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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1、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确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并及时上报所属消防大队或支队备案。2、重点单位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3、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符合相关准入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4、社会单位在与维保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协议时,应将维保合同资料存档备查。在维保公司执行维保操作后,应该及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进行存档。5、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制定维护保养计划,每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保养,保养记录由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存档备查。6、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的登记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所属消防大队或支队备案,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