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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一、厉行节约、增收节支是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二、财务经办员必须坚持原则,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付,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有权予以抵制。三、行政经费支出应事先报告,开支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购买办公物品必须先经办公室负责人验收,后批报。四、私人一般不得借用公款,如因特殊情况,需借公款,要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所借公款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归还,超过三个月不归还,视作挪用公款。财务经办员必须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工作。五、属局有财产都要登记造册。添置、处理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