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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事务局考勤管理制度考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的是用制度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促进工作务实高效。参加考勤管理的范围为正常在街道上班的工作人员;不参与考勤管理的人员,取消奖励待遇和评先树优资格。一、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指纹考勤签到制度,每天早晚两签到,签到时间以办公室通知为准。全体工作人员周一例会、村级兼职网格员会议考勤计入考勤汇总结果。考勤情况每周汇总一次,每周二将上一周汇总结果进行公示,并通报到各科级领导和主要领导。二、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不能签到者,必须出示分管领导签字的请假条,否则,按缺勤处理;各分管领导在请假条上要区分开因公、因私据实签字。三、因特殊情况事前不能及时签署请假条的
2、,事前要采取电话或信息的形式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请假,并通知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事后上班一天内补具请假条。四、请假的类别和期限(一)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区级以上医院病休诊断证明,严禁“小病大养”甚至弄虚作假骗取病历证明。(二)事假。事假应事先提出,按程序请假审批。(三)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婚假一般3天。(四)产假。女职工分娩,可请产假。女职工基本产假为98天;晚婚晚育,产假最多可延长到158天。男方7天护理假。(五)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一般1一3天,最多7天。五
3、、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一)请假半天应由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二)请假一天应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三)请假一天以上应由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六、病假期间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七、事假每人全年累计天数不能超过20天,一次性事假不能超过15天(不含公休日,下同)。八、请假者均要将领导签字的假条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存档,返回后及时到批准领导处报到销假,到期不销假的视为旷工。九、请假其他事项(一)请假人在离岗前要将临时性工作移交给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二)节假日、夜间值班人员请假,须经带班领导同意并自找代值人员,代值人员要与其他值班人员一样履行职责。十
4、、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考勤签到的另行通知。十一、日常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每周考勤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签字存档,考勤汇总结果作为违规处理、评先树优、绩效考核和文明奖发放的依据。十二、违规处理(一)全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20天的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并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二)每周签到考勤未履行请假程序缺勤2次以上(含2次)5次以下的,公开通报批评;5次以上(含5次)的,除通报批评外,由分管领导一对一进行谈话批评教育。(三)每月签到考勤未履行请假程序累计缺勤5次以上(含5次)10次以下,公开通报批评;累计缺勤10次(含10次)以上,公开通报批评,并由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四)年度内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予以诫勉谈话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五)年度内经两次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经局党组研究,对当事人实行待岗处理,取消奖励待遇。(六)辞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局党组研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予以辞退:1、旷工连续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2、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辞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