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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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一、申报条件申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对象应符合(闽财农(2019)19号)文件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业务。由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认定的担保机构须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农民合作社担保机构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农村行业协会担保机构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其他担保机构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批准依法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已经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2、的50%o(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二、申报材料申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二份):(一)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附件2)。(二)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三)相关证照、文件证明材料,其中:由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认定的担保机构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农民合作社担保机构要提供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村行业协会担保机构要提供民政部门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其他担保机构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批准经营担保业务的批文或文件复印件;(四)与所

3、有合作银行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复印件。(五)贷款卡复印件(2014年12月4日后成立的担保机构可不提供)。(六)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附件4)。(七)经由符合2012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闽财会(2012)7号)规定、纳入我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范围之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申报期内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5),并出具项目申报期内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及其占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比例;项目申报期内农户生产性贷

4、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比例;单个被担保农户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项目申报期内平均年担保费率、代偿率、准备金提取情况等。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八)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汇总表(附件6)。(九)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由当地农业农村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审核人员签字。申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还应提供项目申报期内所有农户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担保机构与受保农户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责任合同复印

5、件,上述材料各提供一份给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三、申报程序(一)申报材料收集与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应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逐级上报。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财务方面的材料审核,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其他方面的材料,并查验原始单据。县(市、区)属担保机构由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初审,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在本级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并根据公示结果,签署审查意见后报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前报送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二)申报材料审核及资金下达。受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对有举报的,由所在地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核实,核实情况正式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最后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核公示结果,联合通知各县(市、区)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单位,并将有关材料报备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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