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400吨珍珠棉保温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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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送审版项目名称:齐河华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吨珍珠棉保温袋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齐河华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齐河华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吨珍珠棉保温袋项目项目代码2303-371425-89-01-641415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4泡沫塑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回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因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用报项目口超五年

2、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303-371425-89-01-641415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16环保投资占比(%)16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5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I风险、生态、海洋、地下水、土壤、声环境专:表项目专项评价旨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的实际,无需开展大气、地表水、环境项评价。具体见表设置情况一览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3、、二嗯英、苯并a在、氟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无需设置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不涉及,无需设置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无需设置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不涉及,无需设置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无需设置土壤、声环境不开展专项评价/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的开展地下

4、水专项评价工作。不涉及,无需设置规划情况规划文件名称: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审批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及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齐河经济开发区的批复(鲁政字200287号)规划文件名称:山东省齐河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审批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及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齐河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19)117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文件名及文号:关于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0997号)以及关于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

5、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225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符合性分析开发区产业定位:根据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鲁环审【2009】97号关于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关于产业定位与总体布局的要求,齐河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为钢铁、造纸、建材、食品、化工、机电、物流七大产业。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已于2022年1月30日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审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了关于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225号),本项目与跟踪评价符合性见表l-2o表12项目与

6、鲁环审20225号的符合性分析一览表鲁环审20225号该项目情况符合性开发区发展建做好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山东拟建项目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符合议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的衔接,落实国家、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要求,严格“两高”项目管控,坚持执行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制度,落实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1635号)有关要求。(2023年版),不属于“两高”项目。加强开发区空间管制,落实“三线一单”生态

7、环境分区管控及环境准入要求,合理布局新入区企业。拟建项目符合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文件的要求。符合按照山东省化工项目投资管理规定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区内化工项目管控。拟建项目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鼓励企业不断改进高耗能工艺,持续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拟建项目用电量较少,不涉及高耗能工艺符合经上表分析,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225号)相关要求。审查意见见附件6和附件7。

8、2.山东省齐河县县城总体规划(2(H82035年)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123号院内8号,根据山东省齐河县县城总体规划(2O182O35年)可知,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拟建项目建设符合规划的要求。山东省齐河县县城总体规划(20I82035年)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见附图1O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拟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中规定的项目类别,属于允许类,项目已取得了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证明(备案文号:2303-371425-89-01-64141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用设

9、备型号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和淘汰类之列。因此,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2.土地利用符合性分析该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123号院内8号,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位于齐河县城东北部,总规划面积35kn规划范围为东起齐济边界,西至老倪河,南起济邯铁路,北至园区北路,本项目在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可知,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用地规划,拟建项目不动产权证见附件3,租赁合同见附件4。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与一般生态空间管控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规划将省级及

10、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的全部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德州市生态保护红线主导功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防风固沙,主要为各类法定保护地的核心区域及评估确定的重要区。齐河县生态保护红线见表1-3表13德州市齐河县生态保护红线编号包含要素所在区县面积km2YS3714251110017黄河(齐河段)齐河县8.83YS3714251110018济南北郊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齐河县2.39YS37142

11、51110019山东黄河水乡国家湿地自然公园齐河县9.2YS3714251110020徒骇河齐河县1.53一般生态空间: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按照“应划则划”的原则划定一般生态空间,德州市一般生态空间总面积574.60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55%,包括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公园绿地、公益林,除此之外还包括评价确定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区、重要区及生态环境极敏感区、敏感区。本项目厂区中心坐标:E116度48分10.800秒,N36度48分28.644秒,不在德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在一般生态空间内。德州市生态红线保

12、护图见附图2。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里的内容分析。大气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德政字202119号文件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底线为: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进一步下降,达至j45g到2035年,全市大气环境PMzs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即35gm3根据距离本项目较近的监测点位一齐河县烈士纪念馆2022年度在线监测数据,区域环境空气常规六项指标中,SO2、No2、CO、O3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要求,PMlo、PMz.5不达标。拟建项目区域为不达标区。项目位于

13、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123号院内8号,位于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内,属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单元(编码为YS3714252310001)。项目不属于“两高一资”项目,不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项目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不会引起项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符合大气环境质量底线要求。水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德政字202119号文件要求,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底线为:到202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III类,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省级及以上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In类的水体断面达到15%左右,稳定达到或优于IV类水体断面超过50%。到

14、203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省级及以上考核断面稳定达到或优于IH类的水体断面达到30%左右,稳定达到或优于IV类水体断面超过80%,城乡全面消除黑臭水体,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HI类,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根据齐河县环保局公布数据整理晏黄沟与高速公路交叉口断面例行监测数据(2022年8月2023年1月),现状监测的水质指标中COD、氨氮均不存在超标现象,说明区域水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要求,项目区域水环境质量较好。拟建项目位于晏北街道控制单元(主要河流:六六河,邓金河,管控分区编号:YS371425221001I)

15、,属于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拟建项目废水排入齐河县惠民水质净化厂,不会引起项目区域水环境质量恶化,符合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土壤环境质量底线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底线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标准要求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第二类用地标准要求。拟建项目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在贯彻落实德政字202l19号文件提出的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不会引起项目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综上,拟建项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根据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16、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里的内容分析。区域能源资源利用上线按照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机制要求,分解落实压减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完成省定压减任务。初步确定“十四五”时期,煤炭消费只减不增,按照每年2%压减,实际消费总量需等国家确定压减基调后由省发改委下达。水资源利用上线统筹全市地表水等各类水资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明确控制目标。控制水耗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新鲜水消耗较大的工业项目须进

17、行水资源评价。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到202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81左右。到203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21%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11左右。管控区:根据地下水超采等状况,衔接各部门地下水开采相关空间管控要求,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等区域,划为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德州市全市属于深层承压水禁采区,武城县、夏津县、乐陵市、宁津县部分地区同时属于浅层地下水限采区。本项目位于齐河县属于深层承压水禁采区。管控要求:德州全市属于地下水超采区,根据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除居民生

18、活用水与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取用地下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深层地下水禁采区: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要求,现状深层承压水开采井要结合替代水源建设逐步封停。逐步关停非生活用水和部分有水源替代条件的深层承压水开采井,2025年前全部关停深层承压水开采井。试行“退地减水”措施,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生态树种。工业生产、城市绿化、生态景观等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造

19、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用地下水。符合性分析:德州全市属于地下水超采区,项目用水均采用市政供水管网提供自来水,不涉及地下水的开采和使用,满足水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土地资源利用上线与目标到202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432.07km2以上。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5283.02km2,质量稳定中有提高、布局更合理。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2031.50km2,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85.28kn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4621km2,基础设施发展用地需求得到保障。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达到19.61%,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50.86万元/公顷。林地面积

20、不低于575.36km2,全市林木覆盖率达45%,人均绿地面积达12.00m2o通过对我市近十年土地利用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后预测,到203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控制在6379.92k?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达2208.70k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95.49kn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控制在21.3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95.47万元/公顷。拟建项目不涉及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营运过程中会消耗一定量的水、电等资源,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拟建项目租用现有厂房作为生产车间,不新增占地。综上,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6月28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21、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分析详见表1-4o表1-4与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符合性分析表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拟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已在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备案号为:2212-371425-89-01-420363,

22、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符合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残瓦窑项目。8、禁止钢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9、禁止新建、改建(新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己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

23、目O11、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211、拟建项目不属于前述禁止的行业。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

24、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岸引黄干渠、引徒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项目所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不位于前述敏感区域内。符合江功能的河道均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核心

25、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试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

26、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己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等区域应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景名胜区内

27、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级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0、严格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

28、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1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规定。12、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相关规定。13、各县、市、区划定的限养区内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德州市划定的水产禁养区内禁止进行人工水产养殖,限养区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14、落实并执行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区域管控要求,特别是生态和产业布局要求

29、。15、在限制要求中,确需实施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工业项目限制开发建设的要求:1、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按上一年度年均值,下同),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50%以内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2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替代。2、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限制高耗水、高污染排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制浆

30、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3、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许可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危险品生产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4、控制化工项目建设,新建化工项目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1、项目申请总量指标,实行倍量替代;2、项目不属于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

31、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同时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排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通航、渔业水域;3、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4、拟建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5、项目不属于碳素、印染、铅蓄电池、皮革糅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的新上项目;6、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煤炭、天然气等的使用;7、项目VoCS的产生和排放量较小,项目位于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内;8、项目不属于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铜冶炼、金冶炼、铅锌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皮革糅制加工、符合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化 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聚氯 乙烯)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建设项目;9、项目不涉及燃料类煤气

32、发 生炉建设;10、项目不属于重点耗能项 目;11、项目位于山东齐河经济 开发区内。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及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德州市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等实施的化工项目须满足园区审查的规划环评要求。禁止新建固定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除外。5、碳素、印染、铅蓄电池、皮革糅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的新上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国务院和省

33、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其他新建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包括其相邻管理区域)建设,一般不得在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具体包括:制浆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化纤(除单纯纺丝外);人造革、发泡胶等塑料制品制造;羊绒及羊毛清洗;大豆蛋白;玉米淀粉、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太阳能电池片;含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等。6、新(改、扩)建耗煤项目执行山东省耗煤

34、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其中,新上燃煤发电项目须取得市级及以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全市区域内禁止燃烧煤砰石等高硫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建设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集中供热除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集中供热、供汽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全市禁止新上35lh以下燃煤锅炉。7、新建涉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即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的新建项目应进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

35、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8、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铜冶炼、金冶炼、铅锌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皮革糅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聚氯乙烯)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不包括电子及新材料工业项目以及不列入重金属总量管理的生活垃圾及危废焚烧项目),实施重金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禁止在土壤重金属质量超

36、标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重金属减排任务考核不合格区域建设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9、禁止企业独自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10、控制碳排放总量,重点耗能项目建设应考虑碳排放要求,其环评文件中应有碳排放分析内容(具体要求在相关政策及技术条件明确后实施)。1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乡镇及街道应设立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搬迁。表1-5与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管控单元代码齐河经

37、济开发区工业区管控单元名称ZH37142520007管控单元分类重点管控单元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L执行全市空间布局约束要求。2 .工业建设建设应符合开发区规划环评中产业准入要求。3 .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开发区内上下游产业链,突出产业协同优势,完善智能制造产业链。4 .控制制浆造纸项目建设;禁止印染、制革、电镀等项目建设。控制用水量及废水排放量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限制机制砂、机制石子等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5 .控制高耗水、高耗能(特别是煤炭)工业项目建设。1 .拟建项目符合全市空间布局约束的要求。2 .拟建项目符合开发区规划环评中产业准入要求3 .拟建建设建设已充

38、分考虑开发区内上下游产业链。4 .拟建项目不属于前述行业。5 .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耗能(特别是煤炭)工业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 .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2 .严格控制VOCs排放重点行业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单元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行业应严格遵守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涉VOCs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3 .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标准。4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餐饮业油烟净化

39、装置配L项目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2.项目有组织排放VOCs满足执行山东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符合备率达到100%,油烟废气排放达到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要求。项目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厂区内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40、)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3 .项目不属于该项规定内容。4 .本项目不涉及餐饮,符合文件要求。环境风险防控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专职环境救援机构;按照应急预案求组织演练。2 .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监测计划,开发区应具备相应的自行监测能力。3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置污染物拦截、处置等应急物资。4 .环境高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中风险等级为较大或重大的企业)应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动公开生态环境相关信息。5 .开发区内企业存在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应当符合安全、卫

41、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装置安全防护距离测算参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1 .拟建项目运营期间建立危废管理制度。2 .拟建项目运营期间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使用。3 .拟建项目按照要求配置污染物拦截、处置等应急物资。4 .拟建项目不属于环境高风险企业。5 .拟建项目附近无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6 .企业已对从业和管理人员进行环境和安全专业教育。符合(GBT37243-2019)o加强垃圾焚烧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6.对从业和管理人员进行环境和安全专业教育,提高环境防控和安全意识以及技术素养,形成与园区环境和安全风险相匹配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资源利用效率

42、1 .现有高耗水行业水资源消耗强度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应要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落后工艺限期进行升级改造。2 .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3 .提高节水型企业比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再生水利用率,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新鲜水消耗量。4 .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产业,运营期间只需要消耗少量电能。符合项目符合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德政字(2021)19号)的相关要求。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见附图2。综上,该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4.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1)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修订)符合性分析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3、(2018年11月修订)符合性见表l-6o表16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修订)符合性一览表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气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产生的噪声和固体废物均采取环保治理措施,合理处置,达标排放。符合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碎、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

44、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落实“三同时”原则,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根据企业提供的不动产权证,项目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第四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气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产生的噪

45、声和固体废物均采取环保治理措施,合理处置,达标排放。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修订)文件的要求。2)与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58号)符合性分析表17项目与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标准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新上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禁止采用公布的淘汰工艺和落后设备,不得引进耗能高、污染大、生产粗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立项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手续时,要认真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如有更新,以更新后文件为准),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

46、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故属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学把好项目选址关。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各市要本着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周边环境、资金投入、推进速度等关键要素,合理选址,科学布局,切实做到符合用地政策,确保规划建设的项目有利于长远发展。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123号院内8号,租赁闲置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根据不动产权证可知,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严把项目环评审批关。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符合环评审批“三挂钩”机制和“五个不批”要求,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替代约束,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必须落实区域污染物排放替代,确保增产减污;涉及煤炭消耗的,必须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否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通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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