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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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试行)林业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行政事项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除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的情况之外,其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适用告知承诺。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制。三、许可条件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

2、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杆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四)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以上(一)、(二)、(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 .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五

3、)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以上(一)、(二)、(三)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六)培育苗木、草皮等,生产种子、穗条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土地不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四、许可办理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如为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关系授权委托书),签署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试行),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五、监督管理申请人获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检查,遵守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生

4、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建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二)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1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3 .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

5、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4 .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6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林草良种被撤销审定或者认定到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以上为告知部分,至此以下为申请人承诺部分,请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辨。申请单位(人)名称(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申请单位(人)作出以下承诺:(一)本单位(人)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二)本单位(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三)本单位(人)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本单位(人)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培育苗木、草皮等,生产种子、穗条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土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五)本单位(人)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告知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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