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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展会代理协议甲方:乙方:签订前,请甲方、乙方再次认真阅读本协议,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本协议一经签订,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另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约束力。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起草制定,非一方事先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本协议由展览有限公司(以下均称为甲方)与(以下均称为乙方)为的宣传和销善工作访共后签订。甲方指定乙方为其对上述展会在
2、中国区的销售代理商。甲乙双方就展会销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展览会的宣传手册及其他材料的电子版,以及部分印刷资料(快递印刷材料所产生的快递费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使用甲方快递的印刷材料去参加会议或者展览活动后,需给甲方提供此次会议或者展览的资料或者会刊),此材料可作为乙方在宣传销售工作时使用或参考;2、甲方为乙方提供展位,在乙方客户选择展位时,甲方有义务进行协助;3、甲方在展会结束一个月内(2023年X月X日之前),根据乙方组织的销售总面积结算佣金,由乙方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支付乙方相应佣金;4、在2022年展会中通过甲方签订合同并参展的企业,属于甲
3、方的老客户,仍由甲方对应销售人员联系跟进;5、如乙方在2023年X月X号之前未能招展36平米,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会代理资格,但仍按乙方实际签订的合同结算。二、收费标准与结算标准1、国内企业参展国内企业的结算标准如下:2、国际企业参展国际企业的结算标准如下:3、会刊广告等广告赞助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作为甲方授权的在区的招展代理,将自愿为甲方宣传销售上述展会,招展范围包括企业,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2、乙方将在贸易条款以及甲方制定的宣传销售规则范围内,为甲方推广上述展会,同时乙方有权自行按照市场状况,以任何适当的方式推销上述展会;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售价范围进行销售;4、通过乙方参
4、展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属于乙方的客户;5、如乙方客户有任何新信息及反馈意见,乙方需及时与甲方联系沟通;6、乙方应为参展商转送甲方提供的参展商手册及其它展会相关信息,同时提醒参展商在到期前申请相关展会服务;7、乙方的参展企业需将参展报名表及时传真或电邮至甲方,以便甲方跟踪服务;8、光地展位的搭建,乙方需向客户说明必须使用主办单位指定的搭建商;9、乙方需要负责催促所有参展商催款工作,并保证在2023年X月X日前汇到展览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甲方收到款项后开具正式收据;10、乙方应在2023年X月X日之前证实所有参展商后呈交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参展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和传真、地址、参展公司简介;11
5、、乙方招展10个展位以上,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在开展期间跟进服务对应企业;12、乙方代理甲方本展会后,不可再代理其他同类型展会;13、乙方在招商宣传过程中需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物料、名片和合同版本等文件,不得私自修改合同信息,合同必须加上甲方销售的姓名和联系方式;14、乙方每月需提交一次联系企业情况的报告(包括联系企业的数量,地域,联系企业的情况和建议意见等),展会结束后出具展会报告(总结招展的企业数量,主要地域,新老客户的百分比,客户的类型与上届客户的回头率等情况)。四、其他说明1、在2023年X月X日之前,乙方的保单数量统一为8条,自2023年X月起,保单数量逐月减少1条,即X月、x+1月、x+
6、2月的保单数量分别为7条,6条,5条;2、保单数量达到当月上限数量后,上保单和下保单必须同步进行,否则视为无效,且下保单之后的三天内,该保单都在保护期内;3、乙方需主办方面谈的企业,由乙方支付甲方在该企业谈判过程中在所产生的费用,且有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安排一人与甲方携行,以便后期的工作执行;4、若因甲方原因取消展会,甲方将退还所有由乙方代理的参展商已支付的展位费用。五、银行信息:六、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七、本协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国内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八、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展会结束,所有费用结清,并没有任何遗
7、留问题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本协议签章处约定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即为联系往来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的文件及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一方的地址或电子通信终端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甲方:乙方:_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