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相关国际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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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相关国际法规*、海商法海商法对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二、国际货物运输相关法规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该公约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1)运单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如下:1)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运单是铁路方收到货物和承运运单所列货物的内容的表面证据。3)运单是铁路方在终点到站

2、向收货人检收运杂费和点交货物的依据。4)运单是货物出、入沿途各国海关的必备文件。5)运单是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的主要单证。(2)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物流企业作为托运人,除了要遵守国内铁路运输中托运人须遵守的义务以外,还必须遵守以下义务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必要时,还须附有证明书和明细书。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如果物流企业不履行这项义务,承运人应拒绝承运。2)承运人的义务。与国内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相同。(3)合同的变更国际货协明确规定合同变更的权利属于托运人,托运人对合同可作下列变更:1)在发站将货物领回。2)变更到站,此

3、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3)变更收货人。4)将货物返还发站。托运人在变更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只能变更一次合同。铁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变更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应执行变更合同的铁路车站,接到申请书或发站或到站的电报通知后无法执行时违反铁路运营管理时与参加运送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抵触时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到站的一切费用时,但能立即交付或能保证这项费用的款额时除外。(4)承运人的责任国际货协详细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1)对于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铁路的赔偿金额应按外国出口方在账单上所开列的价格计算如发货人对

4、货物的价格另有声明时,铁路应按声明的价格予以赔偿。2)如果货物遭受损毁,铁路应赔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损失金额的款额,不赔偿其他损失。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款。3)如果货物逾期运到,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的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款。如果货物在某一铁路段逾期,而在其他铁路段都早于规定的期限运到,则确定逾期的同时,应将上述期限相互抵消。对货物全部灭失予以赔偿时,不得要求逾期罚款。如运到逾期的货物部分灭失时,只对货物的未灭失部分支付逾期罚款。如逾期运到的货物毁损时,除货物毁损的赔款额外,还应加上运到逾期罚款。4)铁路对货物

5、赔偿损失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数额。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我国大陆至港澳台的海上货物运输,目前比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处理。(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这里所指的海上货物运输单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为询价一报价一磋商。在合同的形式方面,海商法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在合同的条款方面,海商法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义务和责任,该规定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予以排除。(2)运输单证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

6、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提单的作用。提单不仅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和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的作用,而且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如果是证名提单,承运人应向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是不记名提单,则承运人应向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2)提单的转让。除记名提单外,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均可以转让,其中指示提单通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进行转让,不记名提单则无须背书即可转让。(3)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

7、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W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正确托运危险货物。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2)承运人的义务。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基本一致。(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作为托运人的物流企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物流企业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

8、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5)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详细规定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的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的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但是承运人可以与托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协议。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船长、船

9、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

10、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适用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限额。4)承运人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丧失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11、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丧失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主要有3个:1924年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是只适用于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签发的提单,而不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本身。而汉堡规则则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而不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1)海牙规则的主要规定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即承运人负有使船舶适航和合理管货两项最低限度的

12、义务。提单中如果有相反的规定,该规定无效。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免责事项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即从货物装上船之时起至卸离船舶之时上。至于装前卸后这段时间内的货物责任,托运人和承运人可自行约定,不受海牙规则各项规定的约束。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即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责任限额为100英镑,但对于托运人已经声明价值的货物,则应按声明价值赔偿。托运人的基本义务。即提供托运的货物,并保证所提供的负物情况的正确性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如果货物灭失,则自货物应交付之日起计算。2)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改

13、明确了提单的最终效力。即当提单已经转让给第三人时,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提高到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货物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中较高的为准。1979年议定书将计算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此外,还特别规定,如经证实,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就丧失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扩大了责任限制的适用对象。即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所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项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并且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权援引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的规定。3)

14、汉堡规则的重大变革承运人责任原则的变更。即抛弃了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取消了承运人免责事项中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两项,而实行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延长至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又一次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即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提高到了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两者较高的为准,并且规定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应付运费的总额。延长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我国

15、加入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通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航空法中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部分事项也作了特别规定。(1)货物的托运和承运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托运和承运的过程与国内航空运输基本一致,只是在航空货运单的填写方面,国际航空运输明确要求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同时明确了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进步明确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填制货运单的责任。(2)合同中双方的义务与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是一致的。(3)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

16、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即可免责。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损失是由于受损方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的,则可视情况免除或减轻责任。2)承运人的责任限额航空法规定a.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b.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或者航空货运单上未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而在首要条款中作出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航空法第129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华沙公约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公斤250金法郎,但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货时,特别声

17、明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已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则不在此限。海牙议定书规定。如经证明造成损失系出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损失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漠不关心的行为,并证明他是在执行其受雇职务范围内的行为的,则不适用公约的责任限额。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领域内,较有影响的国际公约主要有3个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73年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以及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这3个公约与我国的规定相比较,主要的不同点在于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基础我国采用了网状责任制,而3个公约则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责任制度。1)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该公

18、约实行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不管是否能够确定货运事故发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适用公约的规定。但是,若货运事故发生的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应该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限额进行赔偿。该公约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即如果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故发生在联运责任期间,联运经营人就应负赔偿责任,除非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雇佣人或代理人等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2)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规定。该规则实行网状责任制。如果能够确定灭失、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应按适用于该运

19、输区段的强制性国内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如不能确定灭失、损坏发生的区段,则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该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具体规定类似于汉堡规则的承运人推定过失责任制。3)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规定。该规则实行一种介于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形式。总体上采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但是对于水上运输的区段,实际上仍采用了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该规则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海上或内河运输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迟延交付,不负赔偿责任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火灾(除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而造成)。(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20、赔偿责任限额1)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该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包括水运者,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的最高赔偿数额不得超过920特别提款权,或者按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2.75特别提款权计算,以其中较高者为准如联运中不包括水运,则按毛重每公斤不超过8.33特别提款权计算,单位限额不能造用。关于迟延交付的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总额。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系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多式联运经营人便丧失上述责任限制的权利。2)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规定。该规则规定,如果能够知道货物损失发生的运输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额依据该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

21、强制性国内法的规定确定。如果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区段,则责任限额为货物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除非经联运经营人同意,发货人已就货物申报较高的价值,则不在此限。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赔偿金额都不应超过有权提出索赔的人的实际损失。3)多式联运单证规则。该规则规定,如果能够确定货物损失发生的运输区段,则应适用该区段造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内法确定的责任限额。如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区段,如果运输方式中包含水运,其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以其中较高的为准如果不包含水运,责任限额则为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如果发货人已对货物价值作出声明的,则应以声明价值为限。三、

22、口岸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进出境运输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规定如下:1)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2)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行进路线。3)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4)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装

23、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5)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2)进出境货物1)货物的概巨。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

24、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2)海关法关于进出境货物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进口货物的

25、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需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

26、者更换标记。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3)关税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2)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3)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

27、税的货物、物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1)进口商品的检验非免检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2)出口商品的检验1)非免检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2)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

28、验放。3)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4)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5)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3)法律责任1)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5%2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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