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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函202337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一业务咨询沟通的通知上证函(2023)37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发行上市审核相关业务涔询沟通,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高申报和审核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2、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的通知(上证函20211193号)同时废止。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一业务咨询沟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相关业务咨询沟通,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高申报和审核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
3、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项目申报前和审核过程中与本所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进行的业务咨询沟通。业务咨询沟通包括书面、电话、现场和视频等方式,本所对电话沟通全程录音,对现场沟通和视频沟通全程录音录像。第三条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转板申请文件
4、前,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本所规则理解和适用问题,可以向审核中心咨询沟通;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对审核问询问题存在疑问的,可以与审核中心进行咨询沟通;在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审议会议后,可以与审核中心、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就审核中关注的相关问题和后续工作要求进行咨询沟通。第四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认真梳理所需咨询沟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相关程序,向审核中心提交咨询沟通材料。有多个咨询沟通问题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需要咨询沟通的全部问题。第五条审核中心对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
5、服务机构提出的咨询沟通问题将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审核中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至少安排两人参加现场咨询和视频咨询。现场咨询应当在审核中心指定的会议室进行,现场咨询和视频咨询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第七条参与业务咨询沟通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南开展工作,遵守廉政要求和工作纪律。第二章申报前的咨询沟通第八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在与发行人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辅导、服务等协议并完成尽职调查后,或者发行人披露再融资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转板公告后,可以就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本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向审核中心进行申报前咨询沟通。第九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
6、问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申报前业务咨询栏目提交咨询沟通材料。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一般应当选择电话、书面咨询方式。问题复杂、确需当面沟通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通过审核系统申报前业务咨询栏目提交咨询沟通材料,并预约现场或视频咨询。第十条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申报前咨询沟通的业务问题,主要包括:(一)涉及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板块定位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按照现有规则难以做出判断的重大问题;(二)发行上市审核中尚未有案例支持的重大无先例事项;(三)因产业政策调整涉及发行上市审核标准适用的相关问题;(四)确需咨询沟通的其他问题。第十一条存
7、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申报前咨询沟通事项范围:(一)无实质咨询沟通内容,属于礼节性拜访的;(二)属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应自行核查把关的问题;(三)未按本指南要求提交咨询沟通材料的;(四)不适合申报前咨询沟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咨询沟通问题进行深入核查、分析,做到事实清楚、逻辑清晰,并形成初步判断意见,按照要求提交咨询沟通材料(格式见附件)。第十三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履行内部质控程序,对咨询沟通适用范围、需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无先例事项及咨询沟通材料质量予以把关。咨询沟通材料应当由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加盖公章。第十四条审核中
8、心收到咨询沟通材料后,将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明确的回复意见。属于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予以退回。第十五条审核中心在收到咨询沟通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根据咨询沟通问题的复杂、疑难程度,采取书面答复或者当面答复。咨询问题事实清楚、答复意见清晰明确的,审核中心予以书面答复。咨询问题疑难复杂或者需要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采取相关解决措施,确需当面沟通的,审核中心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商定现场或视频咨询沟通时间。第十六条参加现场和视频咨询的人员应当为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等熟悉项目情况、具有相关决策权限的人员,人数原则上
9、不超过8人。第十七条审核中心将在现场和视频咨询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电子版沟通记录,写明沟通事项、沟通情况以及沟通结果等内容,上传审核系统存档,并供后续审核参考。第三章首轮问询函发出后的咨询沟通第十八条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首轮审核问询函发出后,对审核问询问题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本所审核系统或者审核人员的录音电话进行沟通。第十九条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通过录音电话沟通的,应当通过审核问询函中预留的审核人员联系方式进行沟通。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通过审核系统沟通的,在审核系统项目沟通栏目提交咨询沟通问题清单。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一般应选择电
10、话、书面咨询方式。问题复杂、确需当面沟通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通过审核系统项目沟通栏目预约现场或视频咨询。第二十条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首轮问询函发出后沟通的业务问题,主要包括:(一)对审核问询问题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二)在审期间发生新情况,可能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三)其他需要沟通的重大疑难事项。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首轮问询函发出后的咨询沟通事项范围:(一)无实质性沟通内容、属于礼节性拜访的;(二)打听审核具体进度或安排、内部会议讨论内容以及能否通过等情况的;(三)属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应自行核查把关的问题;(四)未按
11、照本指南要求提供沟通问题清单的;(五)不需要沟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准备咨询沟通问题清单。通过审核系统提交的咨询沟通问题清单应当表述清晰,逻辑清楚,并加盖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公章。第二十三条审核人员进行电话沟通,问题清晰简单的,审核人员直接予以答复;问题重大复杂、不能直接答复的,审核人员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审核中心研究讨论后予以答复。第二十四条通过审核系统预约的现场和视频咨询沟通,按照本指南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沟通。审核中心在收到咨询沟通问题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系统予以答复或者确定现场和视频咨询时间;属于本指南第二
12、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予以退回。第二十五条存在多轮审核问询的,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多次咨询沟通。第四章上市委.重组委审议会议后的咨询沟通第二十六条上市委、重组委审议会议结束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南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就审核中关注的重要问题、会后事项和后续工作要求与审核中心、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沟通,审核中心根据项目审核情况可以主动安排相关沟通。第二十七条对于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审核中心可以就审核中关注的重要问题、会后落实事项等进行沟通。第二十八条对于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审核中心可以就
13、不符合的情况、审核重点关注问题、持续改进相关建议等进行沟通。第二十九条参加上市委、重组委会后咨询沟通的人员应为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等项目相关人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第五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条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参加咨询沟通的人员不得向审核中心人员赠送或者承诺赠送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审核中心参与咨询沟通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前款规定的馈赠。第三十一条审核中心工作人员除按本指南要求进行沟通咨询外,不得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方相关人员就项目审核事项进行私下接触。第
14、三十二条参与咨询沟通的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审核中心工作人员应对咨询沟通中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第三十三条本指南规定的咨询沟通接受纪检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7月1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上证函(2021)1193号)同时废止。附件:XXX(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关于*XX(发行人)申报前咨询沟通相关材料附件:XXX(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关于XXX(发行人)申报前咨询沟通相关材料(参考示范格式)上市审核中心:XXX(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15、已与XXX(发行人)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辅导协议、完成尽职调查、准备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者XXX(发行人)已披露XXX(再融资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转板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等有关规定,现就XXX事项提请申报前的书面/现场/视频咨询沟通。本咨询沟通材料已经履行公司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并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板块定位、财务状况、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拟募资金额、预计市值等)二、咨询沟通问题和初步判断意见()(二)(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提交的咨询问题应为重大疑难问题、无先例事项等涉及本所规则理解和适用问题,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咨询问题进行深入核查、分析,做到事实清楚、逻辑清晰、依据充分、措施可行,并形成初步判断意见。如有多个咨询沟通问题,应当一次性提出需要咨询沟通的全部问题)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相关材料,如有)发行人(盖章)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盖章)年月日年月日