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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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不断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更好地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南昌市第九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一、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负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二、告诫谈话由医务科(护理部)、监察室组织实施,告诫谈话应当一人一事一告诫。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三、告诫谈话应本着惩前慰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教育为主的方针,真诚客观地进行告诫谈话。四、告诫

2、谈话以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完成,同时通知被谈话对象所在科室负责人。五、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情经过,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六、医务科(护理部)、监察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告诫谈话工作:(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二)参加告诫谈话人员应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医务科(护理部)科长或监察室主任。(三)告诫谈话的对象为科室负责人的,谈话人员应当邀请分管院长参加。(四)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

3、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七、告诫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二)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三)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四)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并签字。八、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改进自己的工作,避免今后出现相同的错误,医务科(护理部)应该对其工作进行动态观察,如果谈话对象引不起足够的重视,年内第二次以相同情形被投诉则给予扣罚一月奖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年内三次及以上被以相同原因投诉则给予停岗检查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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