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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与施工安全的关系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控制工程质量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尽心尽力,这应该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经过修订的条例,监理内容新增加了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而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监理
2、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的监理内容也不包括施工安全。而且,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那是否意味如果没有该条例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就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呢?不是的,在一定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不能说监理工程师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所以,因质量隐患导致的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责无旁贷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人、机械、材料、工艺、环境同样是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监理人员只有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工作,才能避免由于工程质
3、量隐患而造成安全事故,才能避免由于在安全事故中有过错而承担责任。其次,根据规范5.2.3条款,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工程师是一个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应该及时发现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缺陷,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审查或审查了但没有发现隐患而发生了事故,这两种情况,监理工程师都应当承担责任。另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也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
4、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因此,安全技术措施不是一般的措施,而是国家规定的安全法规,具有法律的性质,带有强制性,必须认真编制和贯彻执行。那么,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该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总监审核批准同意了施工单位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也等于同意了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存在问题而造成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新条例已正式实施,那么条例中哪些有关施工安全的条款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同呢?监理人员应该如何按条例的要求来开展工作呢?过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只注重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现在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所以,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危险作业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并督促落实。那么如何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呢?首先,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有针对性,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法,针对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针对施工中具有易燃、有毒等危险性作业,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来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其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考虑全面、具体,应贯彻于全部施工工序之中,只有把多种因素和各种不利条件考虑周全,有应对措施,才能真正做到预防事故。但全面具体不等于罗列一般通常的操作工艺、施工方法以及日常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纪律,这些规定不需再作抄录,但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