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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2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2、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第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区;(二)文物保护单位;(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
3、动场所;(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第五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
4、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第七条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组织和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学
5、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管理规约。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引导定点燃放。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退出禁止燃放区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
6、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举报。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