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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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简称:奥特维证券代码:688516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七月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特别提示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2、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股东大会起60日内,公司进行权益的授予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

3、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5.621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482.73万股的0.4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

4、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o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o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0.0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

5、,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83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41.11%,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O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6、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0%。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且剔除公司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7、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8、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十、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十一、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

9、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

10、期间不计算在60日。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目录声明2特别提示3第一章释义7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2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7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8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的回购与注销24第H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6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7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0第十四章公司

11、/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2第十五章附则36第一章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奥特维、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授予日指公司向

12、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薪酬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芥i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南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13、公司章程指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

14、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以106.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70名激励对象授予50.19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2年11月8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上市流通。2021年11月15日为第

15、一次预留授予日,以106.00元/股的价格向46名激励对象授予3.23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2年12月7日,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上市流通。2022年8月29日为剩余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以104.40元/股(调整后)的价格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2.5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该部分股票目前尚未归属。(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以11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48名激励对象授予84.8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3年5月17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上市流通。2022年12月1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74.76元

16、/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14.76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该部分股票目前尚未归属。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17、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投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象在行

18、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83人,占公司员工总数3,121人(截止2022年12月31B)的41

19、.11%。包括: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致力于国际化发展战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均发挥不同程度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籍

20、员工熟悉现金薪酬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股权激励的实施能稳定现有外籍人才并吸引新的优秀人才。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三、激励对象的核实(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21、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5.621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482.73万股的0.4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o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O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22、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姓名国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ft(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葛志勇中国董事长、总经理0.100.13%0.0006%李文中国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0.120.16%0.0008%周永秀中国董事、董事会秘书0.100.13%0.0006%殷哲中国董事、财务总监0.100.13%0.0006%刘世挺中国董事、核心技术人员0.100.1

23、3%0.0006%刘汉堂中国副总经理0.100.13%0.0006%朱友为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080.11%0.0005%蒋姮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080.11%0.0005%马红伟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080.11%0.0005%王美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100.13%0.0006%蒋伟光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100.13%0.0006%蒋小龙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100.13%0.0006%刘伟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100.13%0.0006%解志俊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100.13%0.0006%唐兆吉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100.13%0.0006%季斌斌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120.16%0.0008

24、%殷庆辉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120.16%0.0008%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266人)73.921497.75%0.4774%合计75.6214100%0.49%注:1、上述任何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i.00%o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

25、制性股票数额,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人所造成。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

26、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

27、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授予日

28、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

29、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

30、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

31、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0.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32、励对象可以每股100.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0.00元/股。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187.66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3.29%。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187.31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3.39%o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175.1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7.10%o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184.26元/股,本次授予价

33、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4.27%。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

34、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35、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3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三)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3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

37、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0%。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且剔除公司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四)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38、实施,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B”三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评价标准AB+B解除限售比例1.01.00.9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激励对象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B,则其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

39、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是预测企业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

40、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

41、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o(ln)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二)配股Q=QoP(1n)(P+P2n)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l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2、。(三)缩股Q=Qon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o(l+n)其中:R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二)配

43、股P=PoX(PI+P2n)4P(l+n)J其中:R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l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三)缩股P=Pon其中:R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四)派息P=Po-V其中:R)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Io(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

44、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的回购与注销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

45、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o(l+n)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二)酉瞰Q=QoP(1n)(PP2n)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l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三)缩股Q=Qon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46、票数量。(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o(l+n)其中:R)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二)酉獗P=Po(P+P211)P1(1+n)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l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三)缩股P=Pon其中:R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四)派息P=Po-V其中:R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Io(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四、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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