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轻 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 第二版) 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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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基本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与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是依法监管的一体两面,是实现公正监管的需要。(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

2、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四)诚实信用原则。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对签署整改承诺书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结合其违法的情节、危害程度,从重处罚。二、适用清单的一般条件及特别情形(一)适用条件及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3、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涉案金额或者财物数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频次、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影响的范围或者对象,以及一定时期内当事人实施的同一类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对于“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两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

4、组织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者影响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者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也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造成特定对象较轻程度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已经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任何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造成较轻程度的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但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对于“及时改正”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动改

5、正违法行为并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相关影响),或者按照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予以改正并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相关影响)等因素判定。(二)特别情形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清单的规定。2 .当事人存在清单所列免于行政处罚的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得适用清单的规定。3 .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经营行

6、为,不予行政处罚。三、适用程序办案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核查,包括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亮明身份、依法制作现场笔录等。(一)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在立案前的核查阶段,办案单位查清事实后,对于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整改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承诺书一式两份,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对于当事人不愿签署整改承诺书的,按立案程序进行调查。办案单位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核查情况、当事人整改承诺情况及适用清单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

7、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不予立案。核查材料、当事人整改承诺书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应留档入卷。办案单位责令改正后复查时,应一并核对当事人整改承诺内容是否已整改完成。(二)立案后,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应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后,办案单位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填报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阐明调查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理由,经审核,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阐明违法事实和理由,结案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立卷归档备查。(三)对于未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

8、错纠错原则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单位应在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中,阐明未适用的具体理由。四、工作要求(一)强化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时,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本清单的适用范围,严格落实,避免“不作为,乱作为“,避免出现应罚不罚、过罚不相当的情形。(二)强化痕迹管理。适用本清单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三)强化执法监督。通过案卷抽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对适用清单不予处罚的案件进行执法监督,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程序违法的进行纠正,需要追

9、责问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四)强化规范指导。市局各业务部门要强化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清单的规范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及时反馈清单适用时发现的问题,报送典型案例。市局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动态完善清单适用范围及条件。五、其他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99号)同时废止。附件: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2 .整改承诺书附件2编号:整改承诺书北京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你局执法人员在年月一日发现我(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纠正。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口1、立即予以纠正;口2、在一月日前纠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交你局。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附:1.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行政机关,一份送达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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