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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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22年4月28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其次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值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我国有关规定。第三条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以食品药品监督

2、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第五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留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留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需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仅消失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扬。第八条推举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需标明“请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

3、增加性功能内容的,必需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全都,不得消失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扬应科学精确,不得消失下列情形:(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平安性对比;(四)在向个人推举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采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学问和阅历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五)含

4、有无法证明其科学性的所谓“讨论发觉”、“试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示意包治百病、适应全部症状的;(七)含有“平安”、“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靠”、“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我国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肯定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八)声称或示意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九)含有明示或示意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急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关心改善或提高成果,能使精力旺盛、增加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宣扬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

5、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惊,或使公众误会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三)含有评比、排序、推举、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采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采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扬。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

6、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大事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进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询问、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第十六条根据本标准第六条规定必需在医疗器械广告中消失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需清楚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消失时间不得少于5秒。第十七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值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惩罚。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惩罚。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值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惩罚;广告法、反不正值竞争法没有详细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十八条本标准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1995年3月3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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