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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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2019年9月3日鸡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园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公园各项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有良好园林绿化环境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难等功能的开放

2、性公益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带状公园、广场和城市街旁绿地。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单位为公园(专类公园和社区公园除外)管理单位,负责公园内绿化养护、卫生保洁、亮化维护、设备设施维护等管理、服务工作,专类公园和社区公园由隶属的机构和单位负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文体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

3、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功能完善。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公园事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园新建、改建、扩建、修复应当按照公园设计方

4、案进行。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公园内设置水、电、热、燃气、通信等设备设施和其它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第九条承担防灾避难功能的公园,应当按照国家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防灾、防雨等设施,并设置显著指示标志。第十条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公园设计规范相关规定配建地面或地下停车场(位)、公厕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公园的垃圾分类与城市垃圾分类工作

5、同步进行。已建成的公园没有配建停车场(位)或者虽有停车场(位)但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应当逐步配建或者扩建。第十一条公园建设应当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节能技术和新产品。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二)制定公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难预案;(三)维护和管理公园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制止破坏公园设备设施、景观等行为;(四)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公园的游览秩序;(五)管理和规范公园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

6、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保证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第十五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园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和运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内供游人游览、休息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公园内的文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设施等,建立完善有效措施,保护其完好。第十七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饲养

7、动物的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动物物种,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等工作。第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公园内提倡使用无污染的药剂或者利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保证公园内生态安全。第十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的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污水,不得倾倒废弃物。公园管理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等部门保持公园内水域水体清洁,防止污染。第二十条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公园管理单位同意,经有关部门审批,接受公安、文体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

8、监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活动内容健康、文明;应当履行安全保障责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第二H一条除经政府批准的大型经营性活动外,公园均应为免费开放性公园。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者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公告,并在公园主要入口处公示。第二十二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明显位置设置游人须知、引导标识、危险警示标志等设施。第二十三条在公园开展广场舞、乐器演奏、播放歌曲、唱歌等文化娱乐活动,应当在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所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广场舞等健身活动倡导使用无声播放设备。第二十四条公园内除公园作业车辆、抢险救灾车辆、急救

9、车辆等执行公务车辆和确需入园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准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影响游人通行和危及人身安全。第二十五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备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园;(二)损坏园内各类设备设施;(三)寻衅滋事;(四)携带具有攻击性的宠物以及可能对游人造成惊吓、伤害的动物入园;(五)携带犬类(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入园;(六)攀折树木,攀爬景石、雕塑等构筑物,翻越栏杆(围墙)、绿篱,践踏草地,随地吐痰、便溺,乱扔餐盒、食品袋、果皮、纸屑、口香糖等垃圾;(七)在公园禁烟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八)在非指定区域轮滑、打陀螺、甩鞭子、放风筝

10、、游泳、滑冰(雪)、垂钓、烧烤、露营;(九)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随意悬挂、张贴、散发广告品等;(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热气球,玩弹射玩具等;(十一)采石取土,开垦耕种,损毁花草树木;(十二)放牧畜禽,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等;(十三)焚烧枝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十四)在公园内放生;(十五)行乞算命;(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第四章安全和应急避难第二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及联系人员信息,并在公园区域内主要路桥、广场、出入口等处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公园内的餐饮服务、动植物防疫、防病虫害等安全措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公

11、园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园规模及容量设置警务室或者流动警务站(车),负责辖区内公园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公园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雪、防汛、防雷、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第二十九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游客数量上升而出现安全隐患的,或者出现紧急情况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制游客进园、疏散等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第三十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险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开放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H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

12、修剪公园树木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擅自进入,或者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未按照公园管理单位的规定行驶、停放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以及公园管理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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