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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化工程维保合同甲方:合同编号:法定代表人:签订地址:乙方:签订日期:年_月_日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自愿协商就甲方所开发的的智能化系统委托乙方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维修保养服务的地址和范围:甲方委托乙方维修保养的智能化系统(以下简称“该系统”),该系统维修保养还包括以下子个系统:可视对讲机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子巡更系统、车辆出入口管理等。二、维修保养的期限:各系统的维护期限为: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有效期限为贰年。三、维修保养服务的内容
2、:乙方对该系统进行维修保养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和故障维修两部分。(一)日常保养:乙方派遣具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养服务范围和定义定期为甲方该系统提供检查、调整、调试、维护等服务,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具体内容为乙方安排专人在甲方小区提供以下服务:1、每周定期各子系统巡检一次;2、每月对该所有系统检查一次;3、乙方负责免费指导甲方的工作人员正常操作及安全使用该系统,并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二)故障维修:乙方派遣具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对其在日常保养过程中发现的故障或甲方报修的故障进行维修,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1、维修的启动:(1)乙方对其提供日常保养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应作好相
3、关的记录,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报修通知后24个小时内赶到现场,与甲方共同查看待修部位。2、维修的时间:普通故障应即时完成维修(通常小型零部件须随时提供备品),较大的故障的维修时间及方案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紧急维修为24小时服务方式.3、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更换:(1)乙方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发现需要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应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2)乙方在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时应提供同种品牌、型号的,如无同种品牌或型号的,乙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其他品牌、型号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并保证其能满足原有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使用功能。(3)对于
4、系统易损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乙方将采购部分备用件,以便出故障时更换维修,确保该系统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个别重要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乙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件。(4)乙方应对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质量、服务与厂商承担连带责任。4、保修: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后,对所维修或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从维修或更换之日起提供一年的免费保修。5、验收;维修完成后由甲方验收,甲方书面确认维修工作内容、维修结果和所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数量及价格,即作业单。此作业单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原件。6、需外送修理的,外送修理的时间和费用需经甲方确认,摄像机
5、、主动红外探测器外送修理期间,乙方应提供替代品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在使用原设备的替代品时,须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需对其替代品负全权责任。(三)乙方每个月就其提供的日常保养服务和维修服务、该系统的运行情况、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使用及更换情况等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甲方对乙方工作验收合格后对该报告进行书面确认。(四)乙方因业主或甲方要求每次对该系统进行改动后,应将最新的竣工图交给甲方留底。五、甲方责任:1、甲方应按该系统使用说明中载明的操作规范合理、安全、正确地使用该系统。2、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人员的维修和保养作业,并按乙方维修和保养作业要求为其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并在乙方作业完毕当日由甲方在乙
6、方出具的作业单回执上签字确认乙方维修或保养项目的竣工。3、甲方在该系统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该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该系统的运行或使用,保护好现场,并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4、甲方在没有收到乙方书面许可之前,必须拒绝任何非乙方授权的人员对该系统进行保养维修有关的工作(因乙方没有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为甲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除外)。六、违约责任:1、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进行保养或完成维修,则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保养或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该费用,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2、如因特殊原因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
7、完成保养和维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或推迟保养和维修时间.3、乙方工作人员在维修保养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失职或故意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作为乙方的赔偿费用,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4、乙方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施工及使用材料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损害,除了由乙方无偿维修更换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作为乙方的赔偿费用,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七、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项
8、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
9、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八、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10、交由该项目系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九、通知与送达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 .前款中的“送达”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十、其他事项:1、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文明施工,充分尊重业主、住户的生活习惯。
11、若乙方工作人员的态度遭到业主或住户的口头或书面投诉,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因及时配合。若乙方工作人员在维修中因疏忽损坏业主的财物,乙方应照价赔偿,由甲方人员从中协调。2、乙方派出的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或资质以保证维修的质量。3、甲方要求乙方对该系统进行升级、更新及安装其它附件或修改非维修保养服务内的项目,乙方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甲方,但甲方须向乙方另行支付所需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费,免人工费。4、乙方同意,甲方今后指定的第三方可作为本合同受益方适用于本维修条款,直接行使甲方权利。5、乙方应提供保养和维修联系电话,联系人。乙方应保证联系电话畅通,并在更换联系电话时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无法联系乙方进行保养和维修而造成的损失。十一、合同生效: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乙方(盖章):_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