个发展时期)学习和曾在学校任职任教的所有人员。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学校鼓

35、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六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学院、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七十、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七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七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完

36、善内部控制体系,编制综合财务报告,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七十三、将第一百零二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学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七十四、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学校制定、落实信息化校园建设规划,完善数字化校园建设,为创建新型现代化大学提供信息化服务保障。”七十五、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科学规划校区功能定位位与空间布局,完善校园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进新校区智慧校园建设。”七十六、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围绕专业共建、课

37、题研究、技能交流、联合办学等方面,加强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广泛而深度的洽商与合作,探索联合开发课程,共建专业、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立人才交流、学生交换、学分互认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升合作办学质量。”七十七、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积极推动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合作,建立健全与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拓展双方在人才培养、政策制定、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区域发展、决策咨询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全面促进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发展。”七十八、将第一百一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湘结合的战略,积极寻求战略合作

38、伙伴,探索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汲取国(境)外大学的先进办学经验和管理经验。”七十九、将第一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以开放办学理念为引领,以专业为依托,广泛开展教师教育领域和具有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探索与实践中外合作办学的有效模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校开放办学水平。”八十、将第一百二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应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整,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重大调整和变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修订工作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落实。章程修订草案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校重新发布。”八十一、将第一百二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均不得与本章程抵触。”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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